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14期 2018-08-31

专项附加扣除到底怎么弄,比提高个税起征点还重要

丁阳  

洋洋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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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8月27日,万众瞩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与一审稿相比,有不少亮点,但是,人们最为关心的个税起征点,依然维持在一审稿中的5000元。对此,不少人感到失望,有人甚至表示,“13万条征求意见未能撼动5000元个税起征点”。这其实反映了很多人低估了个税法草案中“扩大三档低税率级距”带来的好处。而如今,老百姓们最应该关注的是,以前从未实行过的“专项附加扣除”,到底会怎么扣,这与你的钱袋子关系可太大了。…[详细]

“扩大三档低税率级距”带来的好处,可以弥补起征点只有5000元的遗憾

个税法草案二审稿的消息一出来,“起征点未作调整”立刻刷了屏,不少人对个税起征点维持在5000元感到了失望,认为起征点就应该增加到7000元,乃至10000元。

对于工薪族老百姓来说,起征点越高自然越好,但失望的情绪也反映出,很多人对6月底公布的个税法草案中的利好消息未充分接收。

这其中的关键在于,个税法草案“扩大了较低档税率级距”,这足以让工薪族、尤其是城市白领缴纳的税额大幅度降低。

大家可以看“@央视新闻”整理的这个图——

新旧个税税率表相比,原本3%的税率只适用于1500元以内(按月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简单理解为“工资-个人缴交的社保公积金-起征点”),现在扩大到了3000;原本10%税率只适用于1500元到4500元之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现在变成了3000元到12000元之间;原本20%税率适用于4500元到9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现在为12000元到25000元之间;而原本25%税率适用于9000元到35000元之间,现在是25000元到35000元之间。

注意到了吗,旧版的税率表,区间设置是非常不合理的,低档税率区间非常狭窄,意味着月薪16000元左右就差不多有部分工资要按25%计税;而新版税率表,要月薪3万5千多才会有部分工资要按25%计税,其余有很大区间享受3%和10%的较低税率,再加上起征点的提高,新版个税法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率。

我们不妨细说一下大概是一个什么样的变化。不妨假定一位工薪族收入来源只有工资,个人缴纳工资额12%的住房公积金,工资额10.2%的社保(8%养老+2%医疗+0.2%失业)。在旧个税法下,工资要7200元左右才差不多每月交100元左右的税,新个税法下,工资要10400元左右,才差不多每月交100元左右的税,而旧个税法下10400元工资要交360元左右的税。

当然,旧税率表直接提升起征点到7000或10000,效果也非常好,但对于工资较高的白领阶层,新税率表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比如这位白领工薪族月工资是2万元,旧个税法应缴纳个税2010元,新个税法只需要846元,如果是旧税率表直接提升起征点到7000,要缴纳个税1157元,效果还不如新税率表+5000元起征点;再比如这位白领工薪族月工资是3万元(再假定他在北京,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上限为25400元),旧个税法应缴纳个税4209元,新个税法只需要2461元,大幅降低了近1800元,效果比旧税率表+1万元起征点应缴个税2584元效果还要好。

所以总的说来,“提升起征点到5000元+扩大三档低税率级距”,对于工薪族的减税力度已经不错。另外新税法按年度计算纳税,还有一个少有人提到的隐藏好处——大家还记得“年终奖计税盲区”吗?以往发年终奖时,按当月收入扣税扣得人们肉疼,国税总局出了个“善政”把年终奖平摊到各月,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公式留下了一个漏洞,除了导致计税盲区外,更重要的是,相比起理论上的正确公式,错误公式实际上是让人们多交了税款,不管年终奖是不是在盲区,都多交了。像4万元年终奖的,就多交了1155元,7万年终奖的,要多交6105元的税款。而如今新税法按年度收入计算应纳税额,这个问题自然而然地就解决了。以后大家数年终奖时,可以开心的发现比原来拿到手的要多不少。

与老百姓钱袋子关系更大的是“专项附加扣除”,力度若够大,月入3万家庭几乎等于免缴个税

“提升起征点到5000元+扩大三档低税率级距”,这样的个税法改革看起来已经颇为给力,然而在这个新四座大山——“住房、医疗、教育、养老”让中产阶层都不堪重负、以致出现消费降级的年代,这样的减税力度可能还是不够的。

