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为何能“赖”12年

加拿大联邦法庭在温哥华当地时间21日晚6点宣布,否决赖昌星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而赖昌星律师亦表示不再上诉,此后不到24小时,赖昌星便已踏上了遣返中国之途。…[详细]

 

今天下午,赖昌星终于踏上了中国的土地,一出长达12年的逃亡戏码终于落幕。为何赖昌星可以一“赖”12年,个中原因值得细说。

今日话题赖昌星已被执行遣返

2011-07-23 第 1736

今日话题
遣返赖昌星曾在哪里“卡壳”
赖昌星在加拿大“赖”了12年

加拿大本就是“骗子天堂”

赖昌星1999年来到加拿大之后,立即开始了难民申请,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本国或住所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根据国际法中的“不推回原则”,一旦确定难民身份,则难民所在国将不得将其强行送回,比如香港的越南难民案就是例子。而加拿大移民法中有关难民身份申请的制度,因涉及多重的司法程序,往往导致政府对于不符合难民身份的申请者难以迅速执行驱逐令。任何一个难民申请人即使申请失败,都可在加国逗留至少5年,甚至长达10年以上。

《华盛顿邮报》曾在一篇题为《加拿大引渡法使温哥华变成骗子天堂》的报道中,尖锐地指出加拿大对遣返嫌犯动辄就需要数年,使得加拿大成为一些贪官优先选择的庇护所。“对于那些有能力请得起律师钻每一个法律漏洞的富人,确实有一个不同的制度。”报道援引一位名叫博廷的律师的话说,许多富有的逃犯,可以通过不断地上诉来拖延他们被最终驱逐的命运。

加拿大弗雷泽研究所曾在一份题为《加拿大运转不良的难民识别制度》的报告中指出,其他发达国家在保护真正的难民的同时,也非常强调控制非法移民,防止难民制度被滥用,而加国目前的难民制度根本无法实现这个目标。也因此,中国国内的经济犯罪,包括贪官外逃、经济犯罪外逃,诸多犯罪嫌疑人首选国家均是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前中国驻加拿大大使梅平曾透露:中国公安部列明全球通缉的五十几名在逃经济犯罪分子,有一半在加拿大藏匿。…[详细]

为何是遣返不是引渡

加拿大1877年《引渡法》和1882年《逃犯法》,均不允许加拿大主管机关在无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向外国提供引渡合作,也不允许根据多边国际公约开展引渡合作。1999年,加拿大颁布新的《引渡法》实现了一定的变通,其第10条规定,在不存在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加拿大外交部长,经征得司法部长的同意,可以与有关外国就某个具体案件达成“特定协定”,以执行该外国向加拿大提出的引渡请求。但是,依据“特定协定”提供引渡,比之依据一般的引渡协定提供引渡,在可引渡的犯罪的刑期标准、证据标准等实体和程序方面,均有更高的要求,更严格的规则,最终结果也难以预见。

赖昌星于1999年8月潜逃至加拿大,中加之间并未缔结引渡条约,中方若选择引渡,只能依据1999年加拿大新《引渡法》中的“特定协定“制度,但该制度刚刚生效,尚不为人所熟悉,也没有先例。风险权衡之后,中国主管机关没有启动引渡程序,而是选择了依据加拿大移民法实施非法移民遣返的方式。…[详细]

“死刑牌”并非故意刁难

“回国可能面临死刑”一直是赖昌星律师手中的一张重要筹码,中国人可能不太理解,赖昌星作为一个中国公民面临中国法律的制裁,为什么加拿大却非要保护他不被处死,更有人猜测赖昌星是加拿大政府手上的一张外交牌。

其实在国际法领域,“死刑不引渡”已成为现代引渡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死刑不引渡”,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后可能被处以死刑时,不予引渡。对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而言,“死刑不引渡”已成为其国内引渡立法及对外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中的一项“刚性”条款。即使某些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也会考虑到人道主义原则以及本国刑事法律对死刑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定,在引渡合作中遵循死刑不引渡原则。例如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两国都仍然保留死刑,但它们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的第10条就是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规定。

在许多有关的国际公约中,死刑不引渡原则都得到确立,最具代表性的如1957年《欧州引渡公约》第11条规定:如果按照请求方法律,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可受到死刑处罚,并且就该项犯罪而言,被请求方法律未规定死刑或通常不执行死刑,则可拒绝引渡,除非请求方作出使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有关不执行死刑的保证。赖昌星虽然并非引渡而是遣返,但作为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加拿大仍然要确保自己的遣返令不是将人送回断头台。…[详细]

久拖不决更因多方角力

赖昌星之所以在一“赖”就是12年,更是各方角力的结果。

首先是政府部门与司法系统之间的角力。许多人认为,10年来未能回国,是加拿大政府的操纵。其实,加拿大政府从来都不欢迎赖昌星,2000年将赖昌星关押4个月的是政府部门;2006年5月决定启动程序,将赖昌星押往机场的也是政府部门,而独立的司法系统却一再给政府部门“拖后腿”,“令纵勿枉”的法律体系,也给赖昌星的律师提供了一次又一次的上诉机会。

