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丽萍“反同”之争的误区

吕丽萍微博上的“反同”言论仍然余波未平,按惯例吕丽萍理应担任今年金马奖嘉宾,但前日金马奖主席侯孝贤和执委会表示,因吕丽萍的“歧视言论”,暂缓邀请她赴台颁奖…[详细]

 

事发至今,一部分原本支持同性恋者的围观者,又因为吕丽萍被金马奖封杀,转而同情吕丽萍。可是,同性恋有没有被吕丽萍“打压”?吕丽萍的言论自由又是不是被反对者侵害了?回顾这场争论,发现其实概念混乱之处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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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同”之争误区面面观
孙海英与吕丽萍看法高度一致

1,吕丽萍说的“罪”不是违法犯罪

所谓吕丽萍攻击同性恋是“犯罪”,其实是因为她和同为基督徒的丈夫孙海英都引用了一位牧师的微博,微博说“纽约州议会昨晚通过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提案。这是美国第六个通过类似法案的州,也是最大的一个州。求神怜悯这片日益堕落的土地!即使有一天若这里法律规定反对同性恋会被判刑,我也仍然要传讲:同性恋是罪。神爱罪人,但神恨恶罪!信靠耶稣,胜过罪恶,出死入生。”

显而易见,这条微博说的“罪”是基督教意义上的,而不是“流氓罪”,“抢劫罪”意义上的。基督徒确实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罪”,但罪在这里只是泛指人类堕落的行为。包括贪婪,淫荡,愤怒,饕餮等等都是“罪”,微博作者和转发者吕丽萍肯定也不会否认她们自己和同性恋者一样都是“罪人”。而很多人传播“吕丽萍说同性恋是犯罪”,潜台词是吕丽萍认为同性恋者应该被绳之以法,显然是把吕丽萍说的“罪”误解为“违法犯罪”了。…[详细]

2,吕丽萍批评的是同性恋行为而非同性恋者

基督教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不可论断人”,很多批评者认为吕丽萍作为一个基督徒,转发这样的微博是与其信仰相矛盾的。其实,基督教说的是不要论断具体的人或群体,吕丽萍转播的这条微博并非是在“论断人”,而是在“论断罪”。

有一个例子可以看出基督徒是怎样区分论断人和论断罪的。美国有一家电视台做了个测试,他们让人扮演服务生,宣称餐馆不欢迎同性恋,要求用餐的同性恋家庭离开,以此测试餐馆其他人的反应。在以左倾和“自由”著称的纽约做这个测试的时候,在座食客有25%的几率起来谴责服务员,而在基督徒保守势力的大本营德克萨斯州,虽然这个州号称“上帝的土地”,也一直不承认同性恋婚姻,却有50%的顾客起来谴责服务员,一位基督徒尤其提醒服务员要“don't judge”——简而言之,对某一种行为可以批评,对具体的人一定要尊重。

3,吕丽萍当然有权利批评同性恋行为

基督徒毕竟是少数人,说对方的行为是“罪”,即使基督徒的本意并非歧视,被指责的人却会感觉受到了歧视。歧视他人不是什么好行为,但并不等于吕丽萍不能这样做。从法律上来说,政府是法无授权皆不可行,普通人是法无禁止皆可行,既然法律没有禁止歧视同性恋者,那么吕丽萍显然可以表达对同性恋行为的歧视。

而从道德上来说,近十几年来在美国“politically correct(政治正确)”这个概念比较流行,现在美国人说黑人都得说“非裔美国人”,否则就是没教养,这个风气流传到了中国,大家也觉得这样说话是素质的表现。但即使在美国,什么样的语言算是不“政治正确”也要根据其社会具体情况,比如说“黑鬼(negro)”就是歧视,说“白鬼(honky)”则基本上只是个玩笑。中国并没有迫害同性恋的社会土壤,要说在中国批评两句同性恋就是“歧视”或“打压”,大概也过于敏感了。…[详细]

4,同理,同性恋者支持者也有权反对吕丽萍

既然法无禁止皆可为,吕丽萍可以批评同性恋,同性恋当然也可以批评吕丽萍。虽然现在支持吕丽萍的和支持同性恋的,双方都号称要捍卫自己的言论自由,但他们都没有被对方用强制行为禁止说话,其实还谈不上言论自由受到危害。

美国人把politically correct捧上了天,许多以“维权”为号召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变成了霸道,例如现在的美剧里,如果没有涉及同性恋剧情,就会被维权组织抗议施压,要求编剧加入同性恋剧情,《傲骨贤妻》就遭遇到这种待遇。这当然属于政治正确“踩过界”,不过中国还远远没到这个程度,包括金马奖抵制吕丽萍,也无非就是金马奖组委会对“反同”者的歧视,吕丽萍有权“反同”,他们当然也有权这样做。…[详细]

