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制度“劫贫济富”的根源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差距鸿沟有多大?最近,新华社记者在内蒙古省级贫困县杭锦旗调查得到的数据显示:当地职工缴存的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但当地供电公司职工最高缴存达到15530多元。这再次激起了人们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讨伐。然而,对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的指责由来已久,有关方面对此的回应却迟迟未见动静,原因何在? …[详细]

称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有三个理由

垄断国有单位才享有高额公积金

这次新华社记者的调查发现,内蒙古杭锦旗在2012年还是国家级贫困县,一位供电公司的非领导岗位普通员工的工资却达42000元,每月缴存公积金总数12000元以上。且不说这么高的工资怎么来的,按国家规定计算,当地公积金最高缴存额度单位和个人相加不能超过4012元。而该单位违规为该职工超额缴纳公积金8000元,相当于变相发放了巨额福利。

许多垄断国有企业、机关单位为职工缴纳超额住房公积金,远远超过普通劳动者,这样的报道近年并不鲜见。人民日报在去年初的一篇报道曾做过鲜明对比:在某大型企业山西分部工作的杨娜,工资条显示每月公积金单位缴存额高达16950元;在山西另一企业供职的吴晓明,每月个人缴存额仅为120元。差距高达141倍。

这种现象不是孤立的,能得到统计数据的验证。以扬州市为例,据官方统计,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较高(每月1500元以上)的人群中,来自机关、银行、电力、通信、烟草等国有部门的占据了80%以上。高额公积金本身就是对这些优势人群的补贴。

扬州市公积金缴存1500元以上人员行业分布情况扬州市公积金缴存1500元以上人员行业分布情况

高收入人群更容易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好处

称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最重要的理由是,高收入人群更容易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好处——即低息贷款,而低收入人士如果一辈子都不打算买房或买不起房,住房公积金就根本无法用。这个现象也已由来已久,数据显示,2005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44.9%发放给了排在缴存额前20%的高收入人员,排在缴存额后20%的低收入人员仅得到3.7%的贷款。

公积金制度是对低收入人士的“特别税”

公积金对低收入人士的“劫贫”还在于,虽然他们缴纳的公积金并不多,但这部分钱的收益却很低。数据显示,过去10年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加权平均收益仅为1.89%,连余额宝收益的一半都不到,无法跑赢官方公布的CPI,当然更无法跑赢真实通胀。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资本市场上举债,年回报率动辄超过9%。这9%和1.89%之间的差距,或者真实通胀和1.89%之间的差距,就构成了一种针对缴纳公积金的民众的“特别税”,当然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能回避这种税的,就只有拿到公积金贷款的(主要是高收入人士),很轻松就拿到高额公积金的(如上面提到的各种国有单位职工),以及从公积金制度享受到好处的管理人员。

综上所述,指责公积金制度是“劫贫济富”当然不是虚言。

住房公积金“劫贫济富”性质难改的原因

公家的钱,不发白不发;私家的钱,发了影响竞争力

在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之初,只将“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放心保))确定为强制缴存,“一金”(住房公积金)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商定缴存,不属于强制缴存范畴。这为后来的公积金“劫贫济富”埋下了祸根——因为这种弹性的规定,对国有单位和私人企业主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对于国有单位的管理者来说,钱不是自己的,而是公家的,高额公积金是不发白不发。对于私人企业主来说,钱是自己的,给员工发多了,留给自己的就少了,同样的劳动力成本,如果要把一部分比例用作住房公积金,那么账面工资势必会下降,这肯定会影响企业在招聘时的吸引力——因此住房公积金当然是能不发就不发。

目前住房公积金政策不是一个住房保障制度,而是一个住房金融制度

住房公积金的基本作用是为购房人士提供低息贷款,这看起来像是一个住房保障制度,但这很可能只是一个错觉。国务院在2002年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虽然提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改善中低收入群体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并没有明确说明公积金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换言之,公积金政策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毕竟,市场化改革后,无论对什么人来说,商品房都是一笔较大的开支。“低息贷款”显然并不是专门为低收入人士准备的。

这就是为什么国家规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年利率1.21%计息,缴存者利息所获甚微。而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公积金存在银行的年利率是2.33%,公积金中心看似仅仅“赚”了1个多百分点,但这一部分利差,连同公积金中心购买国债的利息收益和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利差收益,构成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它不归缴存人所有,主要归政府财政。至今,全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净额为数百亿,尽入地方政府的袋囊中,投入本应由政府财政全额承担的廉租房的建设中,政府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盘剥减轻了自己的财政负担。据估算,十二五期间,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约为1400亿元,将悉数归于政府。

与此同时,根据央行的规定,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享有接受公积金低息存款的特权。公积金存在银行的年利率是2.33%,而银行利用公积金存款对外发放商业贷款,贷款利率一般高于7%,银行在公积金项目上的营利约为5%。据王涌教授去年估算,公积金缴存余额2万多亿,银行获利应为1000亿。2012年国有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差总利润是1万亿,住房公积金至少贡献了10%,如果废除住房公积金制度,国有商业银行将有“丧子之痛”。

公积金制度管理的低效,正是因为公积金已经成为一碗“唐僧肉”

2004年以前,全国有2577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到2004年底才在国务院的要求下调整收缩至344个管理中心。但据最近的媒体调查,公积金管理机构实际仍有606个,超编两百余个。并且,为了维护公积金管理账户,每个管理中心都有自己的系统,每个动辄花费数百万元到上千万元,每年还有几十万、上百万元的升级维护费用。很多公积金账户不受监管控制,遗留出大片“自留地”,给寻租腐败以及其他不合理行为提供了巨大空间。维护那么多不受控制的公积金系统,花的钱却完全不受监督。西部某省一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表示,2012年刚刚投资400多万元进行了公积金管理系统升级,但才两年多,“系统的硬件就不够用了,还需要追加巨资投入”。

为何住房公积金的统筹管理层次这么低,这么混乱?这当然是因为利益。地方政府为争取商业银行对本地项目的贷款,往往以存公积金为对价,与商业银行达成交易;甚至,官员个人也可获益,因为谁为商业银行拉到公积金存款,可以获得不菲的回扣,行情一般是:拉存到1亿元,奖45万元,或按0.6%-1%的比例奖励。公积金中心主任或分管副市长或更高官员,握有此项权力,自然会充分利用。只要在百度或上搜索“住房公积金、主任、被抓”三个关键词,就可以搜索到大批相关消息,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经有几十名公积金中心主任被查处,而全国不过400多位住房公积金主任,腐败比例之高令人咂舌。

这也是为什么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催缴公积金的动力,却没有限制上限的动力。并且,对于归集规模达万亿的巨额储蓄资金,公积金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资金所有人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也就不足为奇了。

那么,为何没有办法由上至下对公积金制度进行一个大的转变?历史可以追溯到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制订,那是典型的部门立法,财政部、建设部、央行三家部门博弈,最后,各得其所,财政部拿公积金增值收益,建设部拿公积金管理权,央行代表商业银行拿利率差。王涌教授分析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演变史表明:在民众参与不够的立法体制下,部门立法必然是“分赃式”立法。要触动这种立法,谈何容易?

结语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参照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设计的,其他国家并无类似制度。其实国家想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途径非常多。有论者指出,最有效的办法,是加大廉租房的建设力度,对购买首套房的家庭实施贴息。如果能通过制度设定,准确地将这两项政策红利,送达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就已经功德无量了。而“劫贫济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全可以考虑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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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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