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婴女孩”不应任其一走了之

“重庆10岁女孩摔打1岁男婴”引发社会愤怒。除去摔打本身以及蹊跷的“逗玩”致男婴坠楼以外,最让公众感到不可理解的是,警方通报因其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立案侦查,于是10岁女孩在事后直接跟随母亲远赴新疆。没有任何惩罚,也没有任何强制措施,这种可怕的“恶行”就这么处理真的可以吗? …[详细]

“14岁以下不负刑责”的由来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顾及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

未成年人要到一定年龄才需要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要到一定年龄才需要负刑事责任

社会学家及心理学家的研究显示,儿童要到大约12岁才开始能够掌管自己的一切,而能分辨对错的成熟道德观念,则要到12至13岁才开始发展。不少学者认为,对低于这些岁数的儿童施加刑事责任是苛刻和不合理的。

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人司法制度最低标准规则》第4条明确规定:“在那些认同须为少年人设定刑事责任年龄这个概念的法律系统中,须负刑事责任的起首年龄不可定得太低 ,因为要顾及该年龄的人的在情感、精神和智力方面的成熟程度。”

世界各国都制定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不一,有些国家如瑞士低至7岁,英国是10岁,荷兰12岁,法国13岁,德国14岁。1998年的一项研究称,欧洲理事会38个会员国的平均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2岁零7个月。

重庆警方“放走摔婴女孩”,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建国以来,中国的刑事最低责任年龄有过几次变动,目前为1997年刑法规定的14岁。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小组层解释过定为14岁的原因:“当前绝大多数青少年犯罪仍是在16-25岁这个年龄阶段,14岁以下的少年犯罪尤其是严重犯罪案件虽然有,但毕竟是极个别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青少年出现早熟现象,成熟程度也有所提高,但对于占全国面积80%以上的广大农村来说并非如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悖于国家对青少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把14岁作为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

因此,按照刑法,不满14岁的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措施就只有公安部下达的《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经省级公安部门批准,可以收容教养不满14岁的“少年犯”,期限一般为1-3年,这种“必要的时候”并不多见。此外,“少年犯”还可以去读自愿性质的工读学校。这类管教措施,不属于刑事处罚,不具有刑事烙印。

这起重庆10岁女孩摔婴事件,无疑涉及故意伤害的罪名,据警方调查后的通报,当时女孩家中仅有她一人,因此即便“逗玩”男婴致其坠楼显得比较蹊跷,由于未满14岁的原因,警方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不予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加上劳动教养制度正在废除,同样具有剥夺自由、与劳教性质接近的收容教养也广遭诟病。警方没有判断“有必要将女孩收容教养”也很正常。换言之,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重庆警方不对女孩采取强制措施,“放其去新疆”没有任何不妥。

但“14岁起刑”在今天可能已经是一种放任

“14岁以下不负刑责”已经造成一些悲剧

虐杀2岁男婴的一对10岁英国男童。虐杀2岁男婴的一对10岁英国男童。

在网友对此事的留言中,很多人提到了英国的詹姆斯·巴尔杰案:年仅10岁的罗伯特和的同学乔恩在购物中心拐骗了2岁的陌生男童詹姆士·巴尔杰,并残忍的将其虐杀,事后还计划伪造火车碾过致死的假象。在强烈的舆论愤怒之下,这两位英国史上最年幼的杀人犯被判了15年刑期。许多人认为,心智不成熟的人也可能极为残忍,让他们免于刑责是对受害人极大的不公,也对社会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对于我国而言,“14岁以下不负刑责”已经酿成了一些悲剧。2010年,广西桂平一位13岁的男孩小明认为同村小孩韦某某的奶奶曾经辱骂他,即施报复杀死韦某某,结果因尚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承担刑事责任。随后,侥幸逃过法律制裁的小明仍不思悔改,数月后再次持刀行凶,又酿一起悲剧。这时小明已满14岁,最终被判6年有期徒刑。

还有一起更让人发指的案例。2004年,黑龙江省巴彦县13岁男孩赵某某强奸了同村14岁的女孩。然而,赵某某由于“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很快被释放。被害人家属只能发起民事诉讼获取赔偿。就在民事赔偿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某某夜闯女孩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杀害。这一次,赵某某依然没达到法定刑事年龄,仅被处以劳教1年6个月。

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并非不可考虑

上述这些悲剧的出现,让许多人对刑事最低责任年龄定为14岁感到不满,认为这不利于打击犯罪。然而,不少学者反对这一做法,认为目前的国际趋势是提高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而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是与保护儿童权利等要求相违背的,过早地向未成年人使用刑罚,不利于对他们的矫正。

