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记之妻被判受贿冤不冤

如果你玩微博,会发现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有不少网友都把头像换成了右边那张“母女深情”的图片。是的,图中正是“蟹妈案”的被告人梅晓阳,以及她女儿“蟹妹”。10月20日,梅晓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9月16日,杨海鹏在微博上吁请网友更换头像,支持待审的妻子,“蟹妈”案由此获得广泛关注。

如今一审判决已出,不少人依然困惑:梅晓阳到底冤不冤?

今日话题杨海鹏救妻却等来四年判决

2011-10-28 第 1856

“蟹妈案”之来龙去脉
幸福的“蟹”家

事发单位十年私有化梦碎

梅晓阳,原上海市园林设计院经营计划室副主任,上海园林行业唯一的“启明星学者”;杨海鹏,某杂志调查记者;女儿7岁,昵称蟹妹。夫妇俩以蟹爸蟹妈自居。

上世纪90年代末,在中国即将加入WTO时,国家发改委发文称,建议在加入WTO前,对设计单位进行以MBO(即管理者收购单位后成为所有者)为主体的私有化改造。

然而随着上海市政建设及房地产崛起,上级公司上海园林集团对设计院的MBO一直虚与委蛇。由于矛盾激化,期间历经“全院账薄被查八次”等事件,MBO过程也自此停止,直到2006年由于人才流失过快才重启,但当年7月,上海社保案发,到2007年年底时,上海世博项目建设又启动。上级允诺,完成世博项目后,重新启动MBO。

结果到2009年4月时,上海园林集团宣布将设计院在内的几十家企业,卖给国企“上海建工”。于是,设计院十年私有化进程梦碎,多年来忍受远低于市场待遇的设计院骨干纷纷准备跳槽。

“蟹妈”倒在制度错轨之间

首先是由于常年与市场脱轨,不少设计院员工“下海”,造成设计院力量削弱、体制落后的现状。在有些时候,会出现部分项目设计院接不过来,或者无能力接、不愿意接的情况。

这时候就需要引入“外协”,即挂靠于园林设计院,承接部分设计项目的私人公司。这些公司的人往往与设计院关系非同一般,更有不少人曾经就是设计院的员工。

而梅晓阳,正是专门负责打理这类外协业务的人,此职位处在“权钱交易”的火山口上。

此外,在2009年时,设计院院长朱祥明率包括梅晓阳在内的五名员工,准备一同跳槽到上海东华大学任教,并私下成立了上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作为跳槽团队今后的谋食之处。

“上林公司”的股东共三人,一人是院长朱祥明的姐夫,一人是梅晓阳的丈夫杨海鹏,一人是朱祥明拉来的某外协单位老总谢震纬。

检察院对蟹妈调查之入手点,正是“上林公司”。法院的最终定罪点,正是来自外协业务中的钱财往来。而如果设计院可以早一点MBO,梅晓阳也不存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可能了(当然私企员工受贿也有相应刑责)。

2009.2.2 匿名举报——2010.7.13 接受调查——2011.9.19 庭审——2011.10.20 一审判决

2009年2月2日,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收到匿名举报信,信中反映梅晓阳涉嫌经济问题。

2010年7月13日下午18时,梅晓阳被叫到上海园林集团纪委,被讯问6小时后,深夜12点又被带到徐汇区检察院。而根据一审判决书,梅晓阳于2010年7月14日向检察院投案自首。

被关押70多天后,2010年9月21日,梅晓阳被取保候审。一年后,进行了8个半小时的庭审。

接下来便是开头的一幕,在梅晓阳的38周岁生日时,她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蟹妈”受贿事实无误
幸福的“蟹”家

1.身份适用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而园林设计院原为国有企业,2010年5月中旬变更为国有控股建工股份公司下属全资公司。

即,设计院变更前为国有企业,变更后为国有公司。无论如何,设计院经营计划室副主任、共产党员梅晓阳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事实充分

最终被法院认定有效的指控,是境汇公司法人代表胡曙光,分别于2010年1月、2月底、4月下旬,分三次将7万元人民币,以夹藏在资料袋、书籍袋和海鲜包装盒内的方式,递交给梅晓阳。而2010年6月,梅晓阳向院里建议,由境汇公司分包设计院承揽的“苏州拙政园旁的设计项目”。同时,梅晓阳还经办该项目的设计分包申请及合同评审会签等立项程序。(此外,梅晓阳还邀请自己的老师、设计院原院长周在春为此项目的外聘专家。而胡曙光原本是梅晓阳手下的设计师,老同事关系。)

辩护人在这一项上的意见是“梅晓阳不具有收受胡曙光7万元的主观故意”,并指出“这笔钱早就打算还,但一直没找到合适机会,最终的用途应该是给周在春的报酬,并非受贿。”

首先,无论梅晓阳是否主观上愿意接受这7万元,或者说主观上是否一直打算还钱,但直到7月份被检察院调查(从第一笔开始算已过去半年左右),这7万元一直都在其占有之下。因此“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

