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多具孩童弃尸:“人”之耻

不满4岁的女童吉儿,跟着离异的母亲吴某生活。一日吴某去上班后,吉儿惹恼了她的同居男友,被疯狂殴打,送医后不治身亡。吉儿生父得知死讯觉得可疑,去报案。不料,最后在一座大桥下挖出包括吉儿在内的四具童尸。…[详细]

 

一座大桥下埋了4具童尸实在震惊世人,也让许多人都怀疑这其中是否隐藏着什么非法勾当。而调查结果是,除了吉儿是非正常死亡外,其余三具尸体是按照当地习俗丢弃掩埋的。

 

其实,四具童尸都反映出同样一个丑陋的问题——对儿童缺乏人性的尊重。

 

今日话题一具被遗弃的婴孩尸体

2012-02-03 第 1966

今日话题
吉儿被虐致死:孩童被虐难申冤的现实困境
吉儿生前照

医院发现异常也不报警,吉儿差点枉死

吉儿被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之后,吴某及其男友(一说为其新任丈夫)同意将吉儿的尸体交给医院处理。当天晚上,吉儿被在该院从事“为死者穿衣服”工作的李某交给了无业人员贾某,掩埋在响水县裕廊大桥下。这就是要今年11月16日才满4岁的女孩吉儿的命运。

在吉儿被送医院之前,她遭受了吴某男友的毒打。他用脚踢吉儿后背和腹部,并用力将吉儿推向床边。吉儿腹部被床撞击后反弹跌倒在地。另有媒体报道,吉儿的死因是头部被钝器所击。应该说,吉儿的伤势显而易见,死因着实可疑。但是医院却没有报警,在确认吉儿死亡之后,吴某及其男友甚至还可以“委托”医院处理尸体,然后扬长而去。不过,大多数人都在追问医院处理尸体不当的问题,却忽视了医院不报警这个重大过失。

医院有向公安部门报告吉儿非正常死亡的义务吗?答案是当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过这里并没有指出来是什么“有关规定”,因此,太过于笼统的法律事实上没有给医院具体的约束。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些医生就不会“蹚浑水”。倘若不是吉儿生父觉得不对劲,坚持找到孩子尸体,吉儿只能枉死了。…[详细1]…[详细2]

法规、制度太笼统,太多吉儿这样的被虐孩童很难得到救济

尽管缺少大规模的关于儿童被虐待情况的数据,不过像是吉儿这样被家庭暴力伤害甚至致死的例子实在屡见不鲜。中国青少年维权中心去年初公布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从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调研,发现86.33%的案件是父母施暴,其中亲生父母施暴占76%,继父母或养父母施暴的占10.33%;所有案件中父母单方施暴的案件更为常见,占80.66%。最亲的父母们却成了许多孩子的梦魇。

而孩子们被施暴之后,又面临着同样的困境,那就是“无人帮申冤”。就像吉儿这样,被自己的母亲的男友给虐待致死;死亡之后,生母帮着自己现在的“爱人”隐瞒;而医院也不报告。

在美剧或者港剧里都时有这样的情节,儿童被施暴后送往医院,医生一发现不对就马上报警,负责儿童福利的社会工作人员也会立刻跟进,照顾孩子。但是,根据《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分析与研究报告》,医务人员、教师、记者、民警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报告的案件占总体的26.01%。这个比例并不高。…[详细]

说到底,在许多法律文本中都能找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只言片语,但是这只言片语又太笼统,尽是些原则性的规定。而与司法追责程序平行的社会救济体系也几乎没有。以中国香港为例,香港社会福利署编制的《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二零零七年修订版》对社工、警方、医院、老师等方方面面如何协调处理虐待儿童案有详细的规定,程序极其严谨。其中的一些细节让人感动——“首要确保有关儿童的实时安全”;“不应要求怀疑受虐的儿童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向不同人士或在不同场合重复描述受虐事件”。…[详细]

