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21 第 2223 期

桐乡公证处如何给领导发出80万年薪

01

公证处领导的80多万薪水主要来自“效益工资”

巨额工资中有85%来自“效益工资”

事实上,公证处被曝光发放巨额工资并非第一次,09年网络论坛就曾贴出一张浙江温州某贫困县公证处工作人员11月份工资表,虽然数额没有达到同省的桐乡市公证处80万、60万年薪那么夸张,但其正式编制的6名员工平均年薪也已达到近30万,哪怕是在富庶冠全国的浙江,这也是相当让人咋舌的工资收入。

网友曝光的温州某公证处人员工资单

细看这些公证员的收入构成,不难发现他们的高工资完全是高在“效益工资”上。2007年,桐乡市人事局、财政局、司法局三个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调整桐乡市公证处工效挂钩方案的意见》,确定公证员效益工资按年业务收费提取,200万的指标基数内按20%,超额部分按28%提取。而这家公证处2010年度收入合计766.07万元,粗算下来,桐乡市公证处三名公证员合计年薪总额的210万中,有85%来自“效益工资”。而上表中温州公证员的“基本工资”只占总收入的10%都不到,其中的季度奖其实也是“效益工资”的变种。

什么是效益工资?

在通常情况下,效益工资一般是指“企业按经济效益状况支付职工的工资”,这是企业刺激员工工作动力的有效措施,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员工为企业创造利益后根据所创利益的大小获得的“分红”。

我们更熟悉的是“绩效工资”,但两者实际上的差别很大:绩效工资重约束,效益工资重激励。所以前者往往用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身上,后者往往用在企业身上。去年,国务院法制办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规定了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

看公证员有无资格获得“效益工资”,关键看公证处有无营利性的属性。2006年3月1日颁布的《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既然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说明公证机构不是企业,并且具有“公益性”,如此谈何“效益工资”?

公证处没有资格发效益工资

按照桐乡市司法局原局长莫建中的说法,桐乡市公证处2002年转制,属司法局下属一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既然是事业单位,就应该发“绩效工资”而非“效益工资”。

我们在网上查到一份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杭州市公证处体制改革后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关于工资管理做出了如下规定:工资总额中,基本工资总额占70%;绩效工资、补贴、奖金占10%;风险性工资占20%。

对比这份通知,桐乡市公证处三位领导那只占工资总额15%都不到的基本工资,和70%相比,是不是也太明目张胆了一点?

其实,就算公证处把“效益工资”换个名字变成“绩效工资”,也无碍这个事实:根据09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我国事业单位“绩效性质的津贴”占总收入的比例大多为30%~60%,有些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甚至为80%,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岗位基本工资的主体作用,从而导致一些事业单位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基本的公共服务。

02

公证处到底是什么“身份”?

06年之前,公证处的“身份”错综复杂

在06年之前,公证处可以用“菜市场”来形容,光存在的体制就有四种:一是行政体制,行政体制的身份是公务员,拿行政工资;二是事业编制,一般公证员拿效益工资,公证员按收取的公证费的比例拿工资,一般为20%至30%的比例;三是合作制公证处,大部分公证员没有行政、事业的编制,由少数几个有编制的公证员合作,他们一般拿到公证处收入的70%-80%;四是合伙制公证处,全国只有少量试点。

在学者研究的论文中,引用较多的一组数据是“截至2006年,全国有3146个公证处,其中,保留国家行政机关性质的公证处有1553个,占总数的49.36%;事业法人性质的公证处有1555个,占总数的49.43%;改革中新设的合作(伙)制公证处试点有38个,所占比例为1.21%。”…[详细]

历经十余年改革,改成了弊病丛生的事业单位

尽管公证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十余年之久,但时至今日,它的定位依然异常模糊。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律体系中,以1982年国务院制定的《公证暂行条例》为主体,承袭的是苏联体制,一直实行完全行政化的公证体制,公证机构隶属于行政系统,公证员具有公务员身份。

