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超生,宁愿不当副教授。近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知名学者杨支柱先生收到了工作单位的处罚决定:解除教学岗位聘任。处罚是“意料之中”,所以当事人平静接受,也不打算状告所在学校,虽然他认为这样的处罚并没有明确依据。…[详细]

杨先生一直坚决反对计划生育政策,他以自己的工作为代价,践行了自己的信条,他的“家务事”也因此成为公共事件。

超生不是稀奇事,但是如此坚决和高调的超生,还是很少见。我们可以藉此反思,超生的冲动和制约在哪里?

副教授“以身试法”

计划生育政策的异议者

杨先生密切关注计划生育政策的负面后果:性别比例失衡,老龄化加速,对全民族的心理、伦理都有极大伤害……如果不作修正,我国的人口红利将提前吃完,对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是重大灾难。

另外,他认为,强制计划生育在控制人口增长方面的效果是有限的,但是代价却十分惊人,破坏了超生家庭的正常生活,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种隐患,对基层政府的行政作风也有不利影响…[详细]

该校30年来的第一个超生“钉子户”

相关人员从未放弃给杨支柱“做工作”,杨先生也认为,他给学校、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带来了很多的麻烦,深表遗憾,但是一点也不后悔。如果为了不给领导带来麻烦,却放弃自己的孩子,“那我就不是一个合格的父亲,不是一个有人性的人。”

杨支柱夫妇“超生”的底气是什么

杨支柱夫人:我为什么超生

当我发觉自己再次怀孕以后关于要还是不要曾纠结了很久。如果要,我在很长时间内必定不能工作,而等孩子长大我也老了,可能就再得不到好的就业机会了。

最终让我决定留下这个孩子的原因是,岁月无情,而中国又是这样一个天灾人祸不断的国家,远的有克拉玛依大火,近的有汶川地震,那么多花朵一样的生命凋零,做父母的怎么挨过…[详细]

杨先生认为生育是私人的事

杨先生不反对“计划”生育,但认为这个计划应该是夫妻两个人的事,国家没有理由插手,更不要说用各种强制手段。“有些事情自愿做来是一件美事,被人强迫却苦不堪言。”

8年前的一段对话

杨支柱与清华大学教授、知名学者秦晖曾有一段对话:

杨支柱:对于强制计划生育,尤其是对于强制计划生育的某些措施,我是有不同看法的。

秦晖:1、没有什么权利是不能限制的,在泰坦尼克号要沉船这种极端情况下,生存权都可以限制。如果人口问题真的很严重,生育权当然也可以限制,计划生育当然也可以强制。

2、但是政策出台前要有公开论证;

3、政策出台要经过民主程序…[详细]

一样的超生,不一样的成本

给“超生”算算帐

按照现行法律,对超生的处罚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授权所在单位追加处罚。…[详细]

随着改革的深入,“单位”对人身的控制已经弱化,所以后者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折算成经济处罚,这取决于“单位”对自己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力。如果对“单位”的依赖比较深,影响就大些,如果一个人没有“单位”,这方面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

杨先生的代价已经相对较重

身为副教授,有可观的社会地位和薪水,来自单位的处罚就显得沉重些。不然的话,杨先生也就不会成为所在单位的“第一个”计划生育钉子户。

当然,杨先生夫妇还是能够承受这个代价的,杨先生是媒体的知名评论员,可以赚稿费,他们“有信心保证她们两姐妹的生活、教育水准在同龄孩子平均水平以上。要知道孩子的自信心幸福感更多源自父母的爱而不是丰富物质生活。”…[详细]

更多的超生挡不住

通过分析“超生”的成本,可以看出,因为各人“单位”和财产状况的不同,来自法律的处罚效能有着很大差异,最能制约的是公职人员,相比而言,如果身为老板、自由职业者,或者农民,没有“单位”能限制他们的工作,只需要考虑罚款。在罚金不影响生活质量的情况下,计划生育的制约效果就大打折扣。有人因此建议对高收入超生者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这其实也违背社会公义并且没有任何可行性。…[详细]

杨支柱要做计生领域的孙志刚?

超生折射了计划生育的法理困境

虽然有明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但是这并不是一项纯粹的法律义务,其核心是“提倡一胎”而非“禁止二胎”,虽然有一些限制性条款,但是没有明确、统一的处罚规定,作为一项法律义务,其内容必须明确,否则就难以履行。

由于超生的成本主要在经济方面,而人们的承受力是大相径庭的,导致了事实上的同罪不同罚,违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详细]

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到了重新审视的周期

计划生育政策制定之初,中央指出:30年以后,人口增长问题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如今30年过去了,从权威专家到民间草根,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思考调整人口政策。…[详细]

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提案建议放开二胎。…[详细1] [2]

事实上,即使拥有二胎指标,迫于经济压力、生活精力,很多人选择放弃[详细1] [2] [3]

有些违法能推动社会转型

中国正处于艰巨的社会转型之中,所谓社会转型就是说,各个领域中的现行规则、制度,多多少少是不合理的,或有不合理之处,是有待改进的。

民众守法固然是维持秩序的基本前提,但把守法作为一个义务加之于民众,却是有前提的,那就是法律本身必须大体上是正当的,惟有这样的法律,才对人的良心具有约束力。

但是,当法律把一种普遍的、正当的行为判定为非法的时候,法律本身的正当性就成为一个问题了。这个时候,就需要改革。…[详细]

结语:

超,还是不超?这是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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