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生和同学打架,老师让学生自主管理,全班同学投票表决,决定是让她留下学习还是请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在得知自己被大部分同学投票赶走后,花季少女留下遗言,投渠自杀。

悲剧跟投票有关,这个投票是当事人的“被民主”。接受义务教育是少女的基本权利,投票剥夺这种权利,是公共决策的越界,是群域的民主侵害了己域的自由。投票的同学也“被民主”了,他们的投票不是自由意志的反映,而是在老师的主导下进行的。

悲剧的发生,提醒人们防备以多数的名义伤害个人的自由…[详细]

投票引发的悲剧

少女“被民主”,投水自尽

4月6日,雷梦佳和同年级其他班另一个女同学打架,班主任在4月7日组织全体同学投票:是留下来给她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还是让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结果对雷梦佳不利。26个同学选择让她回家接受教育一周,12个同学选择再给她一次机会。

根据多数学生的意见,班主任给雷梦佳的母亲朱女士打电话,让她把孩子领走。对于老师的决定,朱女士说“自己并没有反对”,但当她赶到学校时,却发现自己的孩子不见了。10时许,雷梦佳在学校附近黄河渠边的青石板上留下三句遗言,随即投渠自尽。再过三天,就是她15岁生日。…[详细]

同学和老师也是“被民主”受害者

虽然经过了“民主投票”表决,是所谓“自主管理”,但是这种“民意”,其实是班主任一手导演,建立在侵犯他人权利基础上,经不起推敲。

悲剧发生后,舆论的矛头直指老师和学校。当事的班主任神思恍惚,已在家休息。全校48名老师人人自危,“不敢管学生了,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面临崩溃”,该校负责人李校长说,“恳请媒体放过老师。”

“每一票都是射向同学的子弹”,同学的情况又能如何呢?将心比心,谁又能安然处之。香港一位老师跳楼后,二十多名学生需要接受心理辅导,但是还没有听说有谁去给雷梦佳的同学进行心理干预。…[详细]

典型的“多数人暴政”

什么是“多数人暴政”

最先提出“多数人暴政”的是法国人托克维尔,他于1831年前往美国考察后,写下了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他指出,“我最挑剔于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并不像大多数的欧洲人所指责的那样在于它的软弱无力,而是恰恰相反,在于它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

托克维尔将这种以多数人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称之为“多数人的暴政”。它是针对法国大革命教训所提出的一个概念,雅各宾派曾经以革命和人民的名义实行恐怖统治。…[详细]

“多数人暴政”的实质:公权力越界剥夺公民自由

所谓多数暴政,就是由“多数决定”产生(无论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的公权力越界(群己权界)剥夺公民自由。

民主的首要前提是尊重人的权利,无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甚至任何个体的权利同样是民主的基石,基于这一信念,一系列的有关人权的问题根本就不能纳入到多数决策的范畴。设定制度前,先确定一系列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不随政府和领导人的更迭而变化,是公共决策不能讨论的范围。 …[详细]

民主越界催生的“多数人暴力”

当“民主”投票干扰了雷梦佳的合法权利,把她推到了同学的对立面,实际也是一种多数人的暴力。雷梦佳之死,正是对这种民主越界的悲怆拷问。退一步讲,即使没有逼死学生,“民主”投票驱赶学生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如此做法不仅会刺痛孩子自尊,还会让孩子产生逆反、孤僻心理,甚至给孩子留下终生阴影。 …[详细]

受害人是否留校,不属于公共决策范畴

这个投票根本不应举行

悲剧发生后,有人反思原因,认为投票的结果反映了“公民教育”和“爱的教育”的缺失,应该以此为戒,培养人们对规则的敬畏、对权利的尊重,培养人们的爱心、悲悯心。…[详细]

诚然,“公民教育”和“爱的教育”是迫切需要的,但这并非问题的本质。对于这个悲剧,不是投票结果怎么样的问题,而是根本不能举行这样的投票

投票是公共领域的公共决策行为,但是,受害学生是否留校,这个问题一经提出,就已经侵犯了当事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这根本不是一个公共问题,而属于私权范畴,不能付诸投票表决。…[详细]

各地已经有相关规定

2009年11月26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其中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早在2005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禁止普通中学开除违纪学生。

虽然公众对上述规定还有不同声音,特别是担心学校因此会减少对违规违纪学生约束力,但也表明社会逐渐重视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详细]

群己权域:公共决策的边界

群域须民主

属于公共领域的事情就是要民主,个人不能专断,比如征税、立法等,需要民主决定。

在学校的“自主管理”中,也有很多公共问题可以用来作“民主实验”,象选举和监督班干部、修订规章制度、治理环境卫生、维护公共设施、举办公共活动等…[详细]

己域须自由

属于个人领域的事情就是要自由,公权力不能乱干预,比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个人合法财产等, 任何统治者都不能以所谓公意的名义剥夺。

具体到学校的“自主管理”,除了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还有一些权利是不能侵犯的,比如生命、名誉、人身自由和安全、人格尊严等…[详细]

群域与己域的界限,需要公共讨论民主决定

群己权界的变动只能是“公共选择”即民主决定的。理由很简单:既然群己权界的变动具有强烈的外部性,它本身就属于公域,任何个人或小集团都不应垄断其决策权。

这方面最典型的是计划生育政策,本来生育权是个人的私事,但是考虑到资源的压力,我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但是政策出台前应该有公开论证,政策出台应该经过民主程序…[详细]

结语:

个人的自由权利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不能以“多数人”之名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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