其次,对于收受财物的“受贿罪”认定,重要条件是“要为他人谋取利益”,且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而7万元到手后不久,梅晓阳就向院里做出了建议,帮助境汇公司承包到此项目,并经办相关程序。而胡曙光也认为,梅晓阳帮他找到顶级专家周在春十分关键,“前期项目技术路线图和建议书,对拿项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成立。

第三,受贿罪中,所谓“没有主观故意”,是指一种过失行为,即行贿者隐秘的把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并不知道自己收了财物。本案中,虽然胡曙光分三次通过隐秘手法将钱交给梅晓阳,但梅晓阳仍然很清楚的知道自己收了钱。因此,不存在“没有主观故意”。

由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为他人谋取利益”成立,又不是过失,受贿事实无误。但事实如何,和结果如何又不一样,受贿是事实,但受贿罪是否成立,判决是否成立,又是另一回事,因为这还事关程序——

本案中可能存在司法程序瑕疵
夫妻间伉俪情深

侦查阶段联合办案过程

在检察院最初的入手点中,梅晓阳与“上林公司”谢震纬的关系,被视为突破点。

而据谢震纬描述,2010年7月,5名检察院和工商局人员出现在其公司,检察院人员未表明身份,5人抄走公司所有账本,要求他去工商局谈话。在工商局内,他遭到冒充工商人员,实为检察人员的逼问,并被关押在工商局30多小时。

工商局借联合办案限制证人人身自由属严重违法行为,即便检察院出具协助调查法律手续,也不能羁押证人于行政机关调查取证。要么是行政程序,要么是刑事诉讼程序,在法律制度上,不存在一个同时混合这两种有本质差异的程序。

侦查取证过程

据“蟹妈”自述,其在被调查过程中承受了大量的语言暴力、肉体折磨,且检察人员利用其“法盲”的特点,进行唬骗,套取口供。而据律师斯伟江证实,公诉人曾在庭审中表示“谁说不让梅晓阳睡了,录像中看出凌晨4点到7点,让她趴在桌子上睡了3、4个小时”。

更严重的是,余昌斌的笔记本上写了一句话:“给梅五万”。检察院以此为突破口,让余昌斌和梅晓阳等人都做了“收受五万元贿赂”的相关口供。结果余昌斌被放出来后才想起来,那不过是一张五万元的发票,与此案毫无关系。但是,这“受贿五万”的多方口供是怎么出来的呢?

谢震纬称,因遭到办案人员以家庭威胁,长时间拘禁后,他最终不得不作出对梅晓阳不利的口供。并称“我在检察院非法逼迫下被迫说了不想说的假话,差点毁了别人的家庭。”

胡曙光称,他当时给检察院作出的行贿供词,同样是迫于压力,当时他夫人就要生产,如果不按检察院要求作出口供,他就无法回家见到夫人。而余昌斌也提到了自己遇到的压力。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非法获取的证据无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被告人律师严义明向法院提出有7名证人要求出庭作证,但6名证人最终被否定,被检察机关指控为行贿者的谢震纬,成为唯一允许出庭作证的证人。

据杨海鹏说,法院拒绝6名证人出庭的原因是“认为几份笔录无律师签名不合规”,但我国法律规定,证人不出庭的主要可能性为“未成年人、身体不便、对审判不起直接作用”。但胡曙光、周在春都已经到了法院门口,为何不将这些与最终认定受贿罪之7万元有重大关联者,请上证人席讲讲?

是杨海鹏害了“蟹妈”?
杨海鹏曾被新京报评为一周人物

这只是猜测

这起本来普通的受贿案之所以引起关注,与杨海鹏的身份有很大关系。杨海鹏作为著名记者,有很多掌握话语权的朋友或同行为他扩大信息传播;而大多数人在不了解情况下看到记者在喊冤,就以为记者被陷害了,于是声援记者。

事实上,本案与杨海鹏的记者身份有没有关联我们并不知道。而杨海鹏在微博上公布此事后,说客很快找上门来,想媾和,他们提出,如果杨海鹏放弃在微博上公布这些内容,检察机关就放弃起诉,或者给梅缓刑。这说明杨海鹏的身份倒是有可能利于他的妻子。

“道德控”让杨海鹏拒绝妥协?

对于说客提出的妥协条件,“蟹妈”是希望答应的,但杨海鹏坚决不同意。很多人说,这是“道德控”的表现。

其实,杨海鹏说的很清楚,之所以不同意,是因为“不要存有任何幻想,也许,一转身,人家便出卖了你”。

所谓妥协,准确的说是“辩诉交易”,是一项起源于美国的制度。即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换取检察官指控较轻的罪名。而且这样的交易受法律保护,其效力几近于庭审定罪。

而中国并没有相关的法条,所谓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就只能是赤裸裸的潜规则了,既无制度保障,又无安全可言。正如杨海鹏所说,被告只要一认罪,刚刚还愿意“交易”的检方没准一变脸就在庭审中说“这可是你自己认罪的啊。”

此外,如果没有杨海鹏的抗争,谢震纬等人可能也不会在庭审中说出真相,而案子是否会向更恶劣的方向滑去,也未可知。


既不能因为“蟹妈”之悲情,而无视其受贿之事实;也不能因为一审之落幕,而遗忘司法程序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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