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儿童入刑,能否减少儿童拐卖?

处死人贩议题,引发公众和媒体持续关注,昨日最高法院出面澄清,称目前对人贩已经是严惩,有媒体也集中归纳了部分人贩子被判处死刑的案例。但似乎为了回应公众对拐卖儿童现状的不满,最高法院以及多个部门有关人士还提出,下一步打击拐卖儿童的重点,是针对买方市场,要让收买儿童的一律入刑。这种做法是否能减少儿童拐卖?值得怀疑。 …[详细]
河北一7岁儿童被解救后,“养母”两次昏厥 河北一7岁儿童被解救后,“养母”两次昏厥

收买儿童入刑有两大现实困境

加强打击拐卖儿童的“收买者”,已经越来越成为有关部门的共识,公安部门,检察部门一直都有这个呼声,部分人大委员也认为收买儿童最高仅三年刑期“实在太少”,而昨日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也严正表示:“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最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前,《刑法修正案(九)》即将出台,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更有力地打击买方市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不仅打击卖家,也要打击买家,这个想法很好,但随着打击拐卖儿童形势的发展,加强打击买家却有着逻辑不自洽的现实困境。

困境一:大部分卖家为儿童亲生父母,买家入刑儿童咋办?

昨日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提到了一个情况,“采取偷盗、强抢、诱骗方式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的发案数量明显下降,大部分被拐儿童系被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继而被‘人贩子’收买、贩卖”这已经不是人们第一次听说这种情况,就在今年初,山东警方破获一起贩婴大案,解救了37名婴孩,而这些婴儿居然大多是被亲生父母自愿卖掉的。学者李春雷对2000年以来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发现,不论是团伙勾结还是单独作案,有67起案件都是亲生父母所为,占据一半以上。

一位曾卖掉自己亲女儿的女子一位曾卖掉自己亲女儿的女子

大部分卖家为被拐卖儿童的亲生父母,这就构成了“收买儿童一律入刑”的第一个困境:把收买者判刑了,这些儿童咋办?放在福利院抚养,不仅有各种资源方面的困难,也会让孩子失去父母关爱,并不现实。那难道还要还给那些为钱卖掉子女的父母?不要说什么没有不爱子女的父母,说这些人只是一时糊涂——检索案例就可以发现,很多人卖掉亲生子女完全是基于不负责任的生育行为,如再婚产子“担心影响名誉”的,17岁就生产完全无力抚养的,甚至还有从怀孕开始就打算卖掉换钱的。指望这些人“接手”自己的孩子,无异天方夜谭。

困境二:绝大多数买家都没有虐待儿童,也没有阻止解救儿童

目前的刑法打击收买儿童的条文,是第241条,规定收买儿童最高可以判3年,但这条下面有一个“但书”条款(表示转折的条款),即第6款,一直引起争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个条款,只要收买儿童的人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绝大多数收买行为都符合这一条款,毕竟绝大多数人高价收买儿童都是为了传宗接代的,并不会对其虐待;儿童很小就被买过来,也不会像部分妇女那样有回家的意愿;警察找上门来,配合就好,如果是拐来的也就罢了,亲生父母卖过来的,警察都不知如何处理,为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还得让收买者继续抚养孩子。

所以,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很多时候没有办法让收买儿童者入刑,通常顶多就是“管制一年”,不用坐牢。

指望《刑法修正案(九)》改变现状并不现实

昨日最高法院负责人提到了已发布草案的《刑法修正案(九)》,冀望新法能改变现状,但真的能有效吗,这点很值得怀疑。草案确实对现行刑法第241条第6款进行了改动,但仅仅是把“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许法律人士能看出这里存在着重大差别,但作为犯罪主体的农村收买者,真的看得出这是有很大变化吗?事实上的判决会有很大变化吗?恐怕都不容乐观。有对草案作解读的称,这实际上是对收买儿童的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指望这个能阻拦收买儿童的人?想想就不现实。

进一步提高对买家的刑罚标准,恐怕意义也不是很大

那么,进一步提高对买家的刑罚又如何?且不说很多人提到的“人贩一律枪毙,买家一律无期”,就说最高刑从三年提高到五年,撤销“但书”的第6款,能否提高威慑度?