三孩童被弃尸:夭折儿童多被弃的历史陋习

和吉儿一同被埋葬在大桥下的还有三个孩子。根据公安机关的说法,这些孩子都是正常死亡,是按照当地习俗被丢弃埋葬。事实上,这些孩子和吉儿一样的“最终归宿”都反映出一样的问题——孩子们并没有得到尊重。

孩子们的尸体被埋在大桥下

夭折孩子得不到安葬待遇是因为“风俗”

在挖找吉儿尸体过程中,同时挖出另三具孩童尸体。对此,响水县民政局殡仪所表示,当地对16岁以下未成年人遗体不强制火化,亲属可自行处理安葬遗体。挖出尸体处或为市民埋死婴的场所。这当然是违反相关殡葬条例的,但是当地民政部门此举却是“默认和尊重”当地的风俗。

这是怎么样一个风俗呢?盐城市顾吾书社社长顾寿义告诉记者,盐城当地有风俗:未成年的小孩死亡后不能入祖坟,不能进家门,应该简单土葬。如果未满周岁,还不能进入家谱。响水可能受此影响而掩埋死亡的婴幼儿。…[详细]

迷信思想不把夭折孩子当人,反而认为他们不吉利,是“讨债鬼”化身

其实响水这个风俗并不是其独有,在全国许多地方都能见到。2010年,山东省济宁市郊府河桥下发现21具婴儿遗体。当时,人们纷纷谴责婴儿尸体被当作“医疗垃圾”处理,谴责医院的不负责任,却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当地群众依照民间习惯很少对死亡的婴儿进行火化,而是随意掩埋。大庆电视台也曾经做过一期节目,报道过当地夭折婴儿按照“习俗”被遗弃荒野的案例。

到底为什么要把夭折儿童给遗弃?这是因为在封建迷信中,相信夭折的孩子是“讨债鬼”,这一世是来追债的,让你白白养了他,他却不能报恩养老,对于前世来的“讨债鬼”,当然不能再引进家门。更加恐怖的一种说法是,假如给“讨债鬼”以厚葬,那么他“转世”之后会继续来讨债。有的习俗中,甚至还会请来专门的捉鬼道士做法,以求把夭折孩童的灵魂给彻底赶出去。晚清时,一位美国传教士观看了浙江宁波一家人在孩子去世后的情形,曾写道:“当一个小孩死去。没有父母悲恸地痛哭,只有震耳欲聋的炮仗、锣和钹的声音。这目的是为了把鬼魂从家里吓唬出去……仪式结束了,这个小东西算是被‘扫地出门’了。那家人就不会再被凶恶的鬼魂所侵害,尽管他们以前怀抱这个孩子时是如此百般呵护。”而与之对应的是,去世的老人必须得到厚葬,他们的灵魂被认为会庇护家人。…[详细]

追溯起来,在古代,孩童的死亡率非常高,贫苦百姓没有钱给夭折儿童下葬,所以这样一种“讨债鬼”应该丢弃的说法就很合“时宜”。遗憾的是,在今天这样一个文明社会里,相信这种说法的人竟然还不少,夭折孩童的尸体被随意遗弃。

古时候,除了这些夭折的儿童外,那些生下来就有“异相”的婴儿日子也好过不到哪里去。双头婴儿、连体婴儿等畸形婴儿都认为会给家庭带来灾难,必须被遗弃。甚至脸黑也不行。清小说《三侠五义》中就记载,包公因为生下来脸太黑而被亲生父母遗弃,尽管这是艺术创作,不过也忠实反映了当时的社会风气。

不管畸形儿童被遗弃也好,还是夭折孩童的尸体被胡乱处置也罢,其实都反映出一个共同的问题,在历史上,孩童并不被当作“人”看待,父母有对孩童的绝对处置权。

从生到死:儿童应得到“人”的待遇
孩子们被当作“人”才能免于恐惧

从古至今:许多孩子被当作财产而不是堂堂的人

三个因为寻找吉儿尸体而被发现的正常死亡的孩子是因为古代传统陋习而被抛弃。吉儿则是因为被母亲忽视,被母亲的男友暴力殴打而死亡。这四具尸体都反映出,从生延续到死,从古一直至今,许多儿童并不被当作和成人一样活生生的人,而被当作是“私有财产”。

