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街醉驾案判决的困惑

5月20日,备受瞩目的“长安街醉驾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法官宣读的判决书称,被告人陈家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陈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受害者家属共计366万余元,肇事车辆予以没收。…[详细]

 

 

在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的今天,本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此前,南京张明宝、成都孙伟铭都是以相同的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当我们把本案对比之前的案件,特别是备受关注的河北大学飙车案时,却对这个判决产生了两点困惑:一有关适用罪名;二有关没收财产。

 

 

今日话题被告陈家因贪杯害人又害己

2011-05-22 第 1669

今日话题
其一:适用罪名的困惑

本案与河北大学飙车案最大的不同是判决结果,而这又像是由死伤后果决定

本案与河北大学飙车案的相似

  长安街醉驾案 河北大学飙车案
是否醉酒驾驶 是(因逃逸,未检测到血液中酒精浓度) 是(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达151毫克)
是否超速行驶 是(110-121公里/小时,超速57%) 是(45-59公里/小时,校园限速5公里/小时)
是否逃逸
是否积极赔偿 已赔195万元(赔偿总额366万余),达成谅解 赔偿死者家属46万,伤者9.1万,达成谅解

本案与河北大学飙车案的不同

  长安街醉驾案 河北大学飙车案
其它危险驾驶行为 无视交通信号灯
后果 两死两伤(1重伤) 1死1伤
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刑罚 无期徒刑;没收肇事车辆 6年有期徒刑

以上比较的依据都是法院判决文书,长安街醉驾案的庭审判决可直接点击观看

另外,在河北大学飙车案被告人李启铭的判决文书中还提到他认罪态度好,这也是没有判处交通肇事罪顶格的七年有期徒刑的依据;长安街醉驾案被告人陈家的判决文书中没提他认罪态度好,但是记者在报道中也提到,他的妻子一直都在看望伤者、赔偿伤者,陈家也十分悔恨。

通过上述异同的比较,我们发现,两案最大的不同就是适用罪名的不同,而这看起来像是由于后果(两死两伤和一死一伤)的不同造成的。…[详细1]…[详细2]

但根据最高法文件,后果不是关键,有没有二次撞击才是

困惑:本案和河北大学飙车案一样,不存在二次撞击定罪却大不同

今年一月,李启铭的判决一出,一片哗然,很多人都质疑为什么不用刑罚要重很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关于这个罪名是怎么用到交通肇事中的,专题《李启铭判6年的法律辨析》中已经有详细的介绍和分析。…[详细1]…[详细2]

一直以来,区别“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看犯罪嫌疑人是不是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但是这个很难界定,可以说不同法官有不同的量刑标准。

09年,最高法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第三部分“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中规定:“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这里提到的案例是黎景全和孙伟铭的两起醉驾案。最高法认为,“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最高法的刑五庭庭长高贵君等署名文章《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写道:“要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环境等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单纯以危害后果为准来判断醉酒驾车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也就是说,人们可以理解为,尽管陈家醉驾造成的后果比李启铭要严重,但是这并不决定他们的适用罪名不一样。那么什么最重要呢?

这篇文章明确地指出,醉酒驾车肇事后,立即停止行驶,即所谓一次碰撞;继续驾车行驶,以致再次肇事,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即所谓二次碰撞。一次碰撞除非有相当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结果,否则就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如果有了二次撞击,则“明知故犯”,主观上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

孙伟铭案富康车主醉驾致3死伤(这个性质恶劣的案子判了有期徒刑14年)等案件中,肇事司机都有二次甚至多次撞击的情形;四川什邡醉驾致四死四伤案也存在二次撞击,最开始的起诉罪名为“交通肇事罪”,最后也改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长安街醉驾案中,尽管陈家驾车先后撞了菲亚特小汽车和公交车,但是都是一次撞击所致,不存在二次撞击。【事故录像】是否有充分的条件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放任,在判决书中很难看出。李启铭和这个相似案子定罪不一,也让人很困惑,最高法一直致力于统一量刑,让量刑更加规范,“其目标是要统一法律适用,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缓解民众对司法不公的质疑,提高司法公信力。”看来还任重而道远。…[详细]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是出路,这类醉驾量刑应该改革

专题《李启铭判6年的法律辨析》详细说明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是出路。找不到合适的罪名和刑罚来惩治陈家、李启铭这类危险驾驶行为一直为人诟病,如今“醉驾入刑”已经开始,但是针对的是那些性质比较轻微的醉驾行为。到底是新设相应的罪名和刑罚,还是提高“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值得慎重考量。…[详细]

其二:没收肇事车辆的困惑
车祸现场

和本案相反:孙伟铭行使民事权利,卖车作赔偿

在法院的判决文书中,肇事的英菲尼迪牌小车被没收了。

没收财产也是一种刑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从这一条看,这辆英菲尼迪的确是被告人的“凶器”,所以没收也有法律依据。而这一条也同时规定“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所以这辆车不会被用于对受害者赔偿。当然,也曾经有人建议法院应该用没收的财产来做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赔偿,但是这只是目前阶段美好的设想而已。

纵观之前的类似案子,孙伟铭案、张明宝案等,都没有没收肇事车辆的先例。孙伟铭更是卖了他那辆肇事的别克车,用来做赔偿。公证员张薇告诉记者,孙伟铭一审被判处死刑后,虽然政治权利被剥夺,但民事权利还存在,可以委托受托人代为行使对财产的处分权。…[详细1]…[详细2]

民事赔偿未完的情况下,这辆车应该首先被用作此处

刑法第36条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陈家与被害者达成了366万元的民事赔偿,已经先行支付了195万元,剩下的准备卖房来还。陈家的律师称:“现在已支付了约200万元,都是借的。”陈家的妻子在未来将偿还这些债务。而在先前陈家欠房贷被起诉的新闻报道中提到,这套位于北京东四环的房子目前的市值为200多万。

另外,受害者王辉不仅在车祸中失去了丈夫和女儿,自己也严重受伤,据了解,王辉13处严重骨折,神经组织严重损坏,有统计的大手术已14次,并做了神经和干细胞的移植。目前已花费医疗费用120万。据医生估计,后续手术、康复及残疾、护工费用等,尚需要210万左右。现王辉已经没有生活来源,靠朋友接济以及社会的帮助生活。

由此,法院是否应该判决没收这辆英菲尼迪值得商榷,在民事赔偿未完的情况下,这辆车应该首先被用来承担民事赔偿。…[详细]


量刑标准的不统一并不只是在交通肇事案件才有,这关系着立法、司法两个层面的问题,更关系着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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