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盗窃:“烫手山芋”没人接?

近日,一段白衣女子疯狂行窃的视频火遍网络,白衣女子盗窃时的那份“淡定”和有恃无恐让人震惊不已。淡定的缘由在她被抓后揭晓:她已怀孕3个月。上海警方表示,去年上半年,白衣女子唐某已有7次盗窃前科,均被取保候审或治安处罚不予执行,因为当时她也处于孕期。近年来,孕妇身份俨然成为一些女性盗窃犯的“护身符”,这种现状亟待改变。 …[详细]

借“孕”盗窃肆无忌惮,因有法律做“靠山”

借“孕”盗窃胆更大

在摄像头下白衣女子明目张胆盗窃手机在摄像头下白衣女子明目张胆盗窃手机

说起盗窃,每个人都不陌生,即使没有被盗的经历,也会听过各类盗窃案件。但与鬼鬼祟祟混迹于人群之中,趁人不备突然下手的普通小偷不同,“两怀妇女”(常指正在怀孕的妇女和哺乳期的妇女)行窃更显肆无忌惮,表现至少有以下两点:

一是不顾地点。商场柜台下有摄像头是常识,在本案中,唐某依然敢行窃;还有借“孕”盗窃者把手伸向了儿科门诊,专门盗窃带孩子看病的母亲,安徽芜湖市就曾破获过这类案件。

二是再犯案率高,对犯罪事实大包大揽。本案中的唐某在已有7次盗窃前科的情况下,近期又至少参与过8起盗窃案;在2010年浙江破获的一起特大孕妇团伙盗窃案中,一名叫朱青的女子竟被警方抓过34次,但因作案时不是怀孕就是处在哺乳期,她没有一次被关押。

由于孕妇犯罪处罚较轻,东莞万江的一个盗窃团伙甚至形成了这样的潜规则:一旦被警方抓获,其他人会把犯罪事实推到孕妇或者“奶妈”(处在哺乳期中的妇女)身上;孕妇或“奶妈”也会大包大揽,把所有犯罪事实承认下来。可以推断,这种潜规则在国内类似的盗窃团伙中也会同样适用。

孕妇盗窃团伙杭州受审,她们很多人不止一次拿“孕妇”做挡箭牌了孕妇盗窃团伙杭州受审,她们很多人不止一次拿“孕妇”做挡箭牌了

法律的“保护”给了她们底气

“两怀妇女”盗窃如此肆无忌惮,主要是因为相关法律对她们的“保护”非常完善,让她们难有牢狱之灾。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刑法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怀孕女性,满足一定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即使被判处监禁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据《法制日报》报道,2011年至2013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共审理了157名女性盗窃犯罪案件,其中怀孕、哺乳期妇女盗窃的有57人,占到女性盗窃罪犯的36.7%;57名怀孕、哺乳期妇女判处缓刑的有46人,占80.7%;判处实刑的11人中,有8人客观上未达到羁押条件,实际上是监外执行或暂未执行监禁刑。只有3名怀孕、哺乳期盗窃的妇女被判处实刑并实际执行了监禁刑。而犯罪时非怀孕或哺乳期盗窃的妇女被判处缓刑的仅有12%。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由于监外执行机制仍不成熟,监外执行也成了一些孕妇逃脱刑罚的工具,《检察日报》就曾经披露过两个以哺乳期为借口,“监外执行”了四五年的案例。

不只是法律过度保护孕妇,实际执行中孕妇也是“烫手山芋”

相比于一些国家或地区怀孕妇女也要坐牢,甚至分娩时孕妇还带着脚镣的做法,中国对于“两怀妇女”可谓非常人道,也常有人把这当成中国女犯权益高于他国的一个明证。然而,优待孕妇的原因不止于此。

一则案例,看狱中产子这块山芋有多“烫手”

2008年,孕妇吴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并进入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按照当时的刑诉法,吴琼是重刑犯,不符合监外执行规定,“女监从1984年建监以来,还从来没有遇到过像吴琼这种情况”,她的孩子怎么办成了一个大问题。

因为吴某无力负担生产费用,其家人和孩子父亲(被吴某所杀)的家人也不愿意出这笔费用。为此,浙江省政法委、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了专门协商,最后约定:产前由女监负责收押,孕期、产期的检查、医疗费用由监狱、瑞安市政府共同承担。

这之后,监狱医务室妇产科医生为她制定了产前保健计划,并提供营养餐;吴某在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分娩后,监狱专门花3000元请了保姆,并安排四组女警,每天24小时轮流陪护;孩子在出生一周后,在浙江省政法委的协调下,孩子被当地福利院接收,吴琼仍回监狱服刑。

事情到这里还没完。因为福利院只能接收孤儿,需要吴某放弃抚养权,而吴某坚决不愿意,最后民政和公安部门特事特办,将孩子的户口落到了福利院的集体户口上,孩子上学、医疗都纳入国家财政经费,才算解决了问题,而这是“福利院建立以来独一无二的”。

