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为何只赔偿4.5万元

备受瞩目的药家鑫杀害张妙案日前一审结束,凶手被判处死刑的同时,众多网友也关注到,此案的民事赔偿金额只有4.5万元。…[详细]

在大家的印象中,故意伤害、交通事肇事等造成的人身损害,往往都要赔偿几十甚至上百万。为何故意杀人这种最恶劣的案件,只用赔4.5万这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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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万元赔偿是怎么算出来的
药家鑫被判死刑并附带民事赔偿

赔的是丧葬费和张妙之子抚养费

摘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第二条如下:

“被告人药家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经济损失丧葬费15146元5角、被抚养人王思宇(注:即张妙之子)生活费30352元,共计人民币45498元五角(含已支付的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详细]

这里提到的两项赔偿分别为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赔付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28条之规定。…[详细]

这两项赔偿如何计算

其中,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相当于陕西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半。…[详细]

而被抚养人生活费,《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按照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293元(2010年的尚未统计,按2009年算),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3794元。所以丧葬费就是30293元的一半即15146元5角,与法院判决的丧葬费完全一致。被抚养人王思宇案发时2岁,农村居民,生活费就是3794元乘以16,由于王思宇的抚养人有两个,所以还要除以2得30352元。

为什么没有交通误工费和受害人父母抚养费

但不管怎么说,赔偿的项目只有两个,即丧葬费和张妙儿子的抚养费。然而在判决书中所引用的前述《解释》的第17条中,分明还规定了——“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详细]

“死亡补偿费”的问题很关键,先按下不表。那么“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为什么没有呢?这是因为张妙还没有下葬,所以还没有产生相关费用,而法院判决这些费用都是要靠发票来计算的。

再者,张妙的被扶养人不只有儿子,还应当有父母。父母的生活费计算与他们的劳动能力和抚养人的人数有关,法院以“原告未提供被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证据”为由不予支持。…[详细]

为什么没有死亡补偿费
拿不到的“死亡赔偿金”

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有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17条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死亡补偿费。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编者注:同一司法解释,前面用了死亡补偿费,后面用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结论:按照法律规定,张妙应该获得死亡补偿费(或者说死亡赔偿金),按照2011年度陕西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果张妙是农村户口,死亡补偿费为4105元x20=82100元。而如果张妙是城市户口,这个数字将是15695元x20=313900元。…[详细]

但是根据最高法讲话精神,就没有了

200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最高法院一位副院长讲“确定附带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最高法副院长的讲话精神,迅速以会议纪要或刑事审判业务工作要求的形式,传达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并在刑事审判中被不折不扣遵照执行。自此,各级人民法院有关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均只支持对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被告人赔偿,对受害人主张的死亡补偿费(或者说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

最高法主要是考虑绝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死亡补偿费(或者说死亡赔偿金)因为加害人经济困难而无法执行,引起了受害人家属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满,为了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尽量使案结事了。这种做法其实是和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违背的,应该废止。…[详细]

如何理解张家人先不要钱后又嫌少
张妙家属得到社会捐助

很多网友质疑张家人前后不一

在一审判决后,张妙的丈夫王辉向媒体表示这些赔偿金远远不够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当问到是否会上诉要求增加赔偿额度时,王辉说“以后会考虑(上诉)”。

有网友认为,张家先前有人放出过狠话,只求严惩凶手,不要“带血的脏钱”,现在又嫌赔得少而准备上诉,这种行为值得非议。…[详细]

其实这是极大的误解

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详细]

2010年2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项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详细]

这就是所谓的“花钱买刑”。也就是说,在案发后、判决前,如果被告积极赔偿,可以作为从轻的量刑情节。所以张家不要“带血的脏钱”,是针对“花钱买刑”,而现在认为赔偿少,是针对判决结果,完全是两码事。


法院的判决也是按惯例行事,但4.5万的确不是一个符合正义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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