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姐“恐怖言论”麻烦有多大

据媒体报道,人称凤姐的罗玉凤正在遭遇一场巨大的麻烦——凤姐微博上的一句“我要烧了美国移民局”已被美国安全局记录在案,相关法律程序也已经启动,凤姐或许将面临被收监或者遣返的窘境。…[详细]

 

而这个新闻引发的另一层反应,是对“原来美国这么容易因言获罪”的惊诧。一些网友认为,这是对美国所谓言论自由的一记响亮的耳光;还有一些网友认为,这个事例只是提醒我们要注意“言论自由并不是无限的”,其实,两种说法都不乏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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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获罪”其实是检举揭发
凤姐并未删除受争议的微博

并未“立案”,只是有人报警

凤姐办理旅游签证到美国之后,在一家洗脚房(一说是美甲店)打工为生,8月17日,她发表了一条简单的微博,“我要一把火烧了美国移民局”,据传这是她拿绿卡不顺利而发出的激愤之言。

11月份,在凤姐口出狂言3个多月之后,一位似乎一贯讨厌她的网友莫润刚在微博上表示,“这一条希望网友一定立照留存,因为凤姐恐怖威胁烧毁美国移民局。只要现在打电话给911报案,凤姐马上会被抓进监狱。凤姐如果真的意识到严重性的话,就公开发微博,@我(抄送我),声明自己从今以后不再恶俗炒作。否则我一定会坚持送凤姐回家。但确实不想让她进美国监狱。我还没有那么不人道。”

不过,凤姐对他的“忠告”和要求视而不见,随后莫润刚行动了起来,向美国警方报告凤姐要火烧移民局。11月30日,他在微博上公布了进展:“刚报警给local警察police Mike R, 国安局会立案跟进。望世人引以为戒!这条希望网友立照留存,因为凤姐恐怖威胁烧毁美国移民局。一报案,凤姐马上会被抓进监狱。”他还表示“这个时候最恨的就是美国的法律程序太长。盼个死刑犯都要等几年。希望凤姐的事情不要拖太久!”…[详细]

国内媒体夸大后续影响

在ID为“CNNIC国际政策研究员”的莫润刚报警之后,国内媒体开始报道这一事件,他们普遍采信了莫润刚的说法,在莫润刚的一封公开邮件中,他很有把握的声称“(凤姐的)这一条微博已经被美国公安局、移民局和国安局记录在案。凤姐的遣返和入监只是时间问题,现在在美国针对凤姐的法律程序已经启动。”

也就是说,整个事件的实质,是凤姐的微博被这位叫“CNNIC国际政策研究员”的在美华人向警察机关举报,他微博上那张被一些媒体作为证据的照片只相当于中国的接警证明,只要去警察局反映情况都可以向警方索要,并不代表可以立案,更不代表“入监只是时间问题”。此外,美国国安局应该是大名鼎鼎的NSA(National Security Agency),这是隶属于美国国防部的保密单位,并不对外公开工作计划,以常识判断,这位“CNNIC国际政策研究员”不可能知道NSA有没有将凤姐的微博“记录在案”。

当然,这位“CNNIC国际政策研究员”也不是专业人员,出现这种差错可以理解。很多网友将CNNIC理解为哈佛大学的一个研究机构,其实CNNIC是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的简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详细]

“火烧移民局”越过了言论自由的边界?
美国艺术展上的小布什入狱图

首先要搞清什么是言论自由

对于言论自由这个概念,中国人喜欢用中国特色的思维去理解,因此创造了“世界上只有相对的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等等说法,这是来自于政治哲学上极大的误解。

按照我们所受的教育,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但在英美的政治思想中,权利是人自然而然就拥有的。我们可以使用孤岛上的鲁滨逊来说明这两种权利观的区别:按照我们的法律逻辑,罗宾逊是世界上权利最少的人,因为没有法律赋予和保障他的任何权利;而按照英美的法律观念,鲁滨逊是世界上权利最多的人,因为他的任何权利都没有被限制,在孤岛上,他有权做一切事。而鲁滨逊回到人类社会以后反而减少了他的权利,比如他失去了亲自防卫自己财产的权利,以及亲自惩罚伤害自己的人的权利(尽管孤岛上不存在伤害他的人,但他在孤岛上的时候仍然保有这一权利,只是没机会实施)。也就是说鲁滨逊上岸以后,为了社会生活的需要,将这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政府——而他没有让渡出来的那些权利,就和他没有拿来交税的财产一样,当然是继续属于他自己的。

因此,美国的宪法当中并没有关于言论或信仰自由的条款——只要你没有授权给政府,你就当然的继续拥有这些权利。不过,1787年美国宪法草案提交各州立法机构批准时,有些人提出了担心宪法无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疑虑,于是截至1791年,美国宪法一共增加了10条修正案,形成了现在所说的《权利法案》。

以我们的思维,看这十条《权利法案》会觉得非常奇怪,因为它没有一条是宣称公民“有”什么权利,而全是否定性的,都在宣称政府“没有”什么权利。例如涉及言论自由的规定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归根结底,他们认为保障某一项自由的方法就是在这个事项上限制政府。所以,“自由”不是一个形容词,而是一个名词,包含了一项又一项具体的权利,讨论有没有“绝对的自由”毫无意义,就像你不会去讨论“有没有绝对的皮鞋”一样。

总而言之,言论自由是用来限制政府的,个人、公司和QQ群的群主不让人说话,都与言论自由无关,政府不让人说话才会牵涉言论自由问题。 …[详细]

