窥文章隐私,媒体做错了吗?

曝光文章婚外恋的“周一见”风波仍在继续,文章在承认错误的同时,对爆料媒体南都娱乐周刊表达了极大的愤怒,“我贱命一条,陪你们到底”。许多人也认为南都娱乐周刊做得太过,新华网甚至发了篇专文谴责这是“狗仔”当道,“新闻”蒙羞。到底该如何看待媒体曝光文章的隐私? …[详细]

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基本关系来看,曝光文章婚外情没有问题

文章姚笛属于自愿型公众人物,隐私权要受到一定限制

在2008年杨丽娟诉南方周末侵犯隐私的案件中,广东中院在判决中首次在国内提出了“自愿型公众人物”的说法。“自愿型的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对于个人隐私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

文章马伊琍曾经秀恩爱文章马伊琍曾经秀恩爱

杨丽娟及其父母因多次主动约见媒体谈如何对刘德华追星,而成为自愿型公众人物。而文章姚笛则是在选择演员这个职业并出了名后,自动就成了自愿型公众人物。这种文体明星的行为涉及公众的兴趣和娱乐生活,在主观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熟知,与媒体保持规律性、持续性的接触,在客观上已经被公众所熟知。在这种情况下,明星们往往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价值取向的引导性。受众对明星的言行举止,生活习惯等都感兴趣。而且明星们作为公众人物,往往会对公众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

例如,文章曾经宣称,“我唯一觉得自己牛的一件事就是,我的女人叫马伊琍”、“我生下来就是为了寻找马伊琍的”。而姚笛也曾在给《裸婚时代》做宣传时大谈婚姻价值。然而实际上他们却在搞婚外恋,这无疑有可能会对他们的粉丝造成不好的影响。这就是所谓涉及公共利益。

因此,合理地将明星隐私公开不仅是公众知情权的体现,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题中应有之意,如同知名法学家贺卫方所言:“一个人选择成为公众人物,他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那就是在涉及到他的事项上,天平需要偏向言论自由(公共利益)。只有保持这样小的不平衡,才能够获得整个社会的大平衡。”

而爆料媒体的主体做法并无明显跨越限度

爆料媒体的做法并未明显超出侵犯隐私界限爆料媒体的做法并未明显超出侵犯隐私界限

说自愿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受一定限制,自然也表示明星们的隐私权还是有的,且对他们隐私权的保护应该高于高级公职人员,但要低于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如张艺谋超生事件中他的妻儿)。

一般说来,对明星们的隐私保护主要是这么几点。第一,其住宅或者私人空间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第二,保障通信秘密与自由;第三,其私生活不受收听监视;第四,不法窃取公众人物隐私行为应当予以打击,捏造事实、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应该绝对禁止;第五,与公众的合理兴趣完全无关的纯粹个人私争之秘密或安宁受到保护。

这次媒体爆料文章姚笛婚外情,主要方式就是户外偷拍,没有捏造事实,没有侵犯私人空间,所涉及的又是充满道德争议的事件,公众希望了解也需要了解。因此,从事件的基本面来看,曝光文姚婚外情不能算作侵犯隐私权。

事件争议之处在于,爆料媒体是否怀着恶意过分炒作,伤害当事人

新华网《“狗仔”当道,“新闻”蒙羞》这篇评论,并没有抨击爆料本身侵犯了隐私,也认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需要牺牲一定的隐私。但这篇评论强烈的抨击了爆料媒体的几个倾向——

首先认为这是以“新闻”名义导演出的八卦剧,质疑先“放风”后爆料,是刻意为之,根本不是在做新闻,而是根本就深度参与导演“新闻”。评论引述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郑自立的话称,这是以欲擒故纵的方式策划爆料,是利用公众的好奇心消费绯闻。这导致“周一见”事件爆料周期长、猜测多,对当事人家庭而言是“深切的伤害”。

其次这篇评论还认为爆料媒体的操作手法就是“无底线的狗仔”,并引述一些专家称,“秉持善意、克制性地维护新闻当事人的基本权益,是国际新闻界普遍认可的职业道德。”这篇评论显然认为,爆料媒体的做法是怀着恶意的。

这篇评论最后还引述了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硕士生导师常江的看法,狠狠批评国内娱乐报道的普遍风气,“娱乐新闻往往比其他类型的新闻更容易背离通行的道德标准,出现‘过度’的情况。这与市场上很多打着‘新闻报道’的娱乐网站、刊物泛滥有关,这些娱乐刊物的从业人员大多游离在基本的新闻道德、新闻纪律之外,只为钱、只图钱。”

这个指责有多少道理?