司法部2000年7月下发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被视为公证体制改革全面启动的开始。这份方案提出:“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加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后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

直至2006年3月1日颁布的《公证法》让全国所有的公证处都失去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资格。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讲,公证处如今既不是政府组织,也不是企业等营利组织;从现实状况来看,它也不是非政府、非营利的具有“公益、志愿”性质的组织。那么,公证处只能是事企不分的传统体制,而这样的事业单位几乎具备了所有政府组织的通病,并且比他们受到更少的监督,所以才会有人以为“公证处”是清水衙门。

“钱”决定了公证处和司法局的关系

在我国东部的经济发达地区,公证处收入颇丰,它们愿意改成自负盈亏的独立事业单位。但司法部门不愿放——在有些地方,比如浙江省就采取了妥协的做法——公证处在行政上与司法局脱钩,但司法局可以向公证处收管理费。

与此相反,在西部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公证处相对也穷,但这些地方的公证处转成了自负盈亏的事业体制后,要自己找饭吃。“过去吃公家粮,还可以维持,现在却失去了公务员这个金饭碗。”为了维持这些公证处,司法局不得不继续输血。…[详细]

03

公证制度本身无错,是我们需要纠错

“公证”不应该成为一个单独的部门

在美国,由律师进行公证(见证)是常态

公证制度,源于西方也发达于西方,对重视私权保护的法治社会尤为重要。自从轰动全国的武汉体彩作弊案、西安宝马案发生后,中国的公证信誉就降到了谷底,但公证制度本身并无错。

公证占据一个单独的部门,是中国的特有现象。很多西方国家的公证业务都是由律师来完成,而中国不允许律师参与公证业务。国外的公证利用律师的公信力,中国的公证利用国家的公信力,从公证的业务性质上看并没有本质区别,但由于政府垄断了公证,就必然造成了很多本可以避免的弊端。

另外,在中国饱受诟病的公证类项目里,最遭非议的就是房产类。江苏省司法厅与江苏省住建厅就曾联合发布通知,规定因房屋继承、遗赠等五种情形下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公证证明,且按受益额的2%缴纳公证费。也就是说,若继承的房产价值100万元,继承人就必须先花2万元进行公证才能申请房屋登记。为一座50万元的房产继承进行公证,和为一座500万元的房产继承进行公证,“成本”其实相差无几。但按受益额来收费,后者要缴纳的公证费就比前者多出9万。这不也为公证员巨额的“效益工资”创造了条件吗?…[详细]

结语

公证处花十几万去阳澄湖吃螃蟹,网民没怎么激动,似乎这在大家的意料之中。但是公证处领导的收入居然可以达到80万就大大出乎了网民的预期了,因为他们的账面工资向来很含蓄。

新闻立场

你认为公证处该设为政府部门还是私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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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杨:好的。我们会关注。 /玫瑰 || #我爱问编辑# 王杨(@ywang019) 河南金基租车之殇,又一庞氏骗局大手笔,受害家庭将近1万,维权几次,没有说法,复杂的很,求助无门。
    07月09日 09:20 发自腾讯微博
  • 丁阳:两次说的都是针对奥巴马医保法案的判决,第一次是在2012年的时候。这两次投票他客观上都帮了奥巴马的大忙。司法能动主义的危害你可以看罗伯茨意见书原文,http://url.cn/XKy8EQ 里面提到了Lochner案造成的一些问题。总的来说,罗伯茨希望“极度审慎”地解释宪法,这是他一以贯之的态度。 || #我爱问编辑# 丁阳(@wanghsn) 王杨(@ywang019) 张德笔(@zxc242635zxc) “就在同性婚姻判决前几天,罗伯茨还第二次充当了保守派阵营的‘叛徒’”,那他第一次当“叛徒”是什么情形?“罗伯茨大法官就提到了这种做法同样曾经造成了危害”,司法能动主义曾经造成了什么危害?
    07月01日 14:18 发自腾讯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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