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上热传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两名年轻女性,不但赤脚,而且被东莞警方用绳牵着“指认现场”。警方视之为广州亚运会开幕前扫黄行动的阶段性“成果”…[详细]

这件事遭到了批评,先是民众批评,后是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当事人人格尊严的做法…[详细]

 

以往我们看到游街示众,多为“群众拍手称快”,这次为何就被官民一致批评了呢?

游街示众,本是一种官民互动

游街示众的三重功效

对官府认定的罪犯游街示众,古今中外都不鲜见,它的功效也是一样的:第一,震慑犯罪;第二,工作汇报。打击罪犯是官府的工作,官府要通过游街示众,向百姓或上级汇报自己的工作是多么孔武有力;第三,福柯的权力理论说得清楚,游街示众实质上是恐吓与羞辱,是要树立权力威仪,强化权力秩序。

这三重功效是并行不悖的,吓犯罪、表功绩、扬官威可以同时进行…[详细]

游街示众的力度与犯罪治理的程度不成正比

然而,事实证明,尽管游街示众可以震慑犯罪,但游街示众严重的时代,往往也是犯罪猖獗、街市不平的时代。因为官府平时对犯罪的治理不佳,导致犯罪滋长,民怨四起,官府就很需要拿游街示众来吓犯罪、表功绩、抚民心。所以游街示众的力度与犯罪治理的程度其实是成反比的。比如说中国古代,对罪犯游街示众显然是相当严重,但那时候的犯罪情况也同样触目惊心,用朱元璋的话说,“弃尸之尸未移,新犯大辟即至”;反而是废除了游街示众的一些现代国家,做到了出不闭户…[详细]

官民互动就这样形成

当前的游街示众性质仍未变

还是在标榜打击力度

也有人用现代法治的“公开”原则来解释游街示众和公审公判,如果这个解释成立,那么游街示众和公审公判可以披上了现代法治的衣服了。的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必须公开”,而且还要“有利于教育违法者和全体公民”,某位曾经组织示众的公安局领导就把示众解释为,“公开处理的形式”+“讲求震慑教育作用”,似乎也说得通;而公审公判光说字面意思是无比正确的,因为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本就是法治透明的重要表现,现在不都呼吁“法院大门常打开”吗…[详细]

 

但是,只要我们回到游街示众和公审公判的现场,就知道与现代法治的“公开”、“教育”、“透明”是不是一回事了——光脚绳牵的游街示众算哪门子公开或教育?五花大绑的公审公判又岂是为了透明?

还是源于治理不力

有趣的是,此次游街示众给人的感觉,是东莞警方对扫黄表现出如此的孔武有力;而东莞却又是色情业的重灾区,前段时间,还爆出卫生局给桑拿店老板开会,要求不要再发招嫖短信了,都发到领导手机了。扫黄让卫生局出马,真不知道警方干嘛去了。如今忽然一副天兵下凡的架势,前后的反差也太大了些…[详细]

互动未成,只因选错了对象

老百姓不太恨“小姐”

现在的老百姓,痛恨贪官、痛恨黑社会、痛恨小偷……,却不怎么痛恨“小姐”。毕竟色情业的泛滥,对大家的切身利益损害不大。

 

所以,这种打击力度的展示并非老百姓所需,反而是一个弱女子,在权力的威严下越发显得孤苦伶仃,老百姓心有戚戚焉,于是也纷纷喊出了“保护人格尊严”(尽管换个别的打击对象,大家对人格尊严的损害就可能完全无所谓)

如果换成贪官、黑社会、小偷……,互动就可形成了

我们之前也见过不少游街示众的案例,比如小偷的案例、杀人犯的案例、黑社会的案例,群众无不拍手称快。如果做个专题呼吁一下“坏人也该有人权的保护”,还可能还会被网友的跟帖骂个半死。如果把今天的新闻立场的对象换成这些小偷、杀人犯、黑社会,估计投票结果会大变样,如果换成贪官,那么支持游街的票数估计会超过90%。这也就是本次公安部快速回应,而以前却没有的原因——本次民众都在批评,而以前只有一些专家学者在批评。

只是换成贪官是不可能的

记住游街示众的第三重功效:树立权力威仪,强化权力秩序。而无论是官员本身代表的权力,还是贪官所影射的权力腐败,都是对游街示众的这第三重功效的消解。所以贪官从来不会被游街…[详细]

结语:

所以,这次对游街示众的一致批评,并不是一些媒体宣称的“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起来,让游街示众急剧丧失社会心理基础”,而仅仅是一次供需不对接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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