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7月孕妇岂能被强制引产

人民网6月13日报道,陕西人口计生委就网曝“安康怀孕7月孕妇遭强制引产”一事召开紧急会议,决定派工作组赴安康调查了解事件发生的过程,待情况调查清楚后,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详细]

陕西人口计生委表示,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文明执法,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切实维护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可见,强制引产并未得到上级部门的认可,那究竟该如何看待强制引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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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引产不合法、不合人道,政府明确反对

宪法保障人身权利,强制引产伤害孕妇生命健康权

引产是指妊娠(怀孕)12周后,因母体或胎儿方面的原因,须用人工方法诱发子宫收缩而结束妊娠,一般又划为两个阶段:13周——28周、28周后(大月份引产)。

引产手术不像堕胎(妊娠12周内,中断怀孕或人工流产),怀孕3个月前胚胎较小,因此人流手术相对简单,对身体的伤害也略小一些,但是妊娠3个月后,胎儿已渐渐成形,骨骼慢慢变硬,这时做引产不仅手术相对困难,容易引起产道损伤、子宫破裂以及一些妇科疾病,越到后期,这种危害性越大。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可侵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和身体权。强制引产对孕妇的生命健康毫无疑问造成了极大的侵害,有悖宪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规定强制引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强制引产的规定,对于计划外生育,也只是用罚缴社会抚养费的办法进行调节。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如违反第十八条则按四十一条处置: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详细]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也没规定强制引产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第三十三条规定: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但并没有规定计生部门能够强制进行引产。条例对计划外生育,仍是采取罚缴社会抚养费的经济手段进行调节。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详细]

对于计划外生育,法律法规都没有采取强制堕胎、强制引产这样侵害人身权利的不人道手段去对付,而是用经济罚款的方式进行调节。之于政府机构,法无明令授权皆不可为,显然,强制引产为法律法规所不容。

强制引产反人道、反伦理

堕胎合法化在欧美国家一直有着巨大的伦理争议。而与堕胎(妊娠12周内)不同,强制引产的胎儿是在12周之后,随着妊娠越长,胚胎逐渐成型,这种伦理上的挑战越大。在美国,2003年11月5日下午,布什签署了《禁止晚期堕胎法案》,这一方案从此成为美国的法律。法案禁止对第二(13—28周)和第三个阶段(28周后)的胎儿实施流产。…[详细]

13周到28周内,胚胎逐渐成型,开始具备越来越多的生命体征。妊娠在28足周后至37足周的时候,也就是大月份,胎儿的基本生命体征都已经形成,这个时候的早产儿有成活的可能。

即便孕妇本人自愿引产,也面临着极大的伦理争议,而且随着妊娠越长,胚胎越成型,争议越大。而大月份引产(28周)则有扼杀生命的嫌疑。如此可见,强制她人引产是何等不合人道、不合伦理。

随意扼杀“活性引产儿”应以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论处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在医疗卫生部门经常遇到的大月份(妊娠28周以上)引产术中,会生下具有自主呼吸等生命体征的新生儿,就是所谓的“活性引产儿”。

如果在母体内,胚胎是否是独立的生命,该享有独立的生命权利还存在争议,那么,大月份引产出来具备有生命体征的活性引产儿,应该被当成生命个体,享有生命权利。如果计生部门或医院将其随意扼杀,以刑法中的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置是符合法理的。

强制引产不合法、不合人道,官方多次表态明确反对

譬如,2004年12月21日,当时的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问时说:“具体谈到堕胎问题,有关政策均明令禁止强行堕胎,在有关政策实施方面,我们也坚持严格执法。如果大家发现有强行堕胎,可以向中国有关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违法案件将得到妥善处理。”

2005年8月25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中国政府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和处罚行为,也不允许强制做人工流产、节育手术和堕胎等。…[详细]

计生人员强制引产理应法办
计生工作是基层矛盾多发领域

镇坪计生部门的“自愿说”贻笑大方

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官网上镇坪县曾家镇政府对此事回应称孕妇引产属于自愿。

但冯建梅告诉记者,因为交不起生二胎的4万元罚款,6月2日上午9点,她被镇坪县曾家镇政府的二三十名工作人员押到医院,并在当日下午三点,被医生注射了一针“毒针”,进行引产。在带去医院的车上,由于她不断挣扎,也曾遭到殴打。在医院时,也没有其他家属在场陪同。…[详细]

在昨日微访谈接受网友提问时,冯建梅[微博]依然反驳了“自愿说”(注:成成为冯建梅网名)。 网友:工作人员说你是自愿的,我不是很相信他们的说法,当时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成成 : 我不可能同意的。是他们按着我,把我头蒙着。捉住我手硬行的 字迹可以鉴定,不是我的。

成成 : 我辛辛苦苦怀这个孩子,我为什么要同意。我不是疯子。

问:你是怎么被带到医院的?

成成 : 他们强行带的,头蒙着,退进车,把我腿还打伤了。……

再者,当事人晒出镇政府人员的手机短信截图称:对方索要4万元未遂后,才对孕妇强行引产。综合各种信息,“自愿说”实属贻笑大方,难以自圆其说。

强制引产已成“基层恶规则”

虽然官方禁止强制堕胎、引产,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多个省市计生条例规定:“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搜索一下,有大量的关于堕胎、引产“补救措施”方面的内容,下面摘录几则:

2011年1月18日临海新闻网报道:白水洋镇仅在去年5月份,就组织外出追逃行动11次,完成社会抚养费征收33.05万,落实补救措施11例,其中引产11例,落实结扎2例。

2010年3月31日红网报道:双峰县洪山殿镇计生办、派出所、综治办等联合行动,共清理流动人口400多人,查出政策外怀孕对象12人,落实补救措施6人。……

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而如何界定自愿,如何防止“强制堕胎、引产”变成自愿的补救措施,这里对基层计生部门的监管完全是一片空白。于是,“强制引产”摇身一变成了补救措施,打着“孕妇自愿”的口号,成为地方强制堕胎、强制引产的遮羞布,沦为“基层计生恶规则”…[详细]

违法者理应法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实施“强制引产”的计生工作人员至少应该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冯建梅实施“强制引产”的当事人员,至少涉及到几种罪责:

其一,实行强制引产,必定会对冯建梅实行人身控制,这里可能涉嫌非法拘禁。

其二,强行带人打人、实行引产伤害冯建梅身体健康,涉嫌故意伤害。

其三,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赔偿和精神损失费等。


计生工作人员不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陷计划生育于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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