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用常识解读新闻

2012-11-18 第 2251期

聚焦“虐童”系列之三 虐童两年,女教师怎被无罪释放

01

就个案来讲,警方做得没错,而司法途径还存在

这个结果在民意之外,却在法理之中,警方确实是依法办事

温岭警方是以“寻衅滋事罪”这个不伦不类的罪名来刑拘颜某的,专题《幼师虐童怎么就成了“寻衅滋事”》对此进行过深入分析——这个从臭名昭著的“流氓罪”脱胎而来的“口袋罪”的前提条件是“破坏社会秩序”。而虐童显然侵犯的是人身权利。在该专题的调查中,有高达91%的网友都表示不认可颜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问题在于,警方也用不了别的罪名。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必须要达到轻伤以上;虐待罪?施害人必须是被害人的共同家庭成员才行。

所以,警方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检方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可以说,无论是检方还是警方最后都恪守了司法原则,体现了法治精神。无可指责。…[详细]

虽然这个结果让人情感上难以接受,但是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事实上,温岭警方和检方的行为都遵循了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通俗地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学界普遍认为,这项原则的渊源是1215 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该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 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 或经国法判决, 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 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可见,这项原则保护的是人的权利和自由,倘若司法不公、胡乱安加罪名,那么,大量没权没势的平民的权利和自由就受到威胁。而这样的例子其实很好找,比如有的上访者就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而就在本世纪初,法国司法界也发生过一起有关“性虐儿童”的大冤狱。由于预审法官等人员的执法不当,在一审中有6名无辜者被判有罪,有一名被告以绝食的方式以示抗争,最后死在狱中。真相大白后,法国举国震惊,被称为司法界之耻。而在当时,看起来好像“铁证如山”(事实上有的儿童说了谎话)。

无论如何,罪刑法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司法原则,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也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 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 不得被判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详细]

央视的采访显示,颜某虐童长达两年时间

然而公众的愤怒也并不“莫名”,央视对警方采访证实颜某虐童长达两年

许多人愤怒在于,颜某并不是偶尔为之,根据央视对温岭警方的采访,颜某虐童长达两年,而700多张的照片(不少涉及虐童)也都基本属实。

在同案中,有一位为颜某拍照的女教师童某,根据新闻报道,她还是个实习生,拍照也是被颜某要求的,当时,拍照的童某制止过颜某,但是颜某坚持要拍。可这位童某,也同样被警方以“寻衅滋事”为名给行政拘留了7天。

颜某和童某的行为其实差别非常大,但是处理结果却相差不大,比起来,童某就很“冤”了,大众的愤怒实属必然,非要说什么舆论要绑架司法,无疑有失偏颇了。…[详细]

权宜之计是,家长以“侮辱罪”提告发,可能成同类案件一时的处理范本

立法有着滞后性。即便是今天刚刚公布实施的法律,明天就有可能出现法律所难以预见的犯罪行为。针对虐童行为肯定不能等到新的刑法修正案规定罪名之后才处理。尤其是在中国的虐童可能非常严重的情况下。

有一个例子,像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就不适合14岁以上的男性,但是现实中类似“智障成年人”被拐卖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时候,“拐卖妇女儿童罪”并不适用,但是,还有“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是适用的,也并不超出罪刑法定原则。

其实,在刑法中有一项“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有人认为颜某其实不存在践踏幼儿尊严的主观故意,就是在体罚不听话的孩子。不过,到底有没有主观故意,其实应该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事实认定。

“侮辱罪”最大问题还是在于这是一个“自诉罪”,也就是民不举、官不究。但是,法律人士可以建议幼儿们的父母进行起诉,公益律师也可以提供法律意见。

在法律上,自诉罪用的是“告诉才处理”一词,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也许,检察机关在防止虐童的问题上,也可以有更积极的姿态。

当然,到底虐童程度是否严重到构成犯罪;如果犯罪成立该怎么量刑……是法官的职责。…[详细]

另外,除了刑事途径外,别忘了还有民事救济途径,向加害人和管理不力的学校、上级行政部门索偿并无不妥。虽然后两者难度系数高。

02

保护儿童权利,社会如何撒起一张网

台湾地区一起“校长包庇‘狼师’”的案子曾引发公愤

几年前,在我国台湾地区发生过一起非常轰动的案子。台中市一位谢姓小学男教师利用课外辅导、午休、体育课等机会陆续对班上四名男学童亲吻、抚摸,乃至非常严重的性侵。案发后,这名男教师被判处十九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但是,家长们和社会团体对此并不满意。他们认为,学校的校长实际上包庇了该教师。因为家长向学校检举揭发之后,校方一度打算隐瞒事实,只对上级含糊其辞地汇报了有“性骚扰事件”。一直到家长求助于社会团体——人本教育基金才有结果。家长们控告学校胡姓校长涉嫌伪造文书,但是法庭依法宣判她无罪。而后来胡姓女士换了个学校,继续当校长,人们非常不满。这里的不满,一是对行政处罚的不满,二当然是对立法、司法的不满,认为法律在此有漏洞,校长应该负上刑责。

