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为何阻止不了连环杀人犯

近日,备受关注的云南晋宁多人失踪案告破,据公安机关查明,56岁、单身独居的犯罪嫌疑人张永明在其居住地附近行人稀少的路段,趁人不备,对单独行走的受害人实施暴力袭击,现已查明有11名男性遇害。…[详细]

心痛与震惊之余,人们留意到,据公安机关说法,张永明并非近年来才开始杀人。早在1979年,张永明就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且后来曾多次减刑,于1997年出狱。大家不禁要问,当年判他一个死缓到底有何作用,直接判死刑不就结了?结合东莞理工大学命案的一审判决,死缓,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今日话题云南晋宁多人失踪案告破

2012-05-29 第 2079

今日话题
死缓、减刑并不能遏制重刑犯的再犯
李昌奎从死刑改判为死缓引公愤

死缓这种名不副实的死刑应考虑取消

死刑,顾名思义,就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本质特征,因此,又称为生命刑。生命不同于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具有可恢复性,生命一旦被剥夺则不可恢复,所以死刑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刑罚,故又称为极刑。

然而,现行的死刑执行制度却分为两种,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即古代所谓的“斩立决”,即人们认知中死得了的死刑;另一种就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按规定,只要在两年服刑期间不“故意犯罪”,死刑就可以不执行,改为无期。显然,几乎所有的死缓都不会执行,在人们认知中,死缓就是死不了的死刑,或者说,死缓就根本不是死刑。

死缓这种名不副实的死刑,往往造成人们对司法实务的极大质疑。按刑法典,“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缓既然是死刑的一种,那么能够判得上死缓的罪行自然也极其严重,同样是“罪行极其严重”,为何有的就实际执行了死刑,有些却不必呢?刑法典上没有明确的区分,最高法院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但也往往十分模糊,到底可不可以缓期执行,往往由法官自行理解,这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与刑法明文规定的罪行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这也很自然地让人们想起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可能性。

总之,不管在犯罪分子还是民众的心目中,“死缓”等于“死不了”,完全不具备死刑所拥有的威慑力。…[详细]

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减刑政策让死缓犯人平均只坐18年牢

死缓制度更大的问题在于,不仅死缓服刑人员两年内“故意犯罪”导致死刑执行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更在于死缓不仅可以变为无期,更可以像普通无期徒刑那样还可以变为有期徒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的有期徒刑上限只不过是20年,这意味着,在死缓、无期几乎达百分百、长刑期有期徒刑高达百分之八九十的减刑几率之下,很多原本判处死缓、无期的重刑犯最终服刑的时间往往不过十几年。

下表是2006年北京市释放罪犯的刑期执行情况。

2006年北京市释放罪犯的刑期执行情况

原判刑期 死缓 无期 5年 10年 15年 20年
平均执行刑期 18年9个月24天 16年7个月11天 4年9个月 8年5个月18天 12年7个月2天 16年6个月9天
最短执行刑期 14年11个月17天 12年5个月29天 4年整 6年零10个月 10年零6个月 14年零7个月
最长执行刑期 22年5月2日 22年1个月19天 5年整 10年整 15年整 17年零10个月

从中可以看出,无期徒刑最短只需12年多即可释放,死缓最短也就不到15年,平均刑期也就18年,与因抢劫、盗窃、诈骗等罪行判了十多年有期徒刑的人相比,实际上就多坐了几年牢,完全失去了死缓、无期等判决本身的意义。这让这些重刑犯在出狱后,很大机会仍处于壮年,有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详细]

而且,减刑不能够让重刑犯“悔改”

减刑的理由通常在于,服刑人员在监狱里的“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立功表现且不提,所谓的“悔改”表现,依据是计分考核,而主要得分是劳动计分。

作为一个正常健康的人, 每日劳动8小时并不是很困难的事。往往只要参加了两年劳动, 就被认为确有悔改表现, 就可以从无期减为有期,就可以从20年减为15年。然而,参与劳动,目的不过就是为了缩短刑期而已,不一定是真心悔改。统计表明,因“悔改”而减刑的犯罪分子,再犯率相当高。例如,上海市凌源监狱分局教育科于1998年对30名减过刑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发现,有11人再次实施犯罪,再犯罪率高达36%。这所谓的劳动“悔改”,究竟有什么用呢?

