第4320期 2018-09-10

警察误伤民众不用担责,这合理吗?

王阳  

特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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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日,《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定》提出了一系列维护警方自身权益的内容。对此,有人提出疑虑——把各种“保护伞”、“免死金牌”送给警察,会不会催生出更多“暴力执法”、“警力滥用”之类的不规范行为?…[详细]

我国警察“天天有牺牲, 时时在流血”

在这次推出的《规定》草案中,有几条引发了一些网友的关注,我们先把原文贴出来——

简单来说,就是:1,警察依法执法的时候,你不能阻碍他。2,警察依法执法的时候如果误伤了别人,这个锅警察本人不背,警察的单位负责赔钱。3、在某些情况下,警察的执法工作出现错误了,只要努力的挽救错误,有关部门就应当考虑从轻处罚,或者不处罚。

从这套规定的各项细则当中,我们不难看出,其出台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想要改善我国警察的执法环境。希望我们的民警可以顺利、安全、大胆地开展工作。

我国基层民警的执法环境确实不好,比较危险。据公安部的数据显示,从2010年到2014年,我国每年受侵害的民警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从7200多人上升到了12300多人。另据媒体报道,仅2018上半年,北京平均每天就有4.67位民警的权益在执法过程中遭到侵害。有民警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一线干,就没有没受过委屈、没挨过骂、挨过打的”。

此外,当警察还会遭遇各种诽谤和恶意投诉。

长此以往,警察的工作积极性难免受挫,再加上工作中难免出现的小失误,可能就会在接下来的执法工作中产生怕事儿,不作为的心理。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果真正想要让警察执法的时候不会遇到阻力,这项新《规定》确实是应该被大力推广的,《规定》里的一些细则甚至都显得太轻柔了,对基层警察的呵护力度分明应当再重一些。

比如保障执法权威不被侵犯的第八条。在这一条中,只详细地写明了不允许做什么,而对于袭警者违反规则的惩罚措施,是这样写的——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然而,在现实中,在我国真能入刑的袭警行为并不多见。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业务部主任丁明就曾结合实际案例分析道:“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妨碍公务行为要达到何种程度、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实际操作性比较欠缺,也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有的时候处于罪与非罪的临界值之间,所以抗法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没占到多数。比如常见报端的某某掌掴交警,这种公然对抗民警执法的行为,就多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图片来源:法制日报图片来源:法制日报

在袭警代价如此之低的情况下,很多心里有气或者心理扭曲的人,往往一跟警察小摩擦,甚至也不管谁对谁错,就袭击警察。

在其他一些国家,比如法国、美国等,对于袭警行为的规定往往细致具体,参考性强,且处罚措施比较严厉,可以有效抑制袭警行为。

正当执法和不正当执法的界限在哪里?

然而,上面说的这一切法规建设,都要基于一个前提,那就是:警方的执法行为是“依法执法”。可是这一点并不容易实现。

虽然,目前我国有多个法律法规对警察权的行使加以规范,但往往是一些宏观性规定,这使得警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实际上有比较大的选择余地。

存在这种“余地”的第一个危险,就是容易让“坏警察”钻漏洞。比如,《警察法》第9条规定:对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人员,警察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并根据需要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然而,据报道,浙江嘉兴平湖的万大姐说,12日上午,她和丈夫吃着面包在逛街时被民警拦下并带到了派出所,此后遭遇了脱光衣服搜身。接着做笔录,足足折腾了三个多小时才得以脱身。“后来说,调查清楚了,你是清白的,你走吧。”

整个新闻看下来,我们是不是完全有理由怀疑,这是警察在趁职务之便耍流氓?然而,如果套用《规定》(草案)中的内容,这警察也可以说自己是“受主观认知、客观条件、外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行为或者出现的失误”,只要“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与影响的”, 公安机关就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民警的责任”。这算不算就等于放过来一个有可能是坏人的警察?

事实上,根据报道,这件事情最终的结果就是:“在记者的劝解下,万大姐接受了警方道歉”。

法规不细致,留有“余地”的第二个危险就是,即使是一心想要乖乖遵守规定的“好人警察”,也会出现拿捏不好尺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规定,人民警察有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但具体的有关枪械使用的法规却较为笼统,设计不够严密,导致实践中民警用枪经常无所适从。

而在最新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中,关于枪械使用新增的规定,似乎也有需要一线警察主观理解的成分。草案规定了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况,比如拘捕、暴乱等。然后又补充了一个“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况,然后又说“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这对于一线执法者来说,把控难度有些高了。

翻看以往报道,不难发现,有不少新闻,讲的都是:基层民警没有把握好尺度,在不该掏枪的时候掏出了枪,结果伤了群众。

法规不细致,留给基层民警自己做决定的空间过多,在这种情况下,出一条新规,告诉警察,“你失误了之后,主动纠错,我就会尽量从轻处罚你”。这很可能就会威胁到很多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还有第十四条,“民警依规执法,误伤了他人,不承担责任,民警所属单位负责赔偿”。这条法律的初衷可以理解——执法意外总会有,不能因为一次意外就否定一个警察。

事实上也确实是这样,美国也会发生警察擦枪走火误伤群众的事情,事发后,警察局在很多时候也会帮警察辩解。

然而,在真实场景中,很多所谓的“失误”、“意外”,在与概率有关的同时,也与基层警察的业务水平有关,比如这两年常见的“鸣枪伤人”事件。

这类意外中,警方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无责”,但一个有经验,能力强的警察,是很可能避开一次所谓的“意外”的——他也许会再仔细调整一下开枪的角度,让它更保险一些,或者在鸣枪之前再想想能不能有什么别的办法,即使不开枪也能稳定住局面。

免责条款本身作为保护警察自身正当利益的规定,其存在有一定价值。但如果面对乱局,只有一条“免责条款”摆在警察面前,同时还没有详细的指导性法规,就有可能让他的决定更加草率,增加了滥用警察权,拔高执法成本的风险。

细化法条,才能避免“大炮打麻雀式”的执法,同时给予警察更多保护

在行政法中,有个概念叫做“比例原则”, 它源于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学,由德国行政法学者托·迈尔首先提出,他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在若干适合实现法律目的的方式中,必须选择使用对相关当事人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最小的方式,即行为方式必须具有必要性。即为了达到法定的行政目的, 该项措施是给当事人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换句话说, 已经没有任何其它的能给当事人造成更小侵害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比如日本的《警察官职务执行法》,规定,“向对方当事人开枪射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警察官有相当理由确信除此之外别无他法”。这样的法律设置,就体现了“比例原则”,避免“用大炮打麻雀式”。

而我国现有的指导警察执法的规定,虽然也有体现“比例原则”的条例,但表述太过笼统,参考性还不够强。警察在面对各种情况时,往往无章可依,只能自己做主。这不利于比例原则的实施。最终也会给树立权威增添阻碍。因此,在推出一系列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举措的同时,有关部门应当细化相关法律,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参考性。

我国体现“比例原则”的条例还是太过笼统我国体现“比例原则”的条例还是太过笼统

实际上,遵循“比例原则”,细化指导规范,也是对执法人员的保护。“比例原则”给了警察明确的判断标准,相比于过去自由裁量导致的不确定后果,警察最终可能“自食其果”,“比例原则”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警察免于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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