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因为这则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详细]

大家的主要争议点在于:1.认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并且受到宪法的保护,所以这则草案有违宪的嫌疑。2.认为这样的征用条款很有可能遭到别有用心的利用,甚至用来作为“强制拆迁”的“利器”。

 

公民的个人财产是否可以被政府征用?这则草案是否有问题呢?

其实这是条老新闻了,在法理上很正当

为“公共利益”征用公民私人财产并不违宪

在网友的评论中,主流的声音是这则草案“违宪”了,因为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人财产不受侵犯”。但是往往容易被忽略的是同样在这一条也有这样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当然,这也是符合国际潮流的,在当今世界除了极少数外,绝大多数宪法都有关于征用私人财产的规定。但是难点在于很难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因为“公共利益”很容易就被“信口雌黄”出来。…[详细]

全国性法律和许多地方法规都早有此一说

太阳底下并无新鲜事。200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开始正式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详细]

随后,很多地方政府都制定了各自的“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比如《太原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物资、场所办法》《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等等。但是这次四川的草案里有个独树一帜的地方,其规定“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一看到“强制”二字也就难怪很多人会把它和拆迁联系起来了。

现实问题一:“突发事件”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

“突发事件”表述模糊,界定暧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指的突发事件,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在四川的草案和其它那些地方性法规中也基本都沿用了这个说法。…[详细]

对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虽然没有详细的解释,但是我们大致可以知道涵盖了哪些东西,而社会安全事件则是个比较模糊的概念,除了恐怖袭击、空袭之外,在很多地方政府的网站上可以看到盗窃、抢劫、绑架、骚乱、涉外等也被列入社会性安全事件。江苏还把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都列入其中。如此一说,假如再出现前不久宜黄钟家人自焚反对强拆的事件,钟家有十几口人,被定性成一个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也不是没有可能嘛,所以网友们的担心并不多余,的确有可能出现被滥用的情况。

西方关于突发事件的定义涵盖面更小,但更专业

相反,西方法律对于突发事件的定义就详细得多,比如在英国的相关法律中对突发事件定义了6大条,18小条。而《加州应急服务法》中对突发事件(紧急事件)也有比较详细的定义:主要分为两类,1.当灾难或者突发的险情威胁到全州公民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的时候,包括空气污染、火灾、洪水、风暴、传染病、骚乱、干旱、突发性的资源短缺(需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确认)、植物或动物传染病、地震或者火山爆发的预警、地震等情况。2.战争状态。基本上,国外关于突发事件的定义都是指突然发生的威胁到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件,而盗窃、绑架、抢劫等却是没有的。

现实问题二:哪个部门都可以来征用一下

可以“多头征用”

在四川省出台的草案之中,征用名义上是由县级以上的政府来牵头组织,但是具体到部门却没有明确下来。我们都知道在中国多头管理的混乱,所以在实际的征用中很可能大家在一起扯皮,又或者很多部门抢着征用。

比如,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这样的突发事件,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质监局好像都有理由来征用公民的私人财产。再举个例子,比如抢劫、盗窃这样的事情,城管是不是也可以和警察抢着征用私人财产呢。

美国有专门的应急机构来负责

美国有个叫做“联邦应急管理局”的机构,专门负责紧急情况的处理。而美国的各个州和地方也都有这样的应急机构,他们一起协同工作。比如加州应急管理工作与应急救援办公室就是支声势浩大的队伍,一共有800名职员。这些机构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征用公民的私人财产,并且会有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

现实问题三:事后谁来补偿,补偿多少

所谓的补偿,可能就是一句空话

征用和征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很多的区别,其中,征用是政府在事后需要归还的。当然,这就很可能发生东西毁坏或者灭失这样的问题。但是对于补偿多少和谁来补偿在现行的法律法规里却是语焉不详的。…[详细]

在汶川大地震的时候就发生过这样的一件事,一个乡政府临时征用了很多超市里的食品等物资。但是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却把登记手册给弄丢了,也不知道到底拿了哪家多少。最后一位超市老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诉苦,自己被征用了十万元的物资,却仅仅得到了7000元的补偿。…[详细]

另外,按规定,各级政府要按每年财政总支出额的1%至3%建立防灾减灾预备金,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政府并没有落实此项基金或者数额明显不足,导致无法及时给付征用补偿款。

美国有专门的补偿基金会,并根据宪法规定公平补偿

根据美国加州法律,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毁坏或者征用私人财产,但是执行人必须要向加州受害者赔偿基金和加州赔偿委员会报告,而事后被征用人可以从州专门为了补偿的而建立的基金会领取到赔偿金。

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如果不给予公平的补偿,私有财产不得充做公用。所谓公平的补偿就是和市价一致。所以美国会等价补偿。另外假如觉得征用程序或者补偿不公平的,美国人都可以到法院起诉,加州就规定这样的情况可以免费起诉。

结语:

其实说到底,为了公共利益而征用私人财产并不是问题。问题的关键是有什么样的制度能够保障这样的征用是合理的, 而不是乱因“公共利益”之名以权谋私,胡干蛮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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