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何必非得靠政府

随着湖南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柳肃教授在微博上的呼吁,长沙万达公馆施工现场地下的一段宋代古城墙进入了人们的视线。由于和建设规划相抵触,城墙有可能遭遇“拆迁”,柳教授号召“长沙人民应该奋起保卫这段城墙。”…[详细]

 

一边是文物保护,一边是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这样的情况其实已经多次发生,而现行法律中一切遗存文物归国家所有的规定,看似将文物保护放在了国家高度来重视,实际上对于文物保护却有负面效果。

今日话题
开发商一向是吃亏方
专家认为宋代古城墙极具考古价值

文物专家要求原址保护

长沙古城墙最初发掘是在去年9月份,经过短期的发掘和研究,考证出这是宋代、清朝等好几个朝代叠加在一起的城墙。在2011年的湖南考古与文物工程汇报会上,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郭伟民首次明确了考古结果,万达广场位于长沙古城文物埋藏区内,该建设区域发现了众多古代遗迹,其中就包括明清时期长沙城城墙和宋代长沙城城墙。而古城墙就在长沙万达公馆地下,由于文物挖掘的需求,目前工地施工已经停工。

目前存在古城墙的原址保护与异地保护的两种方案,但建筑学专家的意见一致推荐原址保护,柳肃认为:“留在原地,感觉它在向人说话。拆到博物馆里,感觉那就是尸体,而且是尸体的碎片。”目前具体保护方案正在等待国家文物局的“裁决”。…[详细]

但这深深影响开发商的收益

然而开发商的经济损失问题也不容忽视,如果国家文物局将这段城墙认定为"不可移动建筑",那么开发商的经济损失由谁负担?遇到这种事,开发商一般都只能默认吃亏,1996年,北京东方广场施工时,在王府井东侧的工地地下12米深处发现了旧石器晚期遗址,开发商李嘉诚选择了与政府联合建立了王府井旧石器晚期遗址,算是比较成功的解决方案。但如若120米的古城墙原地保存,那么万达项目将很可能面临取消。…[详细]

文物归国家其实是文物保护的障碍
文物竟成开发商和国家共同的负担

开发商发现文物不是收益是损失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土地虽然不属于国家,但其中若发现文物,一样属于国家所有。由于规定了文物先天的国有性质,无论发掘与否,文物都是国家的,这就成为在基建工地中发现文物,国家要求建设部门停工勘探的原因。据统计,中国每年批准的考古挖掘项目中约80%与基建相关,都是开发商挖开以后,文物部门进场发掘。

但是,国家挖掘勘探属于它自己的文物,为什么又要开发商为此买单呢?这里面的逻辑是:我本来不想开发这个文物,是由于你挖开了它我才不得不勘探,所以勘探的费用应该由你承担。对于开发商来说,这些文物就是古人埋在地下的地雷。对于守法业主,挖到文物可能意味着停工,支付不菲的勘探费用,甚至可能会在寸土寸金的开发范围内,画出一块禁区留作保护文物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宁愿破坏文物

如果一个小小的开发项目,却挖出一个规模巨大,十分重要的古迹,那么开发项目甚至有可能因此破产。面对这种情况开发商怎么办呢,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发现文物古迹以后隐瞒不报,装糊涂将其破坏掩埋,以免耽误正常施工。

一位文物界人士承认,开发商发现文物以后申报的意愿非常低,文物部门赴现场勘查,常常是遗迹在遭受较严重破坏以后,开发商觉得蒙混不过去了才会交给他们。06年,北京奔驰汽车公司在其工地发现古墓,由于支付勘探费和文物局发生分歧,被文物局停止勘探并禁止奔驰施工,中间奔驰一度选择回填,又被指为破坏文物,最后补偿了48万勘探费才拿到复工通知。…[详细]

文物归市场,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古家具交易实际上保护了古家具

文物无价不应变成文物无价值

严格来说,文物并无先天的公共物品性质,其性质应该是一种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中,也对文物作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予以承认,而既然是私产,就应该允许私人的处置和交易。但按我国法律规定,出土文物属于国家,不能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这使得这些文物不能获得市场价值,只能作为一种需要国家出钱维护的负担。就这样,发现文物本来是一件意外收益,却变成了企业和国家双方都不愿发生的情况,企业要为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支付勘探费,国家要为保护它而承担额外的公共支出。

文物具有的价值不仅仅是学术和考古研究的价值,也包含收藏、审美等其他方面的价值。也唯有在市场中,让文物获得定价,才可以让人具体的衡量文物保护与社会发展的轻重——如果一件文物,每个人都说它是"无价之宝",却没有一个人愿意出钱买下,那么说明它实际上一钱不值,不必因被破坏而疼惜。

类似长沙古城墙这种情况,文物局自然会强调其珍贵无比,而作为业主的万达即使并不认为它有价值,也只能出钱为勘探买单,但如果这段城墙的所有权属于万达,则事情就会变得非常简单:文物局既然认为它价值连城,那么出钱把这块地买去保护即可,如果它确实价值连城,万达自己也会将其作为自己主要的资产进行最妥善的保护,完全不必坐等国家文物局的裁决。…[详细]

文物本来应该归市场所有

文物的民间收藏和交易与艺术品收藏一样,作为社会财富的蓄水池,本来是一件好事。社会公众对文物保护有两个常见的误区,一是觉得只有国家才能保护好文物,二是认为文化价值高于一切,只要是文物我们都必须不计成本的保护。其实,对大多数文物来说,保护无非就是保护其不受损害,这一点无论国家还是在收藏家都能做到,从意图伦理来说,收藏家对于自己花大价钱购买的珍贵文物,肯定比国家对免费获得的文物更加珍惜,而国家如果需要使用一些文物进行历史研究,可以从市场租用或者迫不得已再进行购买,其社会成本都不会比规定文物先天属于国家更高。

而且,文物交易本身也会起到保护文物的作用,现在民间的很多流散文物比如古董家具等等,如果没有一个古董家具市场,以及活跃其中的文物贩子和收藏家,就只能面临破坏和消失。…[详细]

业主自行处置文物可行吗?

那么,开发商挖出的文物归自己所有可不可以呢?最常见的几个疑惑是,如果文物古迹归业主所有,所有权可以放弃,开发商不管直接压过去怎么办?不能正确认识文物的价值,低估文物然后破坏怎么办?开发商不能妥善保护文物,破坏文物怎么办?

其实,不用担心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放弃文物所有权的情况,因为文物本身也可以带来商业利益,当文物和土地开发的商业利益冲突的时候,开发商首先会考虑怎样均衡两种利益,如果确实是非常有价值的古迹面临牺牲,文物局此刻再出手购买也不迟。可是,如果开发商不能正确认识文物的价值,低估文物然后破坏怎么办?在目前情况下,工地挖到文物也是开发商自行申报的,既然在现在条件下开发商能对发现文物进行申报,申请文物局来勘探和处理,那么在文物属于它自己的情况下,它必然会更有邀请文物局来勘探文物的动力。在现行规定下,开发商除非发现非常明显的文物古迹,否则不会愿意申报,以避免承担停工和文物勘探的开支,但如果文物所有权属于它,那么可能任何蛛丝马迹它都不会放过,因为这意味着对它自己有利的额外收获。

万一开发商破坏文物怎么办?还有人担心开发商发现文物以后,会扒一片金叶子或者偷偷抽走几批唐砖汉瓦之类,其实开发商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文物不属于他,如果文物本来就是他的,那么他就没有必要破坏属于自己的东西。…[详细]


文物最终是收藏在国家博物馆还是私人客厅,并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值得保护的不是国家对文物的占有权,而是文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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