所以,本次个税改革更大的看点是,“专项附加扣除”是否能足够给力,由于新版个税法正文里没有细则,人们还完全不清楚这个“专项附加扣除”到底是怎么扣,这是关系到老百姓钱袋子的重要问题。这次个税法第二次审议确定了从2019年1月1日起新个税法就要实施,那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也就必然要在年内完成。这个时间已经相当紧迫了,有关部门应该在个税法修改通过后尽早公布实施条例的细节情况,以让人民群众及早了解、讨论并反馈。

不妨先看看个税法草案是怎么说的吧——“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个税法二审稿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还加入了赡养老人这一项。

注意,专项附加扣除与六万元的免征额(也即起征点)、社保公积金等专项扣除是同样性质同等地位的,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那么,字面上理解,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可以说是维系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支出,按理说就是该支出多少就扣除多少的。

我们再假想一个北京的有产家庭,“422结构”,夫妻月收入合计4万,但赡养老人可能就要月支4000元,子女教育月支4000元,继续教育和大病医疗姑且不算,房贷利息(假定贷了120万公积金和80万商业贷款,还款期25年)约6000元,那么计税时,夫妻每人要在5000免征额基础上减去社保再扣除7000元,两人加起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只有不到5000元左右,合计缴纳个税才一百多元——而按现行的旧版税法,该家庭要缴纳个税4000元左右。而按新版税法若不计专项附加扣除也要合计交1500元左右的个税。

“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扣,扣多少,问题重大不得含糊,人们应该重视起来

这就是专项附加扣除的威力,前提是支出多少就税前扣除多少——但这么做的可能性看起来并不大。你在北京昂贵地买房、租房,你享用北京的生活水平给老人最好的养老,给子女昂贵的教育,税前还可以扣除这么一大笔,是否对其他地区的人不公平呢?这是个绕不过去的问题。此外还有别的问题,将购房贷款利息扣除实际就是鼓励了纳税人通过贷款购买房屋,对没有通过贷款购买房屋的人形成了差别待遇。

但是,居住在一线城市的人也有自己的理由——一线城市的生活成本就是如此昂贵呀,这是没有办法的事,而如果人们都搬走了,谁来为繁荣国家社会做贡献呢?而且我只能贷款不能全款,享受优惠不就是应该的吗?

到底该怎么扣除,要不要家庭与家庭之间有别,要不要地区与地区之间有别,这都是非常实际、且充满争议的话题。目前来看,定额扣除可能是较为公平的方案。例如说,制定单个老人的赡养扣除标准,然后有几个满足条件的老人要赡养就扣除几个定额;有几个孩子在念书,就扣除几个孩子的定额;有房贷和租房住的,扣除一定额度,但不得超过一定上限。这个方案勉强能消除不同家庭之间的差别,但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若一线城市跟四五线城市适用一个标准,也是不合适的。而且,专项附加扣除总的额度不能太低,低了不起作用,所谓的扣除就只能是笑谈。

具体实行时,也可以学习国外先进国家的做法。一篇关于欧盟五个成员国的研究指出,五个国家(德国、荷兰、卢森堡、比利时、奥地利)均规定了极为详细的免税、扣除、减税项目以及实施标准,并优先扣除家庭的基本性支出。其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但也以前提条件和扣除上限等方式,限制了部分扣除项目的扣除规模。举例来说,在德国供养直系亲属每年扣除上限是每人4000欧元,而子女教育支出,则规定每个子女每个月可以享受182欧元的扣除额。

对基本生活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是先进国家的普遍做法对基本生活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是先进国家的普遍做法

值得一提的是,在6月对个税改革草案的审议中,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表示,草案过多授权给国务院部门,比如将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授权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除个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形,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可批准确定“其他免税所得”等。委员们认为,这不符合《立法法》明确的税收法定原则。于是二审稿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明确“专项附加扣除、其他免税所得等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这是个好现象,避免了个别部门甚至是地方部门随意操弄扣除标准,使得一项惠民政策变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

但更重要的,还是国务院层面尽快制定出让尽量多的人能够满意的实施细则,让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尽快出台。毕竟,新四座大山已经越来越让人喘不过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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