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最高检公诉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检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详细]

 

这也就意味着,近七成的职务犯罪者最后都没有真正坐牢。虽然近年来,职务犯罪者免刑、缓刑、轻刑化一直为人所诟病,但是这个数据还是不禁令人大吃一惊。

 

数字背后:职务犯罪轻刑化风越刮越猛

实际这里指的只是近七成职务犯罪者最后没进监狱

近些年来,时不时就传出某某贪官被判死缓的新闻,所以在看到最高检的这条新闻时,不少朋友第一联想到的就是这些被判死缓的贪官们。但,需要指出的是,缓刑和死缓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通俗来说缓刑就是暂缓量刑,犯罪者到监狱外面过日子,只是多了个监督而已。而死缓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当然还是需要在监狱里呆的,只不过可以通过层层减刑,幸运者十多年就可以出去了。当然,免刑就更好理解了,就是免于刑罚。

所以这条新闻我们可以解读为,近七成的职务犯罪者最后都没有进监狱,例如巨贪死缓等很多被认为量刑过轻的还不包括在内。…[详细]

职务犯罪的轻刑化趋势非常明显

在69.7%这个数字后面,隐藏的是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趋势惊人,这表现在几个方面:

1.职务犯罪的免刑缓刑率要比整体比率高30%。

我国的非监禁刑(在我国主要指免予刑事处罚、管制、缓刑)适用比率整体上不超过40%。所以贪污、受贿比起盗窃等罪来说,不进监狱的可能真的要大很多。这当然有悖小孩子都会念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职务犯罪的免刑缓刑率十年间攀升了10%。

有统计表明,我国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在2001年为51.38%,而到2005年就递增至了66.48%,而现在这个数据继续攀升到了69.7%。

3.除了免刑、缓刑外,量刑轻化的趋势相当明显。

我们通过翻阅资料发现,2000年以来被判处并执行了死刑的官员一共有五位,分别是胡长清、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和文强,而被判死缓的就多出很多了,更不论判无期、有期徒刑的“量刑轻化”了。…[详细]

职务犯罪轻刑化推手:法条本模糊,量刑更离谱

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弹性空间大

一提到职务犯罪,大家最先想到的肯定是官员,而一说到类型,想到最多的肯定是贪污受贿。其实,职务犯罪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还有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而罪名可以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渎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根据我国刑法,对缓刑有两个硬性条件:1.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下;2.不是累犯。但是软性条件就很厉害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到了1996年的时候,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将职务犯罪缓刑的条件给具象化了。去年的时候,由于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趋势太厉害,所以两高又出台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进一步规范。但是法条还是有很多的灰色地带。…[详细]

1.贪污贿赂类:多数人“立功、退赃、态度好”

根据最高法1996年出台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但是,在实际中,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等情节认定就非常模糊了。山东烟台招远市检察长连俊峰就曾经对媒体记者表示,每年处理的案子中,绝大部分适用的是缓刑。“往往是法院给我们一张判决书,上面没有写什么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很模糊。而且,不同的法官判决的结果可能也不一样。”当然,更离谱的还有累犯也给判缓刑的。比如因受贿罪被判刑入狱的江西省吉安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龚伏金,在取保候审期间及出狱后两次收受他人贿赂,结果又被吉安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刑2年,缓刑3年。…[详细]

另外,再提几个不是“缓刑”的官员的例子,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康日新受贿660万余元,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受贿826万,他们都被判了死缓,在判决书上,量刑轻化的理由均是“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贪污近两亿的中石油前老总则是因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死缓”了。当然,判决书也是很模糊的。

2.渎职类: 很多人直接内部处理,还轮不上法律管

有数据显示,我国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渎职犯罪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高达95%。更为严重的是,还有许多的渎职连判刑都不会,内部处理就行。比如去年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的恶果,最终的处理结果是该煤矿党委书记被免职。而云南阳宗海砷污染案造成沿湖居民2.6万余人的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结果云南省阳宗海管理处处长、副处长被判缓刑,理由是“还与对阳宗海环境保护具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失职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详细]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公民权利:几乎就没有因这个判刑的职务犯罪

这类职务犯罪比起前两类又少得可怜,但是在实际层面上,它非常多。例如暴力拆迁中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就很好理解。遗憾的是因为暴力拆迁而被法律追责的官员实在是少之又少。唯一能找到的是安徽阜阳副区长指使强拆获刑,但是他被判处的是滥用职权罪,本质上还是属于渎职类。另一个有名的例子是中国银行固始县支行行长闵志涛酒后猥亵、暴打几名女子,当地副县长张建成在场冷漠旁观。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遗憾的是,最后的结果是内部处理。…[详细]

混乱的缓刑能被最高检一纸公文就结束吗

职务犯罪的缓刑、轻刑实在是太乱

通过上一部分我们已经可以看出,职务犯罪的缓刑和轻刑化真的非常混乱。总结起来混乱有以下几点:1.超出法律规定去缓刑或者从宽量刑。2.“选择性执法很多见”,比如非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率就明显偏低。3.缓刑适用还会因时因地而异。比如,碰到“严打”或某专项整治(行动)时缓刑率低,不在这些“非常时段”则缓刑率高。此外,在一些流动人口集中的城市,本地人缓刑率高,外地人缓刑率低。这些怪现状严重冲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详细]

缺乏一个公开透明的诉讼机制是主要原因

检察官杨涛认为贪官缓刑偏多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点:第一,来自地方党政官员的不法干扰和压力,使得法院审判迫于压力而从轻、减轻处罚,而检察机关则放弃监督;第二,来自法院和法官本身的徇私、徇情裁判;第三则是,来自检察机关的徇私、徇情,放弃监督。

一个不透明、公开的诉讼机制之下,职务犯罪的缓刑、轻刑化泛滥就是一个常态了。从地方和法院层面来说,地方法院没有财务的独立性,在财政上要受制于地方,受到掣肘之后难免就会“妥协”。而从法院内部来讲,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而且法院习惯于内部审批,不习惯公开听证,所以想要一个公开的监督机制也很难。…[详细]

检察机关的努力值得肯定,只是改变现状还很难

最高检这次出台的规定要求“两级检查”,当然值得肯定,但是通过上一段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出,这个问题其实涉及的是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甚至于人大代表等等方面。一方的努力还不足以改变整个“生态圈”。在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地方党政控制下,而贪官在体制内博弈能力仍然特别强的现状下,司法机关的许多工作机制改革实际上作用是有限的。所以最高检的努力只能说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与尝试,想要改变还要走许多许多步。…[详细]

更为重要的是,将这个问题置于大的时代背景下时,我们会发现官员轻刑化和富人可以“花钱买刑”一样,其实都是有深层次的背景原因的,可以参见右侧栏的《废死刑:专家向右,民众向左》。

结语:

在古代,官员可以“以官品抵押徒刑”,号称“官当”。而今天,实在不愿意看到另一种“官当”的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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