在这样的情况下,民间团体代表——人本教育基金会、“立法代表”——“立法委员”黄志雄等人、“监察代表”——“监察院”,“行政代表”——“教育部”和台中市都有所行动。…[详细]

台湾社会组织出的爱护儿童宣传片

借鉴:全社会都行动起来,从“行政”、“立法”两个层面补救

民间的行动:首先行动起来的是人本教育基金会。这是个一直致力于为弱势的受教育者发声、推动台湾教育改革的社会团体。它在媒体上大造声势,表示必须要推动“立法”,对包庇“狼师”的校长予以判刑。而有的“立法委员”也和该基金会一起对媒体和民众呼吁。

“行政系统”也应声而动:台湾“教育部”表示会考虑人本教育基金会的建议,但是,自己不能干涉台中市的教育部门——调任校长去它处任职是地方教育部门的职责,不能越权。

与此同时,“法务部”也发话了,表示会请检察官积极监督,而到底要不要“修法”,也会和“教育部”一同研究。

“监察部门”向“行政部门”施压:没多久台中市出来发话,除了给校长记大过,还将她降级为老师。这是因为台中市政府遭到了“监察院”的纠正,重新召开了考绩委员会,加重了处罚。

而后来,家长也发起了民事诉讼,除被告外,台中市也得做出巨额“国家赔偿”。

“立法委员”出大招:蓝营的黄志雄等人提案修改“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校长明知校园性侵,不通报或延迟通报,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黄志雄并非因为这个个案就热血上脑,相反,他有凭据——黄志雄提案指出,根据“教育部”统计,过去2年以来,各级学校发生性侵害、性骚扰事件共1167件,其中教师或职员对学生性侵或性骚扰的案件高达157件;但校方考量“校誉”,大都未及时通报,甚至以“调校”方式处理,而现行“法令”仅对未依法通报者处以调职或记过处分。

结果是,该“议案”获得阶段性的胜利。争论许久之后,“立法议员”们有了共识——先初审通过“行政处罚条文”,至于是否要刑责以对,则还需要时日。事实上,通过的“行政处罚”算得上严苛了,如下:

将学校人员明确定义为“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只要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应向学校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最迟不能晚于24小时。如果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没尽到在24小时内通报责任,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骚扰、性霸凌事件证据,修法增订罚则,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若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因先违反上述规定未及通报或不通报,造成“再度”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证据,“应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职”。

而争论还在继续。在去年,人本教育基金会又揭发出台湾南部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狼师性侵学生”至少有128件之多。愤怒的人本教育基金会和“立法委员”田秋堇联合召开四不──“充耳不闻、视而不见、隐匿不报、见死不救”记者会,痛骂前后历任3位校长坐视性侵日益猖獗竟毫无作为,点名“教育部”中部办公室主任蓝顺德应负起责任。

而绿营“立委”邱志伟在今年也表示,将提“性别平等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提高对“狼师”的行政处分,并要求台“教育部”提高性骚扰、性侵害防治及性教育相关经费。…[详细]

启示一:着眼一个完整的保护系统实在有必要,不能仅仅只纠结于个案

就在前不久,“嫖宿幼女罪”这个诡异的罪名引发了新一轮废除和改革的呼声,但是不久又无疾而终。细数近年来关于儿童权利被侵害的种种案子类型:“嫖宿幼女”、幼儿被狠心家人虐待、留守儿童被性侵……太多典型了。所以,今日发生之虐童个案,绝对是长期以来儿童权利保障之缺失的体现。

恰如一些评论所说,设立“虐童罪”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的是社会一张大网。比方说,全世界的经验都表明儿童受到的虐待有很大一部分(在有的国家和地区甚至是一大半)来自父母。而我国的刑法里对此是有明文的“虐待罪”的。但是,因为没有一整套的配套措施,许多孩子根本就得不到任何的权利救济,这项罪名就形同虚设了。比如说,专业的社工在哪里?专门的针对性教育又在哪里?许多资料、经验都表明,加强对儿童的“安全”教育,才能让他们意识到,原来自己受到侵害了,才可能告诉老师、家长等等值得信赖的人,从而问题才有机会解决。

所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保护孩子的体系,这样不仅仅能保护受到幼师虐待的幼儿,那些被父母虐待的孩子,被无耻之徒奸淫的儿童,一样可以受益其中。

而如果仅仅注重于颜某是否应该获罪这个个案的讨论,无疑对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力量不大。今年20岁的颜某,心智相当不成熟,如何防止如此众多心智不成熟的幼师上岗才是当务之急。…[详细]

启示二:加强对行政部门的问责和监督,而不仅仅只想到立法或者司法

在浙江温岭事件中,人们看到的结果是,这家民办幼儿园的院长被撤职,教育局的“工作组”接管了幼儿园。这也是许多类似事件的处理方式,行政部门以一种非常高高在上的姿态介入。事实上,当地的教育部门是否也应该躬身自省一下,为自己的监管失职而诚恳道歉呢?