当然,保守党上台以后,加拿大政府在对华政策上有所倒退,这也影响到在遣返赖昌星问题上的积极程度。

此外,行业利益的作用也不可小觑,赖昌星案牵涉的利益团体至少有两个:一是难民行业,二是律师行业。围绕难民身份已经形成了一个十分庞大的产业,与移民产业类似,其从业者们每天都在努力扩大他们的产业规模,赖昌星案则是难民产业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案子;律师行业的利益就更不用说了,在美国加拿大都有十分庞大的“移民律师”群体,只要出得起律师费,赖昌星的官司就会一直打下去。…[详细]

怎样引渡更多的“赖昌星”们
赖昌星前妻已回国生活

需要更全面的国际司法合作

据相关统计,目前,我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700多亿元人民币。要对这些外逃经济罪犯行使司法管辖权,实施有效的打击和惩处,就必须与相关国家进行司法合作,使其将逃犯移交给我国。国际上,这类案件中最常适用、最有效的司法协助途径就是引渡。实践中,我国引渡外逃经济罪犯的成功率很低,大量的引渡或遣返请求被拖延、搁置或被拒绝,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大量资金无法追回。

目前,我国与25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大多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或邻国,如泰国、俄罗斯、蒙古、乌克兰等,而非法获取大量资金的重大经济罪犯外逃的目的地主要是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西欧、澳大利亚等,而加拿大虽然是第一个和中国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西方国家,但引渡条约却一直未能签署。由于我国与这些国家之间尚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这使得我国从这些国家引渡罪犯无法成为一项制度性的安排。实践中,能否引渡成功,要看与对方的政治、外交关系,且只能针对个案进行谈判。…[详细]

增强司法交流,提高互信

2006年5月初,加拿大联邦公民身份及移民部决定将赖昌星遣返回中国,这是赖昌星过去12年中离中国监狱最近的一次,最后靠赖昌星以头撞柱才“死里逃生”。2007年4月5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蒙蒂尼裁定,加拿大联邦公民身份及移民部所作出赖昌星遣返风险评估“缺少对赖昌星回国可能遭到虐待的机制上的可信保证”,需交由另一名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对赖遣返中国风险重作报告,以重新裁决是否应遣返赖昌星。

赖昌星案在加拿大拖延至今,中、加双方仍未能就赖昌星遣返达成一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加拿大方面对我国的司法制度缺乏了解和信任。赖昌星及其律师也是积极利用此点大做文章。他们提出,中国对赖昌星的追诉是因“司法制度不公正”造成的“迫害”;中国方面提交的相关涉案人员证言可能以酷刑和恐吓手段取得,不可采信;至于中国政府作出的不判处死刑的承诺,辩方则表示,这正说明政府可以干涉司法,表明司法不独立,等等。客观上,赖昌星案也是一次关于中国司法制度公正性问题的大辩论,涉及中国法律制度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各个重要方面,包括了中国法律制度的性质和历史、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改革、刑事调查、公诉与审判、量刑、死刑、对中国政府关于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承诺的可信性评估、矫正制度、人权与国际人权标准、反腐败的国内和国际标准、跨国犯罪与司法合作、乃至中国的司法改革以及中国与国际社会开展的法治合作等。

在今年7月21日的庭审辩论中,赖昌星回国后会不会遭到虐待又一次成为争议焦点,赖昌星的辩护律师马塔斯表示,虽然中国政府以外交函件形式提出的不会对当事人施以虐待,但中国的政治敏感案件经常会以“国家机密”的理由拒绝对外国领事和国外观察者开放。所以他认为中国方面的保证并不充足,因而不具任何价值。联邦移民部的代表则反驳,所谓的“赖昌星会死于狱中”的说法纯属臆测,加拿大政府已经仔细、彻底地评估了所有证据,结论是他不会有“受虐的风险”,另一代表帕克则表示,赖昌星的犯罪事实已十分清楚,不会有所谓的“刑讯逼供”。几位代表均表示,中国政府的保证是可靠的,因为这是一个“知名度很高的案件”,如果中国政府违约,就会失去国际威信,而且以后会更难说服其他国家遣返中国的逃犯。…[详细]

经济犯死刑矛盾值得重视

虽然中国承诺对赖昌星不执行死刑,但经济犯的死刑问题仍然是中国引渡流亡罪犯的一大障碍。

在刑法大修之后,目前我国刑法中仍然保留了对严重经济犯罪的死刑处罚。而综观外逃经济罪犯, 通常都是罪行严重,包括贪污,走私等等,且涉案金额巨大,动辄上亿元,根据我国刑法,他们中大多数都应判处死刑。若我国坚持对外逃经济罪犯的死刑主张,则通常会受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制约,遭到被请求国拒绝而难以引渡;而若我国政府承诺对被引渡人不处以死刑,则有违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变成本来必死之罪,出国逃亡一圈便可以免死。而目前我国与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至今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能就死刑不引渡条款达成协议。…[详细]


也许比追回赖昌星更重要的,是打开引渡之门,让外逃贪官们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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