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位产妇在一家叫凤凰医院的地方顺利产下男婴,却不料喜剧了刹那间变成悲剧。到了晚上,产妇突然开始喊疼,她的肛门竟然肿得像鸡蛋一样大,一检查周边都是线。产妇一家怀疑这是助产士因为自己少送了红包而进行的打击报复。而助产士则辩称自己只是好心为产妇做了免费的“痔疮手术”。

此事经媒体曝光之后,深圳市卫生与人口计生委专门组织了专家调查此事。未料最终患者方、助产士、医院方、专家组,每一方的说法竟然都对不上,于是乎,“产妇门”变成了罗生门。…[详细]

那么究竟罗生门背后藏着怎样的玄机?

罗生门是如此炼成的

各执一词的四方说法,关键事实表诉不一

当事方 他们认定的真相 关键点
产妇方 1.产妇的肛门周围都是线,显然是被缝针了;2.产妇并没有得过痔疮,所以助产士做痔疮手术的说法不成立;3.而且助产士并未通知家属;4.这可能是报复,因为自己少送了助产士红包;5.事情曝光后,助产士借口按摩,偷偷拆了线。6.问了主治医生,并不知情。…[详细] 助产士用了针缝住产妇肛门;并无痔疮史;这是少给红包的打击报复;助产士“治痔疮”并未通知家属;主治医生不知情;
助产士 1.自己确实收了一百元的红包,但是第二天退了;2.自己发现产妇痔核出血,没有征得同意就赶紧止血了;3.但是绝对没有用针,而是用四号线结扎止血;4.自己是去给产妇做按摩,并没有拆线。…[详细] 好心做痔疮手术;没有征得产妇同意;没有用针;主治医生并不知情;
院方 1.该院院长在接受采访时,先是表示,助产士的确是在做痔疮止血,做的是缝扎处理,而后改口为结扎处理:2.她最为强调的一点是这起事件绝对不是医疗事故。…[详细] 缝扎处理(用到针了);这不是医疗事故;
专家组 1.专家一致得出的结论是,产妇的肛门绝对没有被缝;2.一位专家表示助产士只是做了紧急出血的处理,是临时措施,并非痔疮手术;3.对于到底有没有用针无法判断。也有专家表示助产士是用针缝的,可是在得知助产士否认用针之后,又语焉不详了。…[详细] 这不是手术;产妇的肛门没有被缝;

罗生门真相:认定的关键事实不同,事件定性也大不同

如果真是用针缝住产妇肛门,助产士涉嫌“故意伤害”

——但是助产士、医院、专家组都否认了肛门被缝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包括:1.要有损害他们人身体的行为;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详细]

如果真的是将产妇的肛门缝合,那么产妇无法排便,并且忍受非常大的痛苦,所以对其身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是无疑的,但是究竟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则需要看司法鉴定的结果,如果是轻伤,则构成定罪条件,助产士会面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还有一个关键事实是,助产士和产妇方都表示,主治医生并不知情。实际上助产士是护理人员,并不是医生,如果出现了出血情况,就算是止血,也应该是医生来进行或者医生让助产士进行。可是为何医生并不知情呢。这一点十分蹊跷。

如果是“好心办坏事”,则可以申请医疗事故调查

—— 但是助产士、医院、专家组都表示这是给产妇止血的“好事”

那么假设助产士真的是在“好心办坏事”,这样的一起事件又是否被算作医疗事故呢。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所以有两个要件:1.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2.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患者实施手术或者特殊治疗,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助产士显然没有得到患者或家属同意的,所以已经违法。符合要件1.

就算助产士是给产妇止血,但是许多妇科专家都表示,刚生完孩子的产妇不适用痔疮结扎术。助产士并非专业的外科医生,并且进行痔疮结扎术之后应该有很多的后续治疗,可是她却没有告知。现在产妇的伤口剧痛无比,根本不能喂孩子奶,身心都受到很大的损害。符合要件2.…[详细]

一旦确定是医疗事故,医院就得进行赔偿,所以是不是医疗事故和院方利益攸关。

如果只是超出执业范围,医院只面临行政处罚

——这就是目前的处理结果

7月29日,深圳市卫生与人口计生委也向媒体通报了调查处理的意见:没有证据表明张助产士有缝合肛门的事实,但是她为痔疮结扎止血的行为超出了执业范围。责令凤凰医院加强执业管理,不得从事超越执业范围的活动。同时,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对凤凰医院进行行政处罚。医院则表示,对助产士进行了经济处罚,因为她收了红包,尽管最后退回去了。…[详细]

这样的结果,可以说是在所有可能的处理结果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当然也是医院方面最为喜欢的一种。只是医院方要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也不得而知。因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竟然没有规定到底违反了第三十三条应该有怎么样的处理。

真相本应靠公正的第三方揭开

——这个专家组却不负责任

无疑,不管是产妇方还是医院、助产士,作为利益纠葛的一方肯定都做对自己有利的陈述,卷入罗生门太平常不过。但是这次事件的第三方,专家组却话语矛盾,令人不解:

1.最开始,专家组并没有亲自去检查患者的肛门位置,而是查阅病例,可是问题在于,这本由院方来写的病例真的有可信度吗。2.三位专家的言辞还打架,一位表示产妇在生产过程中痔疮出血,但是未被缝,而两位表示还不能确定缝没有缝。既然内部意见都没有统一,就给出没有缝的结论,未免太过于轻率了。3.助产士和专家的言行也打架,助产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没有用针,而专家一开始表示助产士是在缝扎,也就是采用了针的,等到记者提起助产士自己承认用了针之后,专家又改口了。

当然,这也很好理解,一个地区的医疗机构自然都是利益共同体,为自己人说话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而这个专家组和法定的医疗鉴定的专家组也并无关系,它是由当地的深圳市卫生与人口计生委员会组织的,而非医学会。

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理论上应该这么走

如果产妇方认定助产士涉嫌“故意伤害”,应去报案

如果产妇方认定了助产士是存心报复,涉嫌“故意伤害”,应该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继而进行司法鉴定。一旦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进入诉讼程序,意味着国家对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案件就不能私了。

如果是轻微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还是鼓励和解,原告只要自愿撤诉被告就不必负法律责任,但是原被告双方会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不管怎么样,助产士和医院都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详细]

产妇方也可以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流程应该如下:

就算以上两个程序都没法走,也可以要求医院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直广受诟病,而本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则为陷入医患纠纷的病人带来了曙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详细]

结语:

有数据显示,每年我国有一百多万起的医患纠纷。多数患者在医患纠纷中都属于弱势地位,就连前些日子“打错门”里的厅长太太,也照样为了自己女儿的医疗事故奔走无门。产妇的先生说,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医院的态度好了很多,但是就算在媒体的聚光灯下,依然没有得到具有公信力的处理结果,实在让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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