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实在没办法了,该走的路都走了,告都没地方告了。” 8月1日下午,4名中年男子在清华大学西门附近,用菜刀砍下了各自左手小指的一部分,以此对“被旷工”遭遇作最后抗争…[详细]

 

相关消息见报后,网上流传一篇类似官方“情况说明”的文章,提示了更多细节:原来,他们还尝试过集体卧轨,这次断指行动是早已作好的决定,而宁远方面也极力做到“稳定压倒一切”…[详细]

 

现在,断指者已经被拘留了,他们的手指可能白断了。

“秋菊男”一步步走向“过激”

需要指出的是,从诉诸法律到“上访”,“秋菊男”们一直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法律知识,在网络上留下了大量的咨询痕迹,也留下了一些遭受打击的证据。…[详细1] [2] [3]

“讲法律”与“耍流氓”的尴尬

1.既然“没有劳动关系”,何以解除劳动关系

2008年12月25日,宁远县电力局以19人旷工15天以上为由,和他们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这是一个值得玩味的关键举动:

1.首先,“旷工”之说完全不成立,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0月30日的《综合班派工单》,名单上就包括了19人中的多人。

2.这个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至少证明,在此之前,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的。而永州市劳动仲裁委员的《仲裁裁决书》却说,“自2007年元月以来……用人单位为恒远公司”,这就叫睁着眼睛说瞎话。…[详细]

2.“法定申请仲裁时效”岂能自己说了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详细]

然而,当申请人指出《仲裁裁决书》的事实认定错误,说明他们的工资、社保缴纳的主体是被强制变更为恒远公司时,却被告知,“已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本会依法不予实体审查。”

按2008年12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算起,起码应该到2009年12月26日才算“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吧,当时才2009年二季度,所谓超过时效,依照的是哪条法律?

找遍相关法律条文,有可能拿来敷衍的是《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然而,《劳动法》都是1994年的老黄历了,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2007年12月29日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稍有法律常识的都应知道后法优于前法吧。

3.“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滥用

2009年8月10日,法院方面指点迷津:“宁远电力局才是适格当事人,而不是湖南省电力公司”——19人应以宁远电力局作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随后,他们又一次申请仲裁,然而永州市劳动仲裁委以申请事项均与前次申请相同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此后,他们又以湖南省电力公司以及湖南省电力公司宁远电力局两个主体重新申请仲裁,永州市仲裁委仍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所谓“一事不再理”、“一罪不二审”等,基本的含义是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然而,这里连被申请人都不相同,根本不是一个主体,怎么能够适用“一事不再理”。

这倒让人想起另一个经常被滥用的推辞——格式不正确!相较而言,“一事不再理”显得更不尽人情了,格式不正确,至少还有修改格式的机会,至于“一事不再理”,得了,第一次格式错了,后面压根儿没机会了。

4.只要是国企改制改革,法院就靠边站?

他们仍然努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经过多次催促,被“解除劳动关系”整整一年后,终于等到了雨花区人民法院的回复:该案属于国有企业改制改革,应向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反映,法院不予受理。

其依据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句话该怎么理解呢?它的意思应该是说,如果是行政性调整、划转的遗留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不能受理与国企改制改革相关的问题,对于具体的企业来说,除了行政性调整、划转,还有其他行为。

事实上,该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七种可以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综合各条文可以这么理解:法院不能受理的是这19人有关编制部分的诉求,但是完全可以受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这部分的诉求。…[详细]

然而,法院以莫须有的理由推脱了自己的职责,至此,法律之路彻底走不通。

5.上访以及“非正常上访”,难以言说之重

2010年1月10日,黎波等六人在网络上联名发表了《我们就这样被逼上了绝路》,这可能意味着,他们已经决定选择“过激”方式。几天后,他们在北京西客站集体卧轨,被北京公安部门予以治安拘留。…[详细]

7月21日,黎波等4人声称断指明志,宁远方面派出13人进京“劝返”,于7月22日晚找到了他们,但是8月1日,他们终于还是实现了断指的计划,随后,他们被带回宁远并处以10—15天的拘留。…[详细]

在我们的语境里,“上访”是个沉重的话题,既有广泛的同情者,又有人说“老上访户99%以上精神有问题”。在实践中,只是成本的计算、勇气等等因素,才阻止大多数上访者达到上访的最后、最高程度。…[详细]

当人们发现上访也解决不了问题时,会天然地考虑“把事情闹大”,这时就很容易触犯治安条例,把自己“弄进去”,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无论在哪里发生的“过激行为”,最大的可能都是被居住地公安机关带回去惩罚——谁让你丢了当地的脸。

还能怎么“讲理”

编制问题不好解决,但可以争取对等的补偿和赔偿

根据最新介绍,宁远电力局现有职工37名,这应该是按照编制来算的。这也意味着,如果把发生纠纷的19人都转为正式编制,机构将会马上膨胀50%,这几乎不可能被接受。

而且,这种编制也不是宁远电力局能够决定的,宁远电力局只是湖南电力公司下属永州电业局所辖的分支机构。

特别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编制的诉求得不到法律支持。

所以,最可行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的原则,要求补回收入差额部分,并且按照法律和事实,推翻宁远电力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争取合法权益。

最重要的是职能部门积极对话

客观地讲,“秋菊男”们并非一开始就想“过激”,是在所有的法律通道都被堵死的情况下,在不断上访的过程中滋生了这种倾向。所以,无论是总结教训还是面向未来,都应该反思职能部门的消极影响。

茅于轼讲得很中肯,怨气来自何处?是因为社会正义的缺失。正义为什么缺失?是因为职能部门不讲理,不主持正义。要有一套规矩,让政府不得不讲理,这样社会就能讲理,怨气也就没有了。…[详细]

结语:

“秋菊”这个符号,不仅代表着冤屈,更代表着一种法治精神,通俗点说,就是“讲理”。要让“讲理”成为风气,政府部门该给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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