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郑州一对老夫妇,因为小女儿对他们“不管不问,从来不回家探望”,一怒之下将其告上了法庭。
当年10月,法院判决:被告人不仅要每月向老人支付200元钱的赡养费,而且还必须每半月回家探望一次。
该案引起了激烈争论。支持者认为,孝顺父母是传统美德,理应获得法律保护;反对者认为,司法虽然具有强制力,但若用来维护社会道德,并不是一件合适的工具。
这样的纷争照例没有答案,分歧源于一个更大的命题:“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详细]
2008年6月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就《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常回家看看”入法,辽宁省是先行者,并且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详细]
不过,虽然质疑的声音很强,当年8月,该草案还是获得通过,并从10月1日起实施。…[详细]
2004年9月,南京市“老龄委”主任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不孝罪”,让不孝敬老人的逆子受到严惩。
2004年10月,四川省一位律师,郑重地向省人大提交《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共6页,计22条,包含一些很有意思的条款,比如“录用公务员以孝为先”等。
尽管该“法”殊不可行,还是受到一些人的欢迎。…[详细]
提案人本身就是有专业素养的律师,当然知道没有操作性,不过,他显然更加看重人们的反响,“有人关注,这就够了”——敢情是一场行为艺术。…[详细]
首先得承认,谁也不能终结法律与道德之争,无论他怎么理解这个命题,也只是某个学派的信徒而已,抹杀不了其他学派。
最主要的对立,是“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的对立,它们各自宣扬“恶法非法”以及“恶法亦法”。
鉴于“实证法学”是当今世界的主流,因此,有必要放弃“自由裁量权”,在“实证法学”框架下考虑这个问题。
这样,问题就比较明确了:法律规定的是道德的下限。
也就是说,违反法律的行为是违反最低层次道德要求的行为,但是反过来,并不是所有违反道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因此,不可能、也不应该将道德的要求规定在法律中。
还有一种逻辑很奇怪,虽然承认法律是道德的下限,却又认为,用法律来强制道德,就可以提高这个下限——要反驳它很容易,类比一下,现在的贫困标准是每天消费1美元,难道说,我们把这个标准提高到100美元,就意味着穷人每天的消费从1美元上升到100美元吗?…[详细]
我们强调法治,但是,一遇到问题就依赖立法,这是典型的法律万能主义的逻辑。法律不能管得太宽,通常来讲,法律规定的应该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法律的标准应该是一个“最低标准”。
在康德看来,法律与人们的行为有关,而道德与人们的动机有关。人的善和爱,有自发、自愿的特点。作为受者,也有很强的主观性。这与法律强调客观后果是相悖的。
法律和道德的适用性存在差异,用法律去强制伦理,将显得过于横暴,其效果也很可疑。
主要是避免“愚孝”。即使“孝法”的主张者,也强调了“适当避让”原则:子女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也可“适当避让”,但这期间,应将自己的下落告知父母或相关亲戚朋友,避免父母担心。…[详细]
在法律实践中,还有一个名词——“赡养抗辩权”。基本意思是,如果父母没有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权抗辩赡养父母。
这话听起来大逆不道,但是在现实中,确实不乏悲剧性的案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详细]
法律的特点是带有惩罚性,其规范的行为必须明确、具体。
什么叫“经常”,一周一次,还是一月一次?
什么叫“看望或者问候”,是不是说,随便打个电话寒暄下就行了,不需要当面关心?
还有,既然是“罪行”,证据如何采信,依靠电话清单、电话录音之类吗?要知道,当事人的感观可能存在很大分歧。
说到底,所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这样模糊的表述,只能是鼓励性的,不能是惩罚性的——那么,它不应该是法律,而应该是倡议书。…[详细]
事实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涉及了“精神赡养”,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这里说的“精神上慰藉”,题中之义,已经包含了“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然而,回到文首的案例,当时之所以引起轰动,也正因为相关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很多人认为不可思议。
以后,如果有了类似的判决,如何确定执行情况呢?买点水果往家里一扔?或者家长里短柴米油盐地唠叨到半夜?本来一个很主观的事情,若流于形式,就变味了。…[详细]
所谓“空床费”,是刘某与其丈夫的约定:丈夫如果在0点至7点不归,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
2004年,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空床费”4000多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赔偿请求,但仅承认精神抚慰金,刘某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码事,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裁定,“空床费”属有效约定,予以支持。
在法理上,该案的争议不在于“空床费”这个新事物,而是这种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详细]
“空床费”只是夫妻“忠诚协议”的一种,是否支持这种协议,法律界一直有着激烈的争论。
在司法实践中,这也是“同案不同判”的典型。直至今日,各地法院对待“忠诚协议”的态度仍不相同。北京、安徽、广东等地出现过支持的判决,上海、浙江等地法院则倾向于不予受理。
去年底我国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初的草案曾经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后来,起草人的态度发生逆转,又规定,法院对这类协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驳回起诉。也就是说,“空床费”事件如果晚7年发生,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详细]
当初,“忠诚协议”之所以得到拥护,是因为符合婚姻法“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精神,被认为能够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感情没有了,婚姻解体了,起码在经济上还能得到一些保障吧”。
批评者则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只是道德提倡,不是法律义务,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由法律明文设定,当事人无权自行创设,否则,可能侵犯一方的人身自由。
甚至于,是否保有“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个条款,本身就充满了争议。
此外,也存在可执行性的问题,一些私下的协定可能逾越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必须净身出户、不能探望子女、不能提出离婚等等,已经危害了别人的合法利益。
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复杂性,促使最高法最终对这个问题保持沉默,这被看作明智之举。…[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