在一个采访中,台州市(温岭在行政区划上是台州市的一个县级市)教育局的官员就表示,按有关规定,不论公办或民办学校,教师必须持证上岗。但是现在幼师实际持证率不到40%,为弥补师资不足,幼儿园基本实行“先上岗、后考证”。他说,“幼儿教育发展速度比较快,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些没证的幼儿教师还得在岗,不在岗也没办法,因为现在持证率还比较低,如果没有这些人,我们幼儿园没法开班。”

既然早知道这些情况为何不花一些精力去做监督、抽查、培训。非要等到事态严重再“诉苦”?而事实上,这是个全国大范围内的普遍现象。

有个例子是,台湾的新北市在本地区发生了好几起“狼师性侵案”之后,“行政部门”做出努力,决定建立一个全市的教师资料联动库,防止有前科,但是没有“刑事案底”的“狼师”进入校园,坑害儿童。而另一个例子,就是台中市的教师性侵男童,结果台中市也需要做出“国家赔偿”。

不过说到根子,问题在于经费。在国家免收农业税之后,学前教育经费并未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地学前教育经费来源,实际上仅靠幼儿园收费和各地视财力情况给予的专项补助。尽管2010年,国务院下达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预算。但是,财政所倾斜的还是公立示范幼儿园,而公立幼儿园的数量又非常有限。所以,大量无资质或者实力不足的民办幼儿园应需求开了起来。幼儿园校车闷死儿童、血色校车等等都与此有关。

像是在我国台湾地区,“立委”也看出了性侵害频发与相关教育经费不够有关,并由此做出“提案”。…[详细]

启示三:讨论设立“虐童罪”没什么不妥,何况还有“醉驾入刑”这个例子

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一样,“成文法”是主要法源,也就是说,“罪刑法定”原则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台湾“刑法”第一条就是“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同。”所以,“包庇狼师”事件非常有借鉴意义。

在“包庇狼师”事件中,“立法”和“司法”系统也充分地表现了法治精神,例如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司法”系统并没有判校长“伪造文书罪”,但是,经由民间力量的推动,“立法”系统开始注意并调研这个问题。而在“立法”时,也充分审慎,对“入刑”非常慎重。但是,两个系统都和民众保持了非常良好的互动。而另一方面,整个“行政”处罚也是系统的、受到问责的、反应迅速的。在“立法”部门支持下,“行政处罚”的门槛也被抬得很高,有变相的震慑作用。

有法学专家就痛心疾首地认为,我国大陆民众得了“刑事立法狂躁症”,又或者“舆论要把司法给绑架了”。事实上,我国大陆地区儿童保护的法律连系统而完整的体系都没有,甚至《未成年人保护法》里也多是“大话”、“空话”,这算多吗?作为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在立法上考虑儿童的基本权利不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吗?

当然,入不入罪,需要多方面的讨论,更要数据、案例、调研的支撑。目前,大家仅仅是从新闻中看到有很多的虐童事件,但是到底有多少,竟然找不到确切的统计。而不管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还是别的一些国家和地区,都有非常精准的计数。全社会一起加入“虐童罪”讨论的好处是,儿童权利能够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也能推动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多做这方面的工作。

事实上,“醉驾入刑”就是经过了很多案子的舆论发酵,引发法学家、民众的充分关注和讨论。…[详细]

结语

不管正方还是反方,都欢迎就是否设立“虐童罪”发出声音,为社会公益而作点点滴滴、踏踏实实的努力。→今日话题读者来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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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杨:好的。我们会关注。 /玫瑰 || #我爱问编辑# 王杨(@ywang019) 河南金基租车之殇,又一庞氏骗局大手笔,受害家庭将近1万,维权几次,没有说法,复杂的很,求助无门。
    07月09日 09:20 发自腾讯微博
  • 丁阳:两次说的都是针对奥巴马医保法案的判决,第一次是在2012年的时候。这两次投票他客观上都帮了奥巴马的大忙。司法能动主义的危害你可以看罗伯茨意见书原文,http://url.cn/XKy8EQ 里面提到了Lochner案造成的一些问题。总的来说,罗伯茨希望“极度审慎”地解释宪法,这是他一以贯之的态度。 || #我爱问编辑# 丁阳(@wanghsn) 王杨(@ywang019) 张德笔(@zxc242635zxc) “就在同性婚姻判决前几天,罗伯茨还第二次充当了保守派阵营的‘叛徒’”,那他第一次当“叛徒”是什么情形?“罗伯茨大法官就提到了这种做法同样曾经造成了危害”,司法能动主义曾经造成了什么危害?
    07月01日 14:18 发自腾讯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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