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怎欠农民工100万不还

7年来,农民马家驹一直在为讨债而奔波。他远离家乡,手握一纸胜诉判决,在北京、河北两地来回奔走,却难以拿到钱,只因公司老板曾是河北省某县人大代表。…[详细]

我们见惯了“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也见惯了某些权贵扭曲的嘴脸。而本次事件却有所不同:农民工不只是讨薪,更主要的是讨债;人大代表并未直接登场,却以失踪的方式悄然应对,司法审判的结果最终也打了水漂。

农民工胜了官司,却为何要不回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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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一波三折

2004年,浙江农民马家驹听说邻村的马清强有工程,但是因为财务紧张无法开工,马清强借机劝马家驹等四人一起凑钱入股。此后,马家驹等人便来到河北的工地上,事件亦就此展开……

2008年 沧州市中院再审判决书

农民工初审胜诉

2005年7月22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民事判决书,简要的说,判决书表达了这么几个意思:

1.河北邯郸爱民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爱民公司”)是河北沧州吴桥县百度小区的承建方。

2.马清强建筑队是爱民公司下属的工程队,在百度小区进行施工。

3.马清强共向马家驹等四名原告借钱101.95万元,这笔资金全部用在了爱民公司承建的百度小区的工程当中,且逾期未还。

4.判决爱民公司10日内偿还四名原告101.95万元(及利息),马清强承担连带责任。…[详细]

被告反击 要求再审

爱民公司于2007年1月20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再审申请书”,其中写到:

1.在原判决援引的证据中,有一份天津博勋房地产公司与河北魏县第二建筑公司(爱民公司的前身)签订的协议书,但这份协议书上的印章,与“魏县二建”的印样不符,这说明有人伪造公司印章,与博勋公司签订合同。(注:百度小区便是博勋公司负责开发的)

据此,爱民公司否认其承包了百度小区工程,并否认与马清强有关联。

2.爱民公司认为,初审时的“爱民公司代理人”刘军安与朱风森,也是被他人伪造印章办理的委托手续,并认定《授权委托书》中的印章是伪造的。故案件审理过程严重违法。

再审维持原判 三年时光在原地绕了一个圈

2008年7月31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出具民事判决书,所表达的核心内容为:

1.虽然初审的授权委托书中,爱民公司的公章与其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公章不同,但却与爱民公司保管并使用的另一枚公章一致,而这枚章的真实来源正是爱民公司董事长李风民。

2.虽然博勋公司与魏县二建(爱民公司前身)的协议书上的公章与原公章不符,但这并不足以推翻爱民公司承建百度小区的事实。

3.维持2005年的初审判决。

案件虽胜诉 欠款却迟迟未还
2008年 河北省政法委催办马家驹案

每次审判结果出来后,马家驹都会催法院执行,但无果

初审判决书于2005年7月22日出具,但直到9月1日才送达,随后9月27日时,法院执行局开始立案执行,但一直无结果。于是在当年11月时,马家驹又跑到了河北省高院申诉。转年2006年1月时,他又来到了国家信访局,反映工资拖欠问题和河北省法院的推施问题。

2008年再审后,在近1年的时间里,马家驹带着判决书多次到沧州中院执行局、河北高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反映情况,但始终未果。…[详细]

马家驹等人已经耗不起

在复审判决书上,初审时的被告(暨需承担还款连带责任的)马清强已经“失踪”。

作为爱民公司(被判还钱)的法定代表人,其董事长李风民,目前也已经“失踪”。

而原告马立仁的父母由于经济条件差无法生存,已经双双自杀身亡;原告马坚雹由于得病无钱医治,导致下半身瘫痪残疾在床;几位原告的老乡吴锡飞把看病的钱也借了出去,导致耽误治疗身亡;马家驹成为了唯一一个奔走在外,边流浪边上访的原告。

如果不是中国青年报的记者采访了马家驹,又有谁知道他在过这样“流访”的日子?

执行困难只因老板是人大代表

法院执行小组告诉马家驹,由于爱民公司董事长李风民是人大代表,才导致执行困难……

当代表就得为民办实事——记李风民

人大代表的身份让李风民“逍遥法外”

新华网有一条《当代表就得为民办实事》的新闻,其副标题为“记魏县十三届、邯郸市十二届人大代表李风民”,此李风民正是爱民公司董事长,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

“此案是省政法委挂牌督办的,我们给邯郸市人大、政法委都有建议函、情况报告,给魏县人大有正式的司法建议,取消其人大代表资格。”法院执行庭庭长李国忠说,“但魏县人大给我们来函,不但没有正面回应建议,还说判决有问题。”

的确,魏县人大回复到——“我们认为此案需进一步商榷。拟将此案列入下次人大常委会议题,由人大常委会集体决定后再复。”

沧州中院提出以拒执罪来解决此案的执行难问题,在得到河北省政法委同意后,将相关案卷材料交到魏县。“可我们回到沧州不到一周,魏县公安局又把材料寄了回来。”李国忠说,“我们已经穷尽了各种措施……”…[详细]

此前也有近似的案例

比如2009年时的“石育清案”:石育清本人是市镇三级人大代表,8年打了340张白条,卷款并欠款3000多万元。然而在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下,当地检察院就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结果石育清潜逃,后被公安机关通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详细]

人大代表实际上并没有法律特权

实际上,我国人大代表并没有“刑事豁免权”,上述规定只说明逮捕人大代表需要一定的程序,并不表示人大代表涉嫌犯罪就可不予追究,“人大代表”的身份绝不是犯罪的保护伞。

人民代表报曾对《代表法》有过解读——“人大进行许可审查时,许可与否的着眼点在于强制措施是否影响、干涉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而不在于他是否犯罪……只要排除了故意阻挠代表履行职责或者因履行代表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就应当及时予以许可,不能无故拖延,以免给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具体到本次案件中,如果进入拒执罪的立案侦查程序,就涉及刑事犯罪,如果李风民还是人大代表的话(据称李风民代表资格已被停),则需要当地人大进行本着以上原则进行许可审查。…[详细]

人大也不可以在法律之外追究案件

在本次事件中,魏县人大“不正面回应建议,反将案件列入议题”的回复实乃匪夷所思,实际上,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为工作监督而非对个案的审判监督。人大的监督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换言之,人大监督不能越权,不能在法律之外进行错案追究。

司法裁决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即使确实出现错判与误判,确实需要追究,那么也应当遵从法定的程序纠错。…[详细]

马家驹在自己的博客上,写下了醒目的一行字——“法律白条何时能兑现”,这恐怕不仅是对司法系统的责问,也是对整个社会体制的天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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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李慧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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