一些公检法的人员认为这种做法有效,认为“但书”条款实际上是为了社会稳定,或者是对买家的一种同情。然而,即便有决心强力推进用刑罚打击买家,这种做法也没有办法解决前面提到的第一个困境——在大部分卖家为儿童亲生父母的情况下,收买行为实际上已经强行绑定了收买者与儿童的抚养关系,这是没有办法轻易解开的,把收买者关进牢里,孩子怎么办?

被亲生父母卖掉的儿童,解救后往往难以安置被亲生父母卖掉的儿童,解救后往往难以安置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的说法存在理论困境

收养儿童的需求不可能轻易瓦解

打击买方源头,这其实是基于“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的想法,一些公检法部门也拿出这个口号作为加强打击收买者的理由。那么这个想法到底对不对呢?如果真的“没有买卖”,确实可以做到“没有伤害”,但买卖是基于需求而成立的,而恰恰收买或收养儿童的需求不可能轻易瓦解。有媒体曾指出,需求产生的两个最大原因是不孕不育和失独。数据显示,全国约有4000万的男女患不孕不育,约占人口比例为12%-15%,这一数字在10年前是8%,不孕的原因有输卵管性不孕症、精子质量不高、卵巢功能异常及精液质量差导致等。这同时带来了多个相关市场的火爆:试管婴儿、人工授精、“代孕”黑市和儿童收养的地下市场。而全国失独家庭,根据不同的估算,在几百万到上千万之间。

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尤其是在农村,收养儿童可以说是刚需,提高对买家的刑罚,只是增加了他们的成本,但不能消除这种需求。反而有可能会让交易变得更隐秘,更不容易被发现。

而不受限制的“自由收养”,则存在儿童福利难以受到保护的困境

“合法买卖儿童”当然不可取

既然收养儿童是刚需,那么能否建立一个合法买卖儿童的市场,让无力抚养孩子的家庭可以“出售”孩子换取收入,让对孩子有需求的买家“购买”孩子?这种观点来自美国经济学家罗斯巴德,近年来,一些国内人士也鼓吹“合法买卖儿童”,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买卖双方的效用,能降低孩子的安全风险。这种做法当然是不可取的,且不说违背了通常的伦理,这实际上是把儿童当作了商品,忽略了儿童的主观意愿,严重违背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且正如论者指出,如果承认父母会因为利益出卖自己的子女,那么也必须承认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即买家也可能利用儿童从事其他收益更高的活动,甚至是违法的活动。

“自由收养”也存在难题

那么,改变一下条件,建立“自由收养”制度又如何?所谓“自由收养”,就是取消《收养法》中“不得绕过福利院领养他人子女”的规定,让有收养意愿的人可以自由收养他人子女,只要孩子的亲生父母不以买卖儿童为业,可以给一定经济补偿,政府予以一定程度的监管。这样做又如何?

这恐怕也是有一定的问题的,且不谈如何监督这是“自由收养”而不是“自由买卖”,关键还是在于这种做法可能违背了儿童福利。发达国家的正规领养都是要经历很多资格审核的,如香港领养法例就要考察领养人的最低年龄、最高年龄、婚姻状况、家庭组合、教育、犯罪记录、宗教信仰、领养动机和为人父母能力等等,而且还要委任诉讼监护人,绝对是谈不上“自由收养”的。

香港社会福利署关于领养政策的说明香港社会福利署关于领养政策的说明

解决买方问题的可取路径,是尽快在农村建立制度性的收养体系

那么,要解决拐卖儿童的买家需求问题,最重要的办法就是改革目前福利院为主导的、导致“收养难”的制度,要尽快建立有效的、制度性的收养体系,尤其是在农村建立这种体系。要实现这一点,破除效率低下的公家垄断是必要的,可以考虑的,是建立以多个NGO(非政府组织)为主导的收养体系,对收养进行审核,既要更有效率地让农村收养儿童的需求能够被满足,同时还能尽可能地保护儿童利益。

当然,这种方法也不能根本上解决儿童福利的问题,因为农村收养孩子往往是为了“养儿防老”,把孩子当作“耐用生产品”,未必会给孩子提供充分的养育和教育,这需要其他的配套措施,例如完善的追踪体系等等,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

结语

拐卖儿童,是由多个社会现象共同导致的复杂问题,这很难有完美的解决方案,“买家一律入刑”也一样。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诉诸于立法和司法,还需要很多方面一点一滴的进步,这需要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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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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