凤姐触及言论自由的“边界”了吗

在美国的宪政传统中,言论自由确实出现了“边界”,这就是20世纪初的美国最高院大法官霍姆斯提出的“紧迫而现实的危险”理论。

霍姆斯认为,在言论可能造成“紧迫而现实的危险”的时候,政府有权力限制并追究这种言论:例如在拥挤的剧院里乱喊“失火了”会导致发生踩踏,这种情况下的言论就必须被限制。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一位社会主义鼓动家申克到处散发传单,号召反对美国的兵役法,叫美国年轻人“不要为华尔街卖命”,霍姆斯认为,这种言论在平时无可厚非,但战争期间反对征兵的言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应判申克有罪。而几年之后的1925年,美国另一个左派政党“美国社会党”领袖古特罗宣传用暴力和非法手段颠覆政府,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以后,霍姆斯却认为古特罗无罪,他认为“每一个意见都是一个煽动,它必然是为了让人相信而出现”,而尽管古特罗煽动的内容很可怕,但并不会造成迫切和直接的危险,所以不能禁止他进行“煽动”。霍姆斯的理论后来被另一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概括为:“除非言论会产生,或预定产生出明显且即刻的实质性罪恶的危险,否则,合法限制(言论)的条件就不存在”。

而70年代出现的“自主主体论”构成了对霍姆斯理论的重要补充,这一理论由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斯坎琳提出,在美国法学界的泰斗人物德沃尔金的推广下获得越来越多的承认。“自主主体论”认为,言论的目标是通过表达而影响他人的行为,而表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指出行为的适当理由或后果,推动他人的行为;第二种是威胁、强迫、蒙蔽、提供具体手段等方式,推动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即使要推动的是邪恶的行为,也只有第二种表达方式是政府有权禁止的。也就是说,劝说一个成年人去火烧政府大楼并不犯法,只有威胁或强迫他去,或者劝说判断力不健全的未成年人或弱智去做这件事,以及给这件事提供具体帮助(如相关情报信息),才构成犯法。按照斯坎琳的这一补充,申克反征兵的言论也并不犯法,因为他没有迫使别人不去当兵,其“煽动”的对象也都是心智正常的成年人。

从这两个原则来看,凤姐在微博上喊两声“我要火烧移民局”既不构成强迫他人火烧移民局,也几乎不可能对美国移民局造成迫切而现实的危险,她没有触及言论自由的“边界”,这个官司如果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凤姐应该不会输官司。…[详细]

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随意威胁
奥巴马是威胁性言论的主要目标

美国比中国更重视“威胁罪”

言论自由是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人与人之间,人与机构之间不存在限制言论自由的问题,但并不意味着任何言论都不会违法。说谎、诽谤、泄密、威胁,或者用高音喇叭扰民的“言论”仍然要付出代价。

凤姐的言论虽然按照宪法修正案不在受美国政府约束之列,但她的话在理论上存在涉及恐吓的可能性,如果她“扬言威胁”的对象不是移民局而是学校、医院、公司等机构,“CNNIC国际政策研究员”让她坐牢的期望就很有可能成为现实。

对于纯粹言语威胁的行为,美国的治罪远比中国严苛。中国刑法当中并不设立恐吓威胁罪,直到今年5月,才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寻衅滋事罪里加了一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但至今没有判过一例。此前,恐吓在中国只是治安案件,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规定,涉及恐吓行为的最高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在美国,威胁伤害他人的人身安全是受到高度警惕的。去年一位中国留美博士生翟田田一度被诉“恐怖威胁”(Terroristic Threats)罪,就曾引起轩然大波,虽然校方最后撤诉,但翟田田也因为这次风波而中断学业。…[详细]

威胁美国政府,被不被抓是个运气活

按照美国法律,对联邦官员(无论工作人员还是总统)和具体工作场所的威胁并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来自马萨诸塞州亨廷顿的托马斯·斯蒂芬尼克被判监禁21个月,就是因为他在电话中威胁波士顿的司法人员,声称他要带一把猎枪到法院大楼去,“让你们看看谁是老大”。

据称奥巴马刚上任的时候每天平均收到30个威胁电话,但美国每年都只有几十起针对联邦雇员的威胁会被检方起诉。联邦调查局更多的将这些威胁视为一种情报截获,只有确实构成危险的情报才是有价值的,因此大多数威胁都因为不具备现实危险而免于起诉,最终被判罪的也一般都是有更实际的严重行为,比如非法持枪等等。

加州新月市的约翰·金贝尔经常发各种粗言秽语的电子邮件威胁奥巴马全家,奥巴马上台之前他还一直威胁小布什总统。他自己也因此被情报部门雷达监视多年,不过由于他一直没有什么把自己的言论付诸实现的倾向,情报部门也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2009年奥巴马视察金贝尔所在的旧金山地区的前几天,特工人员决定抓捕他,在法庭上金贝尔辩解说,他只是在实践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已,他还说自己并不打算伤害总统,只是想引起大家注意,后来当局撤销了指控。

中国人很熟悉的例子是内森·瓦恩案,中国的报纸说“一名叫内森·瓦恩斯的美国男子向美国陆军征兵司令部发送恐吓奥巴马的邮件,威胁要刺杀奥巴马。不过很快,他便被警方逮捕,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刑罚。”——实际上他不是被逮捕而是自首的,他被诉罪名也不是威胁刺杀总统,而是盗窃枪支,他最后被判了3年刑——凤姐“火烧移民局”的言论有多大风险,也可以拿这些例子对照一下。 …[详细]


目前来看,凤姐获罪可能性很小,拿到绿卡的可能性也很小,不过凤姐在微博上表示她已经规划好了自己的下一站:到加拿大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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