这种说法自然有其道理,但颇有拘泥权威之嫌。不妨参照一下香港的做法。香港地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曾经是7岁,在很长一段时间,一些国际组织和本地儿童保护组织都要求将这一年龄提高。对这一问题香港法律制定部门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咨询了大量正反方面的意见,并考察了多种统计数据。赞成保留7岁为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一派举出了“减少儿童受成年罪犯利用”、“香港儿童早熟,接受道德教育早,可以明辨是非”、“防止养成惯犯行为模式”、“刑事惩罚亦不严重”等相当有力的依据。因此,虽然最终香港提高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但也只从7岁提高到10岁,而不是一下到12岁、14岁。立法建议报告指出, 统计数据表明,在10岁到14岁之间,未成年人犯罪就已经呈爆发式增长。1998年香港被逮捕的青少年中,13岁与17岁的数量相当,11、12岁的被逮捕者数量也绝对不能够忽略,并且许多都涉及严重殴打、抢劫等重罪。因此不宜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太多。

1998年香港青少年犯罪情况1998年香港青少年犯罪情况

对于当下中国来说,最需要考虑的同样是“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究竟符不符合实际需要。当初制定14岁这个标准,其实并没有经过广泛调研。对于这个社会广泛关心的立法命题,有关部门应该拿出有力的调研供民众进行评判。如果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并非不可考虑。

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应理解为加重对未成年的惩罚

需要指出的是,许多人有一个误解,认为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惩罚重庆女孩这样的人,这是不对的,最重要的目的是要对这些少年犯进行矫正,预防他们将来再次走向犯罪。希望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人认为,将少年犯法者在他们性格形成时期绳之于法,其实是向他们提供有系统的改过自新机会;而对这些幼童施加制裁,可减低他们将来养成一生一世的犯罪习惯的可能性。

就以香港来说,虽然香港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全世界来说都算得上低,但不意味着香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就要高。即便被判决刑事罪名成立,香港的青少年也基本不需要服徒刑,而通常是入住感化院,而或者是进行社区服务。

同时,香港法庭还有足够的规定来保证青少年面对诉讼时身心不受到损害,例如可以不出庭,甚至可以不被检控而只是受到警诫。

当下最大问题:对于未满14岁者,目前几乎没有替代惩教措施

目前的现状:不到14岁,基本不管;超过14岁,基本严惩

“14岁以下不负刑责”在当下中国之所以可能成为一个严重问题,不仅仅在于14岁这个起刑年龄可能过高,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如前引的两个案例显示的,对于不满14岁的“少年犯”,几乎没有惩治措施。因此这些“小少年犯”不仅没多久就可以继续作恶,也完全没有办法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正。

然而,一旦未成年人超过了14岁,可以负上刑事责任时,便集体遭到了粗暴的对待。研究显示,我国14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者,大量适用有期徒刑,许多地方达到70%、80%以上,而拘役、管制等法定刑适用过少,基本处于空置状态。另外,缓刑使用率也非常低。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利于犯罪者回归社会。许多地方的经验都表明,少年管教场所混乱,导致“犯罪污染”严重。有消息称,我国少年犯出狱后重新犯罪率高于成年犯,在某些省市可高达50%-60%,而且前后两次犯罪行为的间隔也较短。

以上两种情况对比,几乎可以说得上是“不教而诛”:年纪较小时犯罪,有关部门抓了就放,不去教育、矫正;大了再犯事,直接就关起来。这无疑不是执法者应有的姿态。

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针对未满14岁犯罪者的矫正措施

香港在提高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之际,立法建议者很谨慎地提出了配套方案。对于未满最低年龄的犯罪者,当局必须要提供足够的矫正服务,例如警方向犯罪者的父母发放资料,叮嘱他们如何教导孩子,如果得到父母同意,警方会将孩子转介到社会福利署或教育局等机构跟进;将犯罪青少年引入家庭会议,召集警察、社工、教师、家长及孩子进行会议,对有犯罪行为的孩子进行心理辅导,等等。

在台湾地区,同样也是14岁以下未成年人触犯刑法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但要被送入感化中心接受感化教育 。

因此,对于大陆地区的立法、执法者而言,必须要尽快建立完善的针对未满14岁触犯刑法者的矫正措施,而不能对失足的孩子不管不问,任其一走了之。

结语

香港地区对未成年人从7岁起刑调整到10岁,论证了数十年,但每一次争论出发点都是为了更好地矫正孩子;内地14岁起刑,不满14岁者逍遥法外,名义上是保护孩子,但实际却有对孩子不负责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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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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