同性恋权利运动已成风潮

5,“反同”究竟是反对行为还是反对对象

如果同性恋倾向是由基因决定且不可改变的,那么毫无疑问,任何的“反同”言论,都不是对同性恋行为,而是对同性恋者这一“物种”的歧视,类似于纳粹对犹太人的反对。但目前看来,“同性恋是先天决定的”只是一个流行谬误而已。杰弗里·沙汀诺瓦博士在《人类性行为期刊》上表示:“没有证据表明同性恋是遗传的——没有任何研究声称这一点。只有一些出版物和研究者这么做,因为他们要面对公众,说的是套话。”

1993年,科学家迪恩.哈默宣布同性恋基因的存在引起曾一片欢呼,然而批评者认为,哈默自己就是一个同性恋者,其他遗传学家们进行同样的研究,却并不支持他的结论,甚至哈默自己也承认,所谓同性恋基因的作用并不是决定性的。社会学家斯蒂文·戈德堡博士则直截了当的说:“事实上,所有证据都是反对决定性生理因素的说法的,而我也知道,没有任何一个研究者认为这种决定性的生理因素存在……这些因素起的是一个倾向性的角色,而非决定性的角色……在这个领域里,我没有见过任何人会脱离环境因素解释同性恋的起因。”

目前比较确认的对同性恋有先天影响的是下丘脑前端一个被称为INAH-3的区域,同性恋男子显著小于异性恋男子,但这仍然是概率上的影响,并非决定论的依据——暴力犯罪群体的肾上腺素和去甲肾上腺素分泌水平大大高于普通人的平均水平,但我们无法说暴力犯罪行为是先天决定的,也就是说,即使INAH-3区域对后天成为同性恋的影响确实存在,同性恋倾向仍然是一个由后天环境决定的问题。…[详细]

6,同性恋的权利和异性恋的权利并无不同

否定同性恋的先天属性,并不等于否定同性恋者的正当权利。因为政治是求普遍的“善”而非求“真”,在科学上同性恋“真正”的来源如何,并不影响对同性恋者权利的安排。我们善待囚犯并非因为他们天生犯罪,个人的选择无能为力,而是因为虐囚会带来更多的恶,因此即使承认同性恋是后天环境所致,也并不会带来政治上的迫害和禁止,因为迫害或禁止同性恋也只会带来更多的恶。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当然是合法的,因为这是他们的私事,即使这不“自然”或者不“正确”,他人无权干涉这些行为。…[详细]

7,公众人物应该“说话谨慎”?

吕丽萍的“公众人物身份”也成为论述其行为不当的理由。例如性学家李银河就表示,“作为公众人物发表这样反动的言论就不可原谅。”CCTV也发表评论说,“我们尊重名人本身的信仰,甚至允许他们对事物有自己独特的看法,但是,这并不等于去认同一个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可以如此公开地对一个对中国社会还有些“特殊”的群体去表达你的歧视”。——CCTV似乎不知道“对事物有自己独特的看法”并不需要谁去允许,更谈不上“甚至允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众人物大放厥词的权利也并不比普通人少几分。

实际上我们的公众人物恰恰是说话最“谨慎”的,好莱坞明星和导演们支持谁反对谁,大选投谁的票,从来都不是秘密。而我们几乎没见过任何一个中国歌星影星谈论其政治观点,或者对社会问题表现出任何见解,这也怪不得姚晨只不过稍微表露了一点对社会的看法就被当成了“意见领袖”。显然我们应该鼓励公众人物多说话,而不是警告他们少说话。担心公众人物在敏感问题上说话会误导公众纯属杞人忧天,就算吕丽萍误导了公众,还有蔡康永和小S们纠正呢…[详细]

8,需要立法来禁止歧视言论吗

歧视的言论也仅仅是言论,要通过施压,封杀,甚至立法的方式来确立“政治正确”,显然违背了言论自由原则。何况只要没有公权力参杂其中,歧视无非就是一种个人的偏好,其后果完全由自己负责。

歧视当然不是美德,但如果可以立法禁止一切歧视,那还不如先立法禁止不助人为乐,不见义勇为,不舍已为人……法律是一个人人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道德是一个可以选择的最高标准。如果把法律拔高到道德的程度,把可以选择的变成必须遵守的,那么就会连最低的法律标准也失去掉——因为标准无人能遵守。…[详细]

9,可以(有权利做)不代表应该

吕丽萍可以发表反对同性恋的言论,但不代表她应该发表这些言论。她除了赞同同性恋是“罪”之外,还赞同同性恋是“堕落”,这是一种道德评价。也就是说,吕丽萍坚持“两性相悦”才是道德的人,“同性相悦”就是道德。但事实上“两性相悦”只是一种审美标准,而根本不该是道德的范畴。道德指的是人的品格,即“利他”的精神。试问同性恋与道德有瓜葛吗?没有!所以你吕丽萍凭什么说同性恋就是堕落(一种道德指控)呢?


吕丽萍并没有打压同性恋者的言论自由,批评者也没有伤害吕丽萍的言论自由,犯不着上纲上线。但吕丽萍的这些言论无疑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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