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塘田市镇夫夷水向茶村地段9日下午3时20分许发生沉船事故,截至目前官方通报的死亡人数升至11人,包括9名女学生,2名成年人,船上载人45名。
渡船上的两名船老板银希祥、银鑫泉(音)已经被当地政府控制,事故打捞救援工作正在进行,事故原因和善后工作还在调查处理中。
临近中秋佳节,这次事故究竟是如何发生的?事故原因何在?死伤人数到底有多少?相关责任人该如何惩罚?哪些政府部门该被问责?
2011-08-16 第 1765 期
河床上到处都是挖沙船
事故发生大致经过 9号下午3点半左右,船员银希祥驾驶的湘邵阳县k0018号客船从塘田市码头下行2公里,与河中固定挖沙船的钢丝绳发生碰撞,造成船舶翻沉,船上人员全部落水。 出事河流在当地叫做芙蓉河,河面平时十余米宽,以往河面平静,最近几年冒出了很多挖沙船。 从事发后当地网友上传网络的现场照可见,河床被挖沙船挖得坑坑洼洼,沿途堆满沙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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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可能有这几点: 1.严重超载:这艘木制渡船不大,最多乘载20人,另一位生还者称该船实际荷载32人,不管怎样上45人属严重超载。超载后的船稳定性差,中心点容易偏离。这条事故船就是人员严重超载行驶中挂到钢丝绳后惯性作用瞬间集中在船舷一侧,再加上人员集中倒向这一面就会使船侧翻; 2.采沙船不合理的作业:采沙船不应该在渡口、码头处采沙,又无警示标识; 3.没有救生设备:如果船上的每一个人都穿好救生衣,发生了意外也会减少伤亡; 4.船员缺乏安全意识; 5.渡口缺乏监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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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原因:节假日,末班船 事故发生地附近有桥,但是距离远交通不便,搭乘渡船过河可以就近。 因为临近教师节、中秋节,正逢学校放假,学生刚好放学赶着回家过节团聚;这艘船据称又是当天的末班船,因此超载。 |
网友发布了大量事故现场的消息
是否存在拖延和隐瞒的可能? 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在此次事故中出现了一种不对称。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发达,公民发布信息越来越便利,从时间上看,民众发微博可以分秒计,但是当中省略了很多把关环节;而官方不同,信息发布程序依然繁琐,也未必官方一定要隐瞒什么,只是官方发布节奏跟不上民间。质疑因此产生。 更何况,根据以往抢险救灾的经验,官方拖延和隐瞒事故事实的可能性并不小。 |
搜救工作仍在进行
定性:至少是重大事故 2007年3月28日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此次事故截至目前已经造成11人死亡,所以事故等级无疑至少是重大事故。而假如存在严重瞒报,则有成为特大事故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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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事故的上报、调查、追责等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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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质疑 1.根据今年3月11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滞留在河边的挖沙船钢丝绳”应属于“有碍航行和作业的安全隐患”,为何在安全管理规定公布后,这一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排除? 2.根据今年6月29日,中国海事局公布的《关于加强客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其中说到——“连续发生的旅游客船和客渡船事故险情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客渡运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便捷出行,客渡船发生事故,可能引起群死群伤,造成重特大恶性事故。维护好客渡船水上航行安全意义和影响十分重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请问作为中国海事局的下属机构,湖南省地方海事局是如何执行《通知》的? 3.根据今年7月21日,湖南省地方海事局公布的《湖南省辖区内水上应急搜救社会资源统计表》,其中有四位邵阳地区的水上搜救人士。 请问,在这起事故中,这些社会资源是否起到了充分作用? |
数据是冰冷的,但是背后却是鲜活的生命,愿逝者安息。在我们传统的中秋佳节团聚之前,让我们大家来为死难者和他们的家属祷告。我们更要追责到底,以此来告慰逝者、安抚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