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飞遗孀之死 肇事者负何责

丛飞遗孀邢丹遇害案告破,肇事者为三名青少年,据他们交代:为了取乐,三人从高速公路边捡拾小石块和混凝土块向行驶的汽车投掷。其中林某健掷出的一混凝土块掷中邢丹所乘汽车前挡风玻璃,砸碎玻璃后击中邢丹。…[详细]

很多人对“取乐”的说法不能接受,但是如果按经验判断,三人的交代倒很有可能是实情,因为青少年向行驶的汽车投石取乐的案例太多了,其中不乏致人死亡的。按照之前的判例,三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无疑的,焦点在于“过失”还是“故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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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过失”,三人皆不负刑责
被击碎的车窗玻璃

三人的行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以危险方法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造成危害,就可能构成本罪。

向高速公路通行车辆不停地扔石块,显然既是针对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又会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造成危害,这一点争议不大。

但是还有两个要素,第一要区别“故意”还是“过失”,第二要区别后果是“不严重”(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还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如果是过失,则两名没有致人死亡的青年不构成本罪

据公安机关披露的信息,虽然三人投掷石块,已经击中了多辆过往汽车,但除了邢丹所乘汽车外,其余被击中的汽车并无大碍,司机也未报警。所以蔡某成(男,1994年5月出生)和黄某泉(1992年4月出生)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两名青年投掷石块的行为,既不是希望造成严重后果(主观的故意),也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只能是放任的故意或者轻信的过失,如果是后者,那么他们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需负刑责。

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少年由于年龄原因不够成本罪

林某健(男,1996年7月出生)的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适用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主观要件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是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杀人或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主观是故意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据此,若认定林某健的行为是过失,则他无需承担刑责。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若为“故意”,三人皆要负刑责
击中汽车的混凝土块

故意还是过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前所述,三人的行为基本可以排除直接故意(希望的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剩下放任的故意和轻信的过失两种可能。区分放任的故意和轻信的过失,是司法的一大难点,甚至有人说是最难的。一般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细节才能拿出结论。

在本案中,如果有选择的挑选石块(如挑选轻的、小的、疏松的),在投掷时瞄准的是玻璃以外的部位,则说明行为不具有放任性,只是轻信不会有严重后果;如果是被取乐的刺激冲昏头脑,随手抓起又大又硬的石块,不管青红皂白就朝车子扔过去,则具备放任的特性。当然这只是从一个角度简单分析,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

若为故意,则两名没有致人死亡的青年构成本罪

若蔡某成和黄某泉的行为认定为故意,则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蔡某成还未满18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若为故意,致人死亡的少年年龄就不再是免责条件

刑法总则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者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上述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因此林某健不能免刑责。

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林某健还未满18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两名没有致人死亡的青年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若三名青少年均是故意,则他们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也就是说,三人均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只不过需要分清谁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谁是实行犯,并分别认定其责任。

民事责任如何认定
警方带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

若不是共同犯罪,则致人死亡者负责

如果只是林某健对邢丹所乘车辆有侵犯,则林某健负民事责任。

如果三人均有侵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依据此条的规定,林某健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其只有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此法第32条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监护人一般为其父母)。

若是共同犯罪,则另两人也需负责

如果可以认定三人为共同犯罪,那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另二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蔡某成已满16周岁不满18岁,新闻报道显示其已经辍学走上社会,按照民法通则第11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规定,应当与其他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邢丹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二个孩子的抚养费、邢丹父母的赡养费(是否符合支付赡养费的条件要看其父母的个人情况决定是否有权主张)等。

高速公路管理方亦有责任

由于三名青少年是由破损的高速公路防护装置进入的,说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设备负有维护不力的责任,与邢丹之死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愿以上内容,可以给青少年、家长、交通管理部门、教育部门一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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