泛滥的减刑现象,加上许多犯罪分子们并未真心悔改,这导致重刑犯们再次犯罪的危险性进一步上升。…[详细]

结果:目前的刑事案件的执行既“过猛”又“过宽”

宽严相济,是我国当前刑法政策追求的目标。然而,比较起很多先进国家来说,我国刑事政策的现状在某种程度上却可以说是既“过猛”又“过宽”。一方面,我国仍然是死刑执行大国,而很多国家已经取消死刑或者不再执行死刑,而在自由刑方面,不少国家和地区将有期徒刑的上限设置为30年以上, 甚至对有期徒刑的上限未作限制, 数罪并罚时可达百年、千年以上, 造成有期徒刑在事实上无期化,或者干脆直接规定真正意义的终生监禁,而且不怎么减刑,这些措施表明了即便取消了死刑,也要严厉打击恶性犯罪。

相比之下,从制度层面上看,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更容易造成“关进去18年后又是一条好汉”情况的出现。…[详细]

重刑犯再度犯案的心理动机何在?
服刑人员努力劳动以图减刑

许多重刑犯本身就有心理问题

心理学家的统计研究表明,刚刚入狱的重刑犯在躯体化、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精神病性等方面,与正常人群相比均有显著差异, 且差异都达到极其显著的水平。而且,重刑犯群体存在广泛而明显的消极性人格特征,与一般罪犯相比, 重刑犯呈现出犯罪过程极端残忍, 犯罪行为无所顾忌, 具有公开性、挑战性, 常常连续作案等特点。重刑犯们这种人格状况,既与犯罪本身以及个人际遇有关,也很可能是因为本身就存在人格障碍,精神状况不正常。…[详细]

在监狱里的顺从掩盖了内心再犯的冲动

在监狱里,重刑犯们的心理问题不仅难以得到解决,往往还会进一步恶化。长刑期的宣布对于罪犯来说, 是一个消极的刺激性事件。刑期越长, 罪犯对自由和正常生活的渴望就越 大, 所承受的心理压力也就越大, 悲观绝望情绪的产生也更多,监狱的环境则进一步放大了这些问题。

另一方面,面对漫长的刑期, 重刑犯对减刑的渴望十分强烈, 这种心理影响了他们的行为表现。在监狱生活中, 他们会更刻意地控制自己的行为, 来迎合减刑制度。但这种被动地迎合, 并不是重刑犯真正的改变, 与重刑犯内心的冲动和欲望是极度违背的。这就是为什么重刑犯其实往往并没有真正悔改。…[详细]

服刑结束后不适应社会,于是再度走向犯罪

从客观角度而言,由于刑满释放人员社会安置工作通常很滞后,他们对社会的变化不适应,生活上也往往没着落,再加上受到人们的“另眼看待”,于是,刑满释放后的前三年,很多人又重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详细]

如何让服刑人员真正地不再危害社会?
服刑人员办理假释手续

死缓、减刑不起作用不意味着必然要加强死刑

对于那些异常残忍、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如果足够定性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执行死刑确实是让他们再也无法危害社会的最彻底的办法。而且,由于人们认为很多够得上判死刑的却判死缓,是因为司法腐败和不公造成的,所以,许多民众呼吁加强死刑的意愿是可以理解的。

不过,在废除死刑成为全世界趋势的当下,加强死刑未必是唯一的方法。由于死刑是唯一的生命刑,一旦执行就不可逆转,因此,从避免冤假错案的角度来看,加强死刑的适用也是不足取的。所以,我国即便不谈废死,慎用死刑这个原则也应该是需要坚持的。

在慎用死刑的情况下,那么对自由刑的执行那就必须严格,不仅要适当提高自由刑的刑期,而且不能够轻易减刑,要让自由刑真正起到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详细]

相较而言,假释比减刑的效果好得多

当然,严格执行自由刑,不代表不给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只不过,减刑这种方式最好要少用,取而代之的是提高“假释”这种方式的使用率。所谓“假释”,是指不缩短刑期,但对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附条件提前予以释放出狱。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者仍然具有罪犯身份,要接受监督和管理。

从世界上看, 自19世纪中叶起, 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实行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制度至今。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实行单一的假释制度至今, 两大法系发达国家的假释率高达60%以上, 没有国家实行单一的减刑制度。假释以其鼓励罪犯自新, 弥补长期自由刑不足和作为罪犯回归社会之桥梁的诸多功效, 逐步发展成为现代刑事政策的宠儿。

我国也有假释制度,而且假释制度对犯罪分子的矫正效果也远远好于减刑。据统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比例仅为百分之2、3左右,远好于减刑的效果。然而,我国的假释制度目前仍然不是主流,仅有约2%的罪犯能够被假释。

从心理层面和技术层面防止假释人员和出狱人员再度犯罪

另外,如前所述,重刑犯的心理问题堪忧。但目前为止国家对此并未展开太多的工作。实际上,有些重刑犯人很大程度上是精神病人,对于这些人员,国家应该限制其活动范围。

此外,对于假释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尤其是重刑犯,国家应该清楚地掌握其状况。例如在其居住地设立报警器,以及建立DNA数据库等等,有效地防止出狱人员的再度犯罪。…[详细]

显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该用“杀无赦”三字来解决,但如今,从药家鑫到李昌奎再到敖翔,这些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民众几乎均强烈要求判死刑,原因何在?立法者、执法者,该反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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