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咸平说错了无偿献血

近日,号称经济学家的郎咸平在微博上与红十字会关于“无偿献血、有偿使用”展开论战,他主要表达以下两个意思:1、红十字会每年靠垄断卖血赚得盆满钵满;2、老百姓无偿献血,用血的时候却要花钱买。语毕,网友群起应郎,一直处在舆论漩涡中的红十字会再遭围攻。…[详细]

 

郎咸平这次又说错了吗?红十字会靠卖血赚钱?医疗上的临床用血真的是无偿献血有偿使用吗?中国在98年正式推行的无偿献血制度最大的问题又在哪?

今日话题郎咸平在慷慨激昂地演讲

2011-08-03 第 1752

今日话题
首先,郎教授骂错了对象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世博馆

就算“卖血”,也是血站和医院的事

郎咸平在已经被他删除的微博中说:“红十字会一袋血200毫升,卖给医院200元,医院卖500元。”这句话毫无疑问是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的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再看《献血法》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宣传献血工作。”

由此可见,红十字会最多就是辅助无偿献血的一个机构,完全不参与采血、供血的环节,更无卖血的可能性。医疗临床用血都是地方血站提供给医院,医院再提供给需要用血的患者。

那为什么献血的地方都有红十字会的标志?

无偿献血最初是由国际红十字组织倡导的并在各国广泛、逐步推行的一个献血计划。国际红十字会在1864年成立之初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援救伤员,而战时最紧缺的医疗资源就是药和血,自然红会和“血”的关系很紧密。正是由于这个历史原因,各国的无偿献血肯定少不了红十字会的参与,包括中国。在中国,血站归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与红十字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其次,郎教授罔顾事实
市民在街上的采血车上无偿献血

无偿献血不代表“用血无成本”

按郎咸平的意思,既然红十字会(血站)无偿收了老百姓的血,怎么能200块卖给医院呢!有一点必须承认,医院的临床用血确实是需要钱买的。按照《献血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这似乎说明了郎的观点是对的,但是再看《献血法》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这就是说,“血”的本身是无偿采集的,这“血”当然也不应该有偿卖出去,但是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需要用血人自付。做个简单的类比,我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自然从小学到初中,“学、杂费”是免掉的,但是,是不是上九年学就不要一毛钱呢?显然不对,因为还有“书本费”。

有偿用血不代表就是暴利

根据《献血法》,临床用血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2005年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血站制备血液的费用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如200毫升全血全国统一收费标准220元。配血费和储血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如上所述,按献血法的规定,血站制备血液的费用包括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其中,采集费用包括购买针具、专用采血袋,以及购置和维护采血车、采血设备、化验设备、信息传输设备、献血宣传招募设备、献血者食品饮料储存设备等产生的费用成本;储存费用包括储血冰箱、冷库、冷链监控设备等的购置和运转费用成本;分离费用包括大型离心机等分浆设备、血液深低温冷冻以及解冻设备等的购置和使用成本;检验费用包括ABO血型、RhD血型、血红蛋白、转氨酶、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梅毒螺旋体等项目检测的试剂及设备购置及维护,以及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三种病毒的核酸检测项目产生的费用。

2009年中国输血协会对全国93家血站血液成本进行调查,除用于制备血液过程的人工费用外,血液的采集、检验、储存与分离的加工成本为每200毫升全血211.29元。由此可见,如果200毫升全血全国统一收费标准是220元,那真不是暴利。

就算有偿用血,也不是人人都要缴费

据《献血法》规定,已履行无偿献血义务公民本人临床需要用血时,不需支付费用(220元每200毫升)。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临床需要用血时,按地方规定免交或者减交规定的费用。

拿上海举例,上海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的5倍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什么是用血互助金,下面会解释);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家庭成员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

当然,无偿献血者在无偿用血时,会遇到手续繁琐、报销难的问题,这是亟待解决的。

真正的问题出在这儿:用血互助金
血液及其制品对医疗的作用非常大

什么是“用血互助金”

在《献血法》之下,每个地方都出台了具体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医疗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规定》,这些都是《献血法》的下位法。 问题就出现在这些下位法中。在上文我们已经说过,无偿献过血的人和其亲属在一定的年限内可以免费使用一定量的血。但是无偿献血的人毕竟是少数,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这并没有实际的意义。在地方法规中,我们找到了答案。如辽宁省实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实行无偿献血互助金制度”,临床用血的公民,本人未献血,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未参加无偿献血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三倍交纳互助金。

这就是说,你在辽宁医院需要用血的时候,如果你本人和直系亲属没有参加过无偿献血,那么你用200ml的血不仅要交国家规定的220元,还需另付660元所谓的“互助金”。几乎每个省份都有类似的规定,互助金所交额度是标准临床用血费用的一到五倍。这是毫无疑问的乱收费,是郎教授所说“医院卖500”的真正原因,也是用血人的怨气所在。

漏洞百出的“用血互助金”

1、用血互助金的定义是: 用血互助金是指公民本人或其家属成员符合献血条件,而未履行无偿献血义务,在需要临床用血时,除向医疗机构交纳规定的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过程消耗成本费用之外,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专项资金,收取的互助金由当地无偿献血办事机构保管。

无偿献血什么时候变成了义务?据《献血法》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在这里用到了“提倡”、“自愿”的表述,说明献血显然不是义务。由此可见,各省出台的《办法》在对“用血互助金”的定义上首先就错了。

2、现在“互助金”栖身于《办法》,但收取用血互助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虽然后面有一个“等”字,但这个“等”字并非“用血互助金”,因为互助金绝对不是血液的“成本”,而是行政收费。《献血法》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各省关于血液及其制品的管理条例、规定都不能与其抵触,抵触的部分都是无效。这是《立法法》所规定的。


在无偿献血的评论上,郎教授一如既往的不严谨,误导了不少人。当然,献血用血体制有自身的问题,最需要的是改革,不是抱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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