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求最好,但求最贵”,这是冯小刚《大腕》里的经典台词。曾几何时,政府采购也给公众留下如此印象。最近,抚顺财政局以U盘的名义购买iPod-Touch4,让“阳光采购”遭遇了不小的尴尬。…[详细]

 

有趣的是,在前面的报道中,经销商说财政局要什么,他们就提供什么;后面,财政局又一脸无辜,表示不太清楚iPod和U盘的区别,只提需求,产品都是由经销商建议的。…[详细]

 

何必彼此推诿,怪只怪,“生意”太好做,没在意这点小事。

政府采购离“阳光”有多远

近期的几则采购公告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2010年12月21日部分公告:

编号
采购方 物品 价格 备注
838864 中央音乐学院 竖琴一架 80万 型号不详。竖琴很“高贵”,稍好一点的都在10万以上,80万的比较高端。
839803 云南文山县政府 RAV4丰田越野车 22.02万 豪华版20.78万,优惠价19.98万
经典版18.98万,优惠价18.18万
839383 广西侨务办公室 汽车采购 34.98万元 车型不详
839245 广西烟草玉林公司 汽车采购 59.8万
75.54万
222.9万
车型不详
838968 柳州水上执法大队 40米趸船 270万 市场价格不详。长江海事局分三批建造39艘40米钢质趸船,二期工程13艘造价4094.22万元,平均每艘315万元。
838965 柳州水利局 本田CR-V2.4 23.98万 市场报价21.38-23.98万
838941 柳州外事侨务办 别克GL8陆尊 31.8万 市场报价27.8-32.8万
837426 新疆交通建设局 苏州金龙客车
依维柯工程车
中国重汽自卸车
3辆,62.4万
8辆,157.6万
15辆,360.88万
具体车型不详
837420 新疆财政厅 丰田兰德酷路泽 3辆,255万 指导价每辆82.5万元,需要预订
839407 河南地质博物馆 汽车采购 24.95万 车型不详

 

信息不透明,就没有“阳光采购”

在上面的10宗采购案中,您一定注意到了,用得最多的两个字就是“不详”。汽车的价格非常透明,12个分标却有8个“不详”,那些无法准确定价的工程和服务,就更无法把握了,遑论予以监督。

本来,在媒体上的公告,是政府采购的最后一个流程,为的是接受社会公开审核,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避免采购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吃回扣等贪污腐败现象。

现在倒好,人家确实公告了,你也知道他花了多少钱,但就是不知道他的钱怎么花的,花得值不值。如此公告,也就是一个形式而已。

而且,只简单公布结果,不公开事前、事中情况,公众两眼一抹黑,很难发现个中“道道”。…[详细]

不以为然的才公告,幕后知多少

如果用心一下,翻翻已经公示的政府采购案例,“好事者”不难找出违规行为。比如上表,新疆财政厅那3辆单价80多万的豪车,以及广西烟草玉林公司200多万的豪车,恐怕不是正当的工作需要吧。

不过,公务车“超标”不是一两年了,早已不是什么“潜规则”,大家早就不以为然,没必要“避嫌”。相比而言,虽然其他几宗“公务用车”都在20万以上,也就显得太寒酸了。…[详细]

至于那几个倒楣的iPod,更显得微不足道,去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突破7000亿元大关,其中的大头是工程采购,而这又是价格极端不透明的一类,如果详细公布每个环节的价格,那动静就大了。…[详细]

在机制上,政府采购有监管漏洞

那些“不详”的公告,为何堂而皇之地出笼?

既然那些公告“不详”,信息不透明,不符合“阳光采购”的宗旨,为何又堂而皇之出现在官网上呢?

答案很简单,因为这样并不违规。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性文件、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确实,无一例外都强调了“公开”,但并未规定公开哪些内容。既然如此,说那么细干嘛?…[详细]

曝光就被删除,公告的严肃性有几何

记者在抚顺市政府采购网上发现,自昨日报道该市财政局办公室采购苹果公司新产品iPod touch4当U盘用一事后,包括此次采购中标公告在内的很多中标公告都已被删除。记者还在抚顺采购网上发现,抚顺市林业局也采购苹果公司的iPodV ideo(30G )作为移动存储设备。该信息发布时间为2006年1月4日,这个中标公告也已被删除。而汶川地震后,北川采购豪华车的公告,也是在曝光后即删除。

一出问题公告就被删除,那么是不是可以说,能公告出来的,都是采购部门自认为没问题的;而那些自己就认为有问题的,还能公告出来吗,这个“采购信息应当公布”,到底执行的怎样。…[详细]

违法成本低,事后问责不力

长沙市有一个污水处理项目,表面上以较低价格中标,结算价却高出一千多万元。接到投诉后,虽然承认情况属实,又称“不影响招投标结果”。经过行政复议,重新认定为非法,但此时采购已结束。…[详细]

如此肆无忌惮地知法犯法,只因相关法律的惩戒作用太小,违法成本太低。《政府采购法》第八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多数违规行为不过是警告、罚款,而根据《招标投标法》,罚款仅是标的额的0.5%—1%。

运动员与裁判员“拧不清”

一般的政府采购,财政部门是监督单位,可谓“裁判员”,但此次iPod采购案,财政局又是采购的主体,是“运动员”。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就要担心滋生腐败。

目前,各地普遍建立了采购中心,作为集中的采购机构,这可以促进财政部门避免双重身份,但是,绝大多数采购中心设在财政部门,实际作用有限。…[详细]

个别人说了算,公事变私事

要做到“阳光采购”,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把采购权放置在阳光下,坚持集体议事,不能搞“一言堂”。否则,如果“一把手”一句话就能确定采购意向,采购就难见“阳光”。

比如说愈演愈烈的公车采购和公车消费,一年又一年,三令五申,却越来越让人看不懂。如果不是“一把手”掌握着财权,并且有机会“公车私用”,有能力、有动机,也不至于如此难治。…[详细]

在范围上,政府采购覆盖面太窄

我国政府采购占GDP比重过小

2002年,德国政府采购总额高达2500亿欧元,占GDP17%。

近年来,美国政府采购的规模长期占GDP的10%以上,占财政支出的30%左右。

去年,我国政府采购突破7000亿元,同年GDP为34万亿元,占GDP的比例刚刚超过2%。

差距如此之大,是因为计算方法不一样。我国政府采购的覆盖范围较窄,约有60%以上的公共工程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也不包括水利、能源、交通、电讯等公共事业部门的采购,更不用说国防开支。

虽然有种种不如意的地方,但把更缺乏监管的公共开支纳入政府采购体系,总不是坏事。…[详细]

结语:

追求“阳光采购”,就得把政府采购暴露在阳光之下,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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