发生在浙江省女子监狱的这个案例,反证狱中产子之艰难发生在浙江省女子监狱的这个案例,反证狱中产子之艰难

成本高风险高,不收怀孕女犯顺理成章

常有学者责备司法机关执法过于教条,将刑诉法中“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可以”理解为“怀孕或哺乳期妇女违法犯罪不受拘留、逮捕等羁押”,在执法过程中走了样。

实际情况并没有那么简单。上文中的案例已经说明了收监孕妇的成本有多高。光是成本高,但考虑到影响好,或许尚可接受;而风险高则让公安、看守所、监狱各方都害怕。因为利用孕妇身份犯罪的女性,常常多次重复流产、怀孕这一过程,身体大受损害的同时,也更易流产。在一些案件中,民警一抓到这类孕妇,她们就躺到地上“喊叫肚子痛”,这让警察“压力山大”,往往抓了放、放了抓、抓了又放……更让警察倍感挫折;看守所羁押条件差,如果造成孕妇流产或一尸两命,看守所吃不了兜着走,所以看守所一般不收孕妇;而按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使被判无期徒刑的女囚,若怀孕或处于哺乳期,也可以暂时在狱外服刑,上文中吴某的案例也很难再现。

由此可见,与其说是保护女囚权益,相关部门执法太机械,不如说是山芋太烫手,谁都不想背包袱。

对于司法部门来说,孕妇入监非常烫手对于司法部门来说,孕妇入监非常烫手

正义需要成本,“烫手山芋”不能没人接

入狱和保护怀孕女犯权益并不冲突

常有人认为,无论女子监狱条件如何改善,总是无法与原来的家庭环境相比,因此对“双怀妇女”给予不坐牢的优待总不会错。但这种想法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借怀孕身份进行盗窃的人常常来自社会底层,谋生手段匮乏;不盗窃,很可能要靠救济为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坐牢,女犯也难抚养好婴儿。

而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对怀孕女性服刑虽有一定优待,但并非不用坐牢。相反,由于拥有必要的孕期护理条件和婴儿保育设施,一些国家的女囚狱中产子很寻常:自2005年4月到2008年7月,一共有283名婴儿在英国女子监狱降生;美国司法统计局在2008年的调查显示,约有3%到4%的女罪犯会在监狱中产子;在我国台湾地区,监狱中的怀孕女囚会被安排做一些较轻巧的工作,女囚生产时,会被安排到公立医院分娩,并会按女囚犯的意愿,让她在狱中照顾婴儿,直到婴儿三岁;入监妇女也可以把不满三岁的孩子带入监狱照顾。

孩子在身边,能够给予母亲亲情的慰藉,有利于女囚改造;对于很多身陷犯罪团伙的女性罪犯来说,监狱中产下的婴儿衣食不会缺乏,生活环境也比外界正常。如果我国的监狱为怀孕女囚提供足够的孕期护理和保育条件,虽然狱中育婴,对孩子影响好坏尚有争议,但对很多因生活窘迫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人来说,狱中产子的好处非常明显。

可见,入监服刑也可以维护怀孕女囚的权利,而孕妇犯罪“不坐牢”,则是把孕妇犯罪这个“烫手山芋”扔到了百姓手中,不仅有损社会正义,更有“懒政”之嫌。

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乔奇拉市的山谷州立女子监狱每年都有约340名婴儿降生,图为孕妇在孕检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乔奇拉市的山谷州立女子监狱每年都有约340名婴儿降生,图为孕妇在孕检

轻纵孕妇犯罪还会引发私刑,立法初衷亦难实现

优待怀孕罪犯的初衷也许是想给予她们人道关怀,更人性化的法律也确实值得尊敬,但仅有美好的初衷,铺就的常常是通往地狱的道路。

不久前,一条对孕妇盗窃者实行私刑的视频曾引爆网络。在浙江临海市涌泉镇,一名孕妇被反手捆绑在电线杆上,遭到一名男子辱骂和殴打,旁边有不少人围观,但无人劝解。开始时,舆论一边倒的斥责打人者,而后剧情反转,原来被打的孕妇是名惯偷,打人者还被行政拘留8天,舆论随之反转,不乏对打人者的同情之声。

如果怀孕依旧是犯罪的“挡箭牌”,那么发生在小镇上的私刑不是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

浙江临海市涌泉镇殴打孕妇视频截图浙江临海市涌泉镇殴打孕妇视频截图

结语

社会正义的实现需要成本,无论是提高监狱的保育条件,还是对孕妇犯罪投入更多的执法力量。在有些时候,这样的投入非常值得。相反,轻纵孕妇,不见得是保护她们的最好方式,反而容易成为一种懒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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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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