这样一个论调当然也不新鲜。在小农经济为主的封建社会里,“养儿防老”是根深蒂固的观念,因为家庭承担了最为基本的生产和赡养功能。这样一来,那些夭折的孩子们自然再也不能孝顺父母,反而让父母白养了,尸体被胡乱抛弃也很正常。当然,在这种模式之下,还没有生产能力的未成年人也被当作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受到控制,“打变成了必须接受的亲,骂变成了必须感恩的爱”。而这种思想在今天也还扎根很深。…[详细]

不管民间层面,还是国家层面,将未成年人当“人”对待势在必行

其实不管是立法还是制度上,让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并非力所不能及,起码能够做得比现在好很多,换而言之,这在技术层面上并不算难题。

问题在于,不管在立法实践还是在制度设置中,都默认了这么一个延续了千百年的传统“家长制”前提——父母和儿童利益是一致的,父母是不会害儿童的。父母子女关系成了立法最放心的领域,立法默认家长对子女拥有非常广泛的照顾、控制和约束权,并没能设计出一整套从如何发现到如何处理的保护儿童免受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侵害的制度。这也忽视了国家对儿童的责任。(参考:张文娟 《狠心父母为何嚣张》)

而事实上,如专题《保护儿童 先戳穿父母谎言》所揭示的,父母的许多不恰当做法无时无刻不在侵犯着儿童的幸福快乐。就像吉儿这样,她尽管是被母亲的男友所伤害,但是根源上是在于她生母对她生命的漠视,吴某因为女儿缠着自己,把女儿关在了厨房之后离去上班,吉儿在厨房吵闹惹怒了吴某男友才被毒打。在这则故事里,吉儿甚至谈不上私有财产,可以说命如草芥。

在讨论中,许多人都提到,另外三个孩子的父母其实都是出于民俗才丢弃孩子的,因此应该给予他们理解。然而,“风俗习惯”这四个字就能够把人给“物化”了吗?死者也有尊严,死者也应该得到尊重是文明的共识。没有理由因为他们是儿童,不是“大人”就不给予这样的尊严。实际上,要想既顾念老百姓的顽固思想,给予改变的时间,又照顾死者的尊严也不是难事。在封建社会也有人办到。在清朝的时候,有的慈善机构会建造“义塔”(又被称之为“娃娃塔”),那些夭折孩子的尸体被放到义塔里,然后慈善机构会定期清理义塔,把尸体火化,再恭敬地把骨灰埋葬(参见:龚唯琳 许燕 《娃娃塔和育婴堂》)。既然响水当地民政部早就知道此地的陋俗,何以放任不管呢?民政部门完全可以出面组织对这些夭折儿童的火化,再妥善处理骨灰,清朝人能做到,今人当然能做得更好。

从“人”字出发,保护儿童,需建立完善的国家监护制度

要想给儿童以保障,就需要国家层面加强对儿童的保护。不过这样又会有人说,这是公权力对私人家庭领域的侵犯。人们担心的是公权力会侵入私域侵犯个人权利,但是当孩子们健康权、生命权等等最基本的权利都没有保障的时候,又谈何个人权利,不能只知成年人有个人权利而无视孩子的基本人权。并且,和成人不同,孩子们对于一些伤害没有足够的认知能力,也缺乏寻求救济的能力,这更需要外界帮助。

不管是在公共领域还是在私人领域,保护人权都是基本的。实际上,比起欧美等地,在公权力保障儿童基本权利方面,我国不是做得太多,而是太少了。尽管许多时候,很多大人的人身权利也不能得到好的保护,然而,毕竟我们常说“孩子是一个国家的未来”,一个国家的未来当然是活生生的有人性的“人”,而不是“物质财产”。…[详细]


响水县大桥下的四具儿童尸体映射出社会的耻辱——不仅一些家长不把孩子当人,公权力也不把孩子当人。而只有从最基本的“人”字出发,这样的事情才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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