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方便面索赔450万被刑拘冤不冤

黑龙江男子李海峰被刑拘,还要从他去年购买了4包过期今麦郎方便面说起。当时,他在方便面的醋包中发现有类似玻璃的“异物”,随后检测机构对醋包的检测结果显示,醋包内汞含量超标4.6倍。李海峰以维权为由,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在双方商讨赔偿金额的过程中,今麦郎向公安机关报案,河北省隆尧县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刑拘。像李海峰这样,维权反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的案例并不鲜见,他们到底是无罪还是有罪? …[详细]

支持李海峰无罪的理由很充分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基于这种规定,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李海峰只是过度维权,并非敲诈勒索。

发表于《人民法院报》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所阐述的观点就非常有代表性。文章指出,非法占有,是指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的纯粹敲诈,而消费者遭遇侵权,有权索赔且“事出有因”;“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必须情节严重,手段既要有非法性,也要有强制性。商家可以拒绝消费者的天价索赔,行为也不受消费者控制。因此,消费者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

李海峰将检验结果传到网上,并点名媒体关注的举动,在很多法律界人士看来,也并无不妥。法律学者温建辉在《维权过度无罪论》(2014)中早已指出,敲诈勒索必需以恶害相威胁,而诉诸舆论、诉诸媒体、诉诸法律等方式是公民和消费者拥有的合法权利,不属于非法的恶害手段。维权过度本质上是一种认识错误,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不能构成犯罪。

在现实中,过度维权者被无罪释放的例子也有很多。其中,最为大家所津津乐道的无疑是“黄静华硕”案。2006年,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她以向新闻媒体曝光为筹码,向华硕公司提出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随后华硕报警,黄静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逮捕。2007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黄静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认为,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黄静领取到2.9万元国家赔偿金黄静领取到2.9万元国家赔偿金

既有法律界人士力挺,又有判例可循,李海峰无罪似乎大可期待。

然而,他被判有罪的可能性依旧存在

看到标题,可能很多人会有疑问,为什么李海峰还有可能被判有罪呢?这是因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一地的判例可能影响但不会决定另一地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在现实中,类似过度维权的案件被判敲诈勒索的也并不鲜见。

2006年,刘某在刚刚购买的一桶食用油里发现一个橡胶圈。和厂家联系后,厂家并未及时采取措施。于是,刘某联系新闻媒体曝光,曝光后,厂家主动和刘某联系,表示愿意赔偿一桶油和300元钱。而刘某要求赔偿36000元,并表示如果厂家不答应,他就在让媒体继续曝光。厂家佯装同意并报警,结果某法院以敲诈勒索罪( 未遂) 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支持判这类过度维权为敲诈勒索的法律学者也有不少。他们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心理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媒体曝光合法也具有“威胁”的作用。如果曝光不是为了解决问题和警示其他消费者,而是运用“曝光”与“不曝光”、“曝光”的损害后果与“不曝光”的对比后果来要挟被害人,迫使其就犯,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些学者认为向媒体曝光合法却也具有“威胁”的作用一些学者认为向媒体曝光合法却也具有“威胁”的作用

还有学者指出,从现今多数国家的立法及审判实践来看,对财产秩序的维持更受重视,过度维权的入罪有扩大化的趋势;我国对过度维权行为,却在入罪方面持限制态度。

难道真的是我国对过度维权过于纵容,应该加大对过度维权的打击力度吗?

如果类似的天价索赔被判有罪,消费者面对大企业时会更为势微

索要天价赔偿,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不少人也许觉得,一个方便面出质量问题就索要450万天价赔偿,分明是敲竹杠;一些法律人士也认为,过于不合理的索赔额有可能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的欺诈行为最多只能双倍惩罚。

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当一方当事人构成违约或侵权后,赔偿多少数额才算是正当的, 法律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双倍”赔,但这并不意味着权益受侵害一方只能在“双倍”的范围内索赔。权益受侵害一方,可以向违约或侵权方提出一定数额的索赔要求, 无论数额多少只要对方自愿接受,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对方不接受,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不能说受害方提出了高额的索赔,请求侵权方不承诺,受害方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美国老太太斯黛拉·莉柏克因被麦当劳的咖啡烫伤,获赔60多万美元美国老太太斯黛拉·莉柏克因被麦当劳的咖啡烫伤,获赔60多万美元

同时,天价赔偿也是消费者对付大企业有效手段

有些网友认为,李海峰索要450万太过贪婪才导致自己身陷囹圄,并不值得效仿。

这种观点也不成立,也许李海峰们高额索赔是出于私利,但在客观上也对大企业进行了监督,维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有些“替天行道”的色彩。况且,任何一个大企业都是追逐盈利的组织,消费者天然处在弱势地位,维权不易,不法企业在每个消费者身上占一点“便宜”,积累起来就是庞大的利润。

在商业人士吴向宏看来,对于大企业来说,鞠几个躬,辞几个职,交出若干洋洋洒洒上万言的有关“真相”的调查报告,无关痛痒。触动他们最有效的做法之一,就是针对其经济利益。只有经济利益被触及,大机构才会全面恐慌起来。因为这种触及最终会涉及到大机构的每一个人、每一个分支和每一个环节,甚至可能危及大机构的整体生存。

面对一些大型企业,责令其停业、整改,或者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全民抵制,也能够有效触及其经济利益,但是波及面可能太大,影响人们的生活。而支持消费者的高额索赔,或是通过公益诉讼对这些大企业开出天价罚单,则是波及面最小、最容易被社会接受的措施。

我国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昂早已不是新闻,在这种情况愿意并敢于维权的人毕竟是少数,如果向企业高额索赔被认为是犯罪,企业违法收益总是高于违法成本,恐怕大企业的侵权行为会愈演愈烈,而消费者只会更逆来顺受。

执法机构更不应过度执法,落下“包庇”企业的嫌疑

此次邢台警方的行动之迅猛也是一大“亮点”,从6月3日开始网上追逃,到7月29日就将李海峰抓获,7月31日已将李海峰带回邢台,相比于有的逃犯网上追逃几年都抓不到,此次行动可谓“神速”。

然而这种神速并不值得赞美,尤其是在很多类似维权案件最终被判无罪的情况下。如在上文提到的“黄静华硕”案中,检察机关最终以证据不足撤诉,但由于此时黄静已经被错误拘押了295天,因此她获得了2.9万元的国家赔偿。

黄静并非是获得国家赔偿的唯一案例:2011年,陈曙光涉嫌敲诈勒案被判无罪,共获得国家赔偿3.4万元;2014年,上海市民何正其、徐洪兵因知假买假,被当地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37天后,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警方撤案,两人分别获得国家赔偿1万元。

如果李海峰最终无罪释放,即使他也能获得国家赔偿,但被拘押期间仍失去了宝贵的自由。此外,国家赔偿的钱来自纳税人,这岂不成了警方为企业“抓错人”,最终让纳税人买单?

结语

消费者为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手段向企业索赔,即使数额较高,也属民事范畴,无需刑法伺候。公权力贸然进入,不仅会损害自身形象,更会让人怀疑有“包庇”企业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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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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