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化军(化名)平时喜欢上网,一次偶然机会加入了一个聊天群,群里面的成员不时在群上上传一些淫秽、色情视频和图片。久而久之,杨化军出于好奇开始自己下载这些黄色东西,供自己随时“欣赏”。包括视频文件39个(约7G),淫秽黄色图片526张(约80M)。…[详细]
2月26日上午10时许,在协办公安部交办的案件时,南溪警方民警依法对杨化军家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式电脑硬盘进行了检查,查出大量从网络下载复制的涉嫌淫秽色情物品。
警方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的规定,但鉴于杨化军在家观看,并未向外传播,且没有以此牟利。因此对其处以警告及罚款3000元的处罚…[详细]
杨化军发帖称:“我所在的县城已经是路人皆知。已经不敢再上街了……亲爱的网友们,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经南都记者求证,确系杨本人发帖,而杨化军一朋友表示:杨化军 “整个人都快崩溃了”…[详细]
而媒体报道后,宜宾市南溪县公安局经复查认定,对杨化军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做出撤销原处罚的决定。
他们是如何知道杨化军电脑的异动?如何掌握其下载淫秽色情视频图片消息的?这是一个值得发掘的深度新闻空间,这将告诉我们:
我们作为普通网民,自己的隐私权,通信权是否得到了足够的重视?警察是否可以轻而易举的掌握我们联网电脑的异动?倘若他们拥有如此巨大的权力?那么,是否有严格的程序正义在约束这种权力?
据报道,南溪警方是依法对杨化军家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台式电脑硬盘进行了检查。
而根据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里所称的“通信”,通常被理解为包括传统信函和电信网络等最新通讯技术在内。即使以国家安全为由,警方也不能仅凭警官证就对公民电脑进行“日常检查”…[详细]
倘使南溪警方尊重宪法,那么,他们又是出于何种理由怀疑杨化军电脑与“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有关?他们出具的是何种手续,然后“依法”检查了杨化军的电脑?这显然是新闻的重要细节,事关警方此次检查的合法性?以及证明其巨大权力是否受到了相关程序的制约,而使网民权利能得到保障。
由于最初媒体报道时杨化军的照片马赛克没有打全,照片还在网上传播,导致杨化军的朋友同事都认出了他,甚至走在大街上都被人“指指点点”…[详细]
显然,这种不符合新闻伦理的行为,是如何出来的,也应该追问 。联系到媒体的一些类似的劣习,那么,在对新闻当事人的权利呵护上,譬如肖像权,隐私权(例如“中华女”暴打女记者被公布个人身份信息)…[详细]等方面,是不是还有极大的可改进的空间呢?
根据南都记者报道:杨化军整个人快接近崩溃了;“我所在的县城已经是路人皆知。我是已经不敢再上街了。”在大街上被“指指点点”,承受了太多“异样的目光”…[详细]
都说我们社会观念进化了,性爱、情色已经成为网民司空见惯的东西。那么:因为看黄片竟然被街坊邻居指指点点,承受过多异样的目光,以至于精神快崩溃了,这究竟是杨化军过于敏感了?还是这些街坊邻居依然秉持着耻笑看黄片者的伦理观?这是否依然是当地社会伦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是的,这是否又例证,在中国的社会伦理方面,呈现出一种严重的区域分裂的现状?
首先应舍弃的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复制与传播淫秽物品和信息构成违法。用移动硬盘从别人的电脑上复制一部黄片到自己的电脑上,那肯定是违法了。
但“下载黄片”呢?法律法规中没有“下载”这一术语,下载是不是复制?再譬如BT下载(BT是互联网上的一种P2P传输协议,其数传输是双向的),有人就认为:“用BT下载文件,从技术上讲,本身就同时在给其他的人提供可下载的种子,这既是复制也涉及到传播。”
可以肯定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浏览”、“查阅”淫秽物品不再构成违法。那么,就需要界定:下载黄片是否是复制黄片?而特定的下载方式(BT),是否又涉及到传播?这需要专门的司法解释。
1:如果认定下载不是复制,BT下载也不是复制和传播,而是等同于查阅和浏览淫秽物品,则这种行为并不违法,那么其显然属于公民权利范畴,警察权力无从干涉;
2:如果认定下载是复制,BT下载是复制和传播,那么下载黄片则显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可以依法进行惩处,但这时的问题则是——
根据多项网络大型调查表明:90%以上的网友自己下载过黄片,90%以上的网友认为下载黄片并不违法。显然,倘若司法解释认定“下载黄片”违法,就有两个结果:
1:法律法规的界定与民意判断完全背离;这也将导致,此项法律完全缺乏必要的社会伦理基础,如此,通过立法途径进行恰当修改,是其下阶段必然的过程;
2:按照这个司法解释,警方依法执行,则会陷入“天底下几已没有不违法的网民”的境地,如此,则此项法律属于“恶法”无疑,所谓“恶法非法”,让恶法长期存在,是立法部门的失职,因此,尽快修葺也是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