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选举法修正案,将于14日本次人大会议闭幕当天进行表决。而3月8日,在本次人大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在说明修改选举法的必要性时表示,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详细]

 

城乡按照1:1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推进平等选举,当然是一次了不起的进步,那么,除此之外,选举法修正草案,还有哪些内容是值得网友们了解关注的呢?今天,今日话题就以一个选民的角度,观察和解读此次选举法修改……

一个选民的陈述:我是怎样选出我放心的人的

选举:委托我放心的人,替我行使权力

选举政治就是委托政治,用一句大白话来说,就是通过一种法定程序,在一大票人里面,寻找出一些,有能力的,且是我可以信任的认出来,委托他们,替我自己行使权力。

 

评定一个选举机制好坏的标准也很简单:其一,就是我作为选民的意愿是完全自主的,不受到任何强力的干涉,想投谁就投谁,全凭自己决定;其二,就是这个选举程序,必须能够使得选民更容易、更准确的寻找到自己喜欢的、放心的人,投票给他(她),委托他(她)替我行使权力。

投票之前,需要具有哪些前提,我该了解些什么,才选出了我放心的人

①:我很难相信一个官员会替我监督政府,选举权和被选权是一体两面,因此,我首先得知道哪些人会获得候选资格,至少我不会选一个官员去替我监督政府。

 

②:我要搞清楚选举委员会是靠什么程序决定候选人的?我知道,候选人是由选举委员会决定的。那么,选举委员会是怎么运作的?他们是通过一个怎样的程序在决定候选人?他们有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候选人的能力?如果有?又通过了怎样的手段对其限制?

 

③:我得了解侯选人以前是个什么人?这意思是,我需要充分的信息去了解这些候选人。譬如干过什么事情,做过些什么公共服务的成绩,大概的人品,充分的挖掘其不为人知的一面,避免像韩峰干部这样的,一边装好好先生,一边香艳人生的代表出现。

 

④:我不能去选一个指定的候选人因此,差额选举是起码的要求。

 

⑤:还要看到候选人之间的PK。每个候选人要在我面前充分展现能力、决心、履职的具体策略等等,尽可能的讨取的我的欢心。pK的越充分,才艺展现的越完全,我才能够选出一个更有能力,更让自己放心的代表。尽管有时候会看走眼,但是只要参照历届超女、快男,最后胜出的那十强,绝对是整体实力最强的十强。所以,我充分相信,只要达到快女的PK水平,我就完全可以选出正是实力最强,最有能力,最能让我放心的人大代表群。

 

⑥:我的投票要完全自主:譬如说,不能有人大代表来跟我说,你不选我,你看着办吧;也不能由选举委员会来告诉我,这个候选人比较靠谱,选他吧。除了候选人的表演和PK外,以及我掌握他们的以往信息,我不能再依赖之外任何东西做出自己的投票选择。

 

⑦:我需要看到整个的选举流程,是在阳光下进行的,我不能容忍任何暗箱操作,譬如决定候选人,候选人的PK(譬如在投票前几分钟,才介绍一下候选人的简历,就是一种彻头彻尾暗箱操作,我压根都没认识他,还有比这个更暗的嘛?),投票、唱票环节等等一切流程,有何种约束机制来保证公开透明?

 

最后,我终于放心的投出了我神圣的选票:这时候,哪怕我最终选出了一个糊涂蛋,我也一点不担心,因为在这样的选举机制下,一个暴露了的糊涂蛋,下一届就得滚蛋了。

以此标准来看选举法的进步

消灭四分之一的选举权,实现城乡平等

根据现行法律,我国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比1。选举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将按照1:1的比例,实现城乡平等选举权。

无论现行选举制度还有诸多不尽如意的地方,但“同票同权”无疑是一次消除选举权农村歧视的进步。至少,四分之一的选举权权不是信仰平等的选民所能接受的…[详细]

选民可要求见候选人

草案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现行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选民通过这种方式,了解候选人信息,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候选人“透明度”。只要选民愿意,以前那种投票前几分钟,选举委员会才给我宣读一下候选人简历的窘境就能避免…[详细]

代表官民比例微调

草案规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解决人大代表“官民比例”失衡现象。尽可能的减少官员比例,直到官员消失在立法机构中,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窘境,应该是制度改革推进的方向…[详细]

设立秘密写票处和流动票箱

细节体现进步,秘密投票处是尊重了选民的投票自主权;流动票箱是考虑到特殊人群的,某些时候投票不方便,通过工具改进,来提高这些选民的投票积极性,也是尊重投票权的体现…[详细]

以选民之立场标推动进步:激活竞争性选举

竞争性选举仍存软肋,需激活竞争性机制

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回答选民问题。”而在去年10月草案一审时,这里是“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候选人的要求……”

原本,“加大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加大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的力度,在差额选举的框架之下,这两方面工作力度的逐步加大,可望不断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性。

 

而缩小到“根据选民的要求”。这意味着,代表候选人不能主动提出与选民见面,如果选民不提出要求,选举委员会将不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代表候选人将没有与选民见面的机会,也就等于失去了向选民阐发自己的政见和主张、展示自己政治才干的机会…[详细1]

调整比例难改代表议政困局,呼唤职业政治家

草案规定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也就是增加代表中工人、农民的比例。实际上,应当由选民决定谁当选,而不应由立法者事先规定职业、男女、年龄、地区、民族或其他标准的比例。在中国,工农仍占人口的大多数,如果他们选职业政治家或其他职业的人做自己的代表,我们应当遵从他们的选择,让选民做主,才是民主…[详细]

另一方面,只有职业政治家或者专职代表的涌现,才可能逐步实现人大专职代表化,才可能改变当前“政府代表子自己监督自己的困境”,激活整个的权力制衡机制

细节的艺术,选举流程仍可细化完善

虽然,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但在整个的选举过程中,选举委员会占据了决定性的位置,然后,对其监督却相当的粗放,约束相当之少,决定了其操作有相当大的弹性空间…[详细]

另一方面,则是选举流程仍存在粗陋现象,像诸如投票前几分钟才宣读候选人简历,唱票时的暗箱操作空间可能等,都是例证。因此,如何细化完善选举流程,监督约束选举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的权力,仍需努力。

结语:

以选民之立场,观察民主制度改革的碎步前进,有赞许,有鞭笞,但更多的是祝福,祝福中国的民主化改革可以驶往光明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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