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八旬老人街头摔倒 众人送衣报警,但都不敢扶”…[详细]这条新闻的跟帖数,在过去24小时网评榜上排名第一。

一般讨论世风的选题,我们是不碰的,因为社会风气不能靠说,要靠做,光在专题里大声喊没有用。但这次情况有所不同,虽然观点很挑战大多数人,但还是要碰一碰。关键我们认为:

1、对南京的彭宇先生,法律既无力证其善,也无力证其恶;

2、如果1成立——那么南京法院至少没有故意伤害好人;

3、如果2也成立,即法院没做助纣为虐的事——那真遇到了需要帮助的人,好人有何理由灰心呢?

客观存在的事实,与法律认定的事实,不是一回事

讨论前,先援引类似的李凯强一案

2008年8月21日下午,郑州一大学生李凯强骑电动车与一骑自行车的老太宋某挂擦,致老太宋某摔倒受伤。李凯强称是自己主动帮扶老太,而老太则称李凯强撞了自己的腰。2009年12月28日,法院因不能判定双方责任而依公平原则判决李凯强承担一半责任,赔偿老太精神及物质损失共计7.9万元。

可是,社会舆论纷纷表示质疑,为越来越多的助人为乐遭遇碰瓷而担忧…[详细]

客观事实,其实是永远无法再还原的

不少公众天真地认为凡发生过的事件都是可以原原本本还原真相的。因为从哲学意义上讲,任何一个客观事件必有也只有一个真相,应该努力寻找、发现和还原真相。具体到李凯强案上:要么李凯强助人为乐,要么老太太碰瓷讹人,决不可能“无法认定责任”。

但现实呢?再以彭宇案为例。公交站台上人员较多,原告即使注意后车门,也不会过多的注意突然相撞,被告受到视线的限制,也不会特别注意有人下来后突然相撞…人与人的偶然碰触,随时随地都会发生,除非有时间机器,否则怎么可能在事后知道每一次碰触的全部过程呢?

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必须每一件都有证据支持

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并非纯粹的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即能够通过法定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即使某个事实从客观上讲百分之百已经发生和存在,但如果没有足够的在法律上认可的证据得以佐证,那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到李凯强“扶”老太事件,也许李凯强就是助人为乐,老太就是碰瓷讹人,但没有足够证据,那助人为乐与碰瓷讹人,就都不是“事实”——法律上能够认定的事实…[详细]

南京法院能认定的事实只有一个——碰着了

彭宇本人都承认,他是跟徐老太相撞过

彭宇案主审法官王浩:“被告(彭宇)在庭审时承认自己是第一个下车的人,并在下车过程中与他人相撞。我们觉得这已形成一个证据链,可以认定原被告相撞的事实。此外,被告在公安部门处理时、答辩期间和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或者助人为乐的情节。只是在第二次庭审时原告问被告为什么扶原告,被告才说是做好事”…[详细]

不能认定的:到底是他撞了她,还是她撞了他

丁斐:与刚才不同,彭宇并没有承认是自己撞老太太在先。虽然徐老太太这样称。如果双方各执一词,则两者皆无法采信,只能寻找旁证。不过,第一,两人不小心撞到一块,不比两个人搏斗。碰撞这么轻微、转瞬即逝的肢体接触,从现场遗留痕迹上根本无法判断出来谁主动撞,谁被撞;第二,没有找到证人。证人陈先生只是看到原告倒地后的情形,没有看到他们是否相撞的一瞬间。如果他能肯定彭宇没有和老太发生“碰撞”,他直接说“没撞”就行了,连撞没撞都不知道,更不用说谈怎么撞的了。也就是说在这一问题上,他其实根本不能算是一个“证人”。

认定事实过少的前提下,我国法律有几种选择

甲:证据不足,各打五十大板

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如果不能确定各方责任,而又不能排除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则依据公平原则来分配双方责任。以李凯强“扶”老太事件为例,郑州二七区法院正是据此下判的,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瑕疵。而本案中的因果关系指:李的电动车确与老太的自行车实际发生碰撞了。如果未碰撞,老太无论如何亦不会摔倒…[详细]

乙:证据不足,原告败诉

丁斐:但不是说事情不明朗的案子,就都是原被告各负50%的责任。道理很简单,如果一个人躺在大街上,随便拉个路人告他撞倒自己,这种官司也是双方没证据。如果路人就要为此负50%责任的话,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被卷入到无穷无尽的诉争中去。因为法律连“两人是否相撞过”这一基本事实都认定不了,也就是说,一人躺着与一人经过,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情形下,只能判原告败诉,对其要求不予支持。

为什么彭宇案、李凯强案没判原告败诉?为什么类似这种案子,国外甚至可判原告胜诉?

丁斐:我国法律精神属于大陆法系,判罚的依据是法条,需要法官一个字眼一个字眼去抠。尤其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撞了她,被告与原告摔倒受伤之间又并非没有任何关系,则只能按例外情况处置,视为责任对等。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审案方法是参照历史几种类型的案例,法官的整个认定过程,都是“根据社会情理”或“从常理分析”,以求获取陪审团认同。没有证据不要紧,一样可以推理出哪一方该打多少大板。

民意向彭宇方面倾倒数年了,谁愿横刀立马平地一声喊

若真相已不可考,和解就是最合理的选择

南京中院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彭宇这个案子二审调解撤诉了。双方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满都提出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做工作后,双方都接受了,达成和解协议,就经济利益赔偿的部分,双方都做出了较大让步。“双方也感觉到,这案子弄下去就是消耗战。如果最后做出一个撞了还是没撞的结果,必然会对其中一方构成伤害。”对于这个本来就没有赢家的官司,和解,也许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详细]

不能怪受众偏执,只能怪传播者幼稚

网友冷静:如果媒体能够客观理智地报道,这本该是公众的正常看法。遗憾的是,媒体需要活雷锋被讹的题材,而公众需要对司法不公的宣泄。好心不得好报,这是社会上很普遍的现象。我们确实需要这样的题材;司法不公也是很普遍的现象,公众也确实需要这样的宣泄;但是媒体选彭宇,是选错了对象,最后只好回避部分关键事实。但是公众宣泄找错了口子,最后只好完全不看事实,只顾宣泄。这一件事再一次说明,媒体要有最基本的自律和职业道德。这一件事再一次说明,公众很容易被诱导。

结语:

一个颇有趣味的问题:如果真的因为做好事被讹上了,今后还要帮不帮人?罗永浩的回答是,只要以后倒地的老人,不是上一回讹他的人,都会帮。他说,“希望你能坚强一点,如果你能坚强一点的话,你会像我一样,仍然活得一身正气。”[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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