总体来看,对爆料媒体的指责并不成立

新闻报道既要满足公共利益,也要满足公共兴趣

李亚鹏王菲离婚,王力宏宣布结婚,文章姚笛婚外恋曝光,这几则娱乐新闻在爆发的时候都吸引了无数人的关注。这自然不是由于这些事件涉及什么重大公共利益,主要原因都是激发了人们对名人生活的好奇心。

好奇心是人类行为最强烈的动机之一。有论者指出,据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窥视癖是好奇心的一种变异形态。这种欲望既是生理的,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感官刺激的需要,又是社会性的,认知世界的精神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就是说,窥视癖是隐藏在每个人心中的一种心魔,通过窥视别人的隐私,洞察他人最隐秘的私生活状况,以达到缓解自己内心压力的目的。

而明星毫无疑问成为公众窥视和消遣的最佳对象。一方面,明星的知名度和号召力是公众兴趣的基础。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的一类,其行为活动都构成了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除了喜欢他们的人迫切希望了解心目中的偶像的现实生活,而讨厌他们的人也怀着“看戏”的心情对明星隐私新闻来者不拒。

一个事件凝聚了公共兴趣,那么某种程度上就有了新闻价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在有关侵权行为的判例中, 为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之界限建立了三个判断标准,其中就包括“新闻价值(Newsworthiness)”、 其他两个是“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和“正当的公共关切(legitimate public concern)”,新闻包含其中一点,隐私权的边界就可能需要往后退。

美国曾经发生过这么一个案例——一名妇女遭歹徒绑架到公寓里,被胁迫脱去衣物。警察和媒体团团围住公寓,最后警察终于制服歹徒,而仓皇的妇女随便拿 了一条洗碗布试图掩盖自己的裸体,但却徒劳无功。隔日,该名妇女的照片被刊登在报纸上(当时的情景被一名记者捕捉下来)。她以侵犯隐私为由提起诉讼,陪审团判给她1千美金实质损害赔偿和9 千美金惩罚性赔偿金。然而在上诉庭中她败诉了。佛罗里达州法院裁定,这起事件具有新闻价值:“典型令人兴奋的剧情,是一则吸引人的新闻。”因此不认为刊登该名妇女的照片有什么问题。

当然,美国对新闻自由的推崇可能有些极端,欧洲人的看法也许更值得参考。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在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新闻报道只要并非纯粹为了满足读者好奇心,而多少有利于促进事关公共利益的探讨,那么隐私权往往就要靠后来考虑。

事实上,娱乐新闻往往本身就带着正面效应。如南都周刊总编辑陈朝华所说,“正因为喜欢娱乐是人的天性,娱乐媒体不仅是舒缓个人压力、消解社会情绪的减压阀,更是传道解惑的软载体。娱乐,是我们和现实对话最亲切的手段,以娱乐的方式思考,我们也更容易理解人生的意义,生命的价值。”

这也许略有夸大其辞,但只要看看全世界民众都对明星丑闻之类的消息趋之若鹜,就知道基于人们好奇心的娱乐报道是铁定具有“八卦”属性,不可能都按一般的新闻伦理来进行。

“善意原则”主要是指不能弄虚作假,并非要求在娱乐报道中维护当事人

在新闻报道中,的确有所谓“善意原则”,这是从“实际恶意原则”衍生出来的。1964年美国苏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提出,除非官员能够证明,批评者是怀着明知自己的言论错误或者罔顾事实这样的实际恶意心态,来发表批评言论,否则不能够以诽谤罪起诉批评自己的媒体。这里的“恶意”并非指媒体对被报道者的态度,而是指媒体是否明知材料不实。这并不能衍生出媒体应该怀有对新闻当事人怀有维护的善意。

在揭露官员丑行的报道中,不必怀有维护的心态这是理所当然的。在娱乐报道中,只要报道的东西基于事实,同样也不必强迫记者怀有善意。南都娱乐周刊执行主编谢晓接受访问时就明确指出,做这个报道是怀有“揭露”的心态——“我痛恨男人的不负责行为,在这个案例中,不论是正室还是小三,都是受伤者。就当这篇报道是在警告所有婚外情的男人吧,他们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就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而言,采用种种手法,让这么一起事情获得更大的关注,也许能促进社会对“婚外情”泛滥的反思,从这个角度讲,“维护新闻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也并不是绝对的。

总体而言,比起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更应该保护媒体的报道权利

在西方国家,虽然媒体的报道常常令被报道的公众人物感到难堪,但这些公众人物仍然很少因此而提起人格权、隐私权诉讼。反之,如果法律对待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与普通公民的人格权一视同仁,那么名人的隐私就不能被新闻媒体自由报道,则传媒的受众数量将因此大为减少,公众人物的自身利益将受到损失,社会的和谐秩序也会因此而被打破。所以,允许传媒对公众人物的部分隐私进行报道是有其存在的社会根源的,亦可以认为这是一种民意的倾向,在一个开放的社会,民意倾向应当被尊重。

同样,民众对公众趣味的追求同样需要尊重,当然,一些超乎底线的现象,如“狗仔队追到产房拍照”“对裸体、尸体拍照刊登”等等,除了满足恶劣趣味毫无公共价值,对当事人行成极大伤害的做法,这种做法明显违背娱乐新闻伦理,是一定要共同声讨的。

结语

娱乐报道是否过于八卦可以进一步探讨,但不必匆匆忙忙就念紧箍咒,一棍子打死。

新闻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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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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