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偷偷了两户人家,在偷第三户时被发觉,逃跑中走投无路跳入一别墅,被高墙内的狼狗咬死。这件事引起了热议,多数人认为小偷活该,狼狗主人无责。
应该说,这样的认识主要来源于当前社会,人们一痛恨小偷、二痛恨私闯民宅的两股情绪,而非法治理性。如果依照法律,我们认为狗主人应负民事责任;至于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则是相当复杂的问题,需要看具体情况,事实上非主人教唆的狗伤人目前还没有负刑责的判例…[详细内容]
即便小偷进入这座别墅就是为了行窃,主人也不能越过法律规定的防卫或者追逃界限,这一点在以前的“能否打小偷”争论中早就明确。何况,从本案披露的具体情形看,小偷翻墙进入就是为了躲避追捕而非行窃……
所以严格地说,“狼狗咬死小偷”是有歧义的说法…[详细]
很多人举美国的例子,说私闯民宅主人可以立即掏枪击毙。且不说在美国,至少也要有先询问等步骤,单说这是在中国,依照中国法律,也就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有五种恶劣情形才可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五种情形之外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详细]
综上,“小偷”的过错是为了逃避追捕、而不是为了偷窃进入,过错的程度和性质显然就不一样,这会影响到“狗咬死人案”中狗主人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判定。而对于“小偷”,翻墙进入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最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案例一:院墙上公共可触碰范围私设电网致死,电压不强或有触电保安器,判以其他危险方法过失致人死亡罪…[详细];案例二:院内非公共范围设电网致无辜者触碰死亡,判过失杀人罪…[详细];案例三:院内非公共范围设电网致小偷死亡,判间接故意杀人罪…[详细];案例四:屋内设电网致小偷死亡,电压不强的,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详细]
综上,1、如果电网设在公共可触碰范围,适用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电压不高或有触电保安,自信不会杀死人的,判过失致死;3电压高又伤及无辜的,判过失杀人罪;4电压高又是杀死小偷的,判间接故意杀人罪或以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罪。
电网显然比狼狗危险的多,法规也明令禁止,而狼狗至少在本案案发区域没有禁止饲养。一般来说,把狼狗放到院外也很平常,何况还关在高墙内,更安全,而且养狗看家护院也是习惯,从这个角度看,和私设电网不是一码事。但谁能说狼狗绝对不是危险物?随着危险程度的增加和主人的主观恶意增加,又和电网类似。比如发现常有小偷光顾,便专门设置恶狗对付,训练它见人就死里咬,不予警示却放任小偷上钩;或者该狗有“前科”,主人知道它非常凶残,应当预见可能有危险又侥幸可避免…[详细]
“盲区”有两个意思,一是指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明确;二是指没有判决先例,其实我们认为现有的法律也可以作出刑事判决,但目前还没有人开头。2006年,吕梁市一小孩被狼狗咬死吃了,狗主人先是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后又因为公检法都不知道怎么界定放了。该案咬人一方的恶劣程度显然超过本案,都没负刑责,何况本案…[详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一条可以看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取决于受害人是否有过错…[详细]
“小偷”未经允许跳入他人私宅,存在过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应承担全部过错呢?也不是。其一狗主人没有设立明显的警示;其二如此危险的犬类不能完全没有束缚,放任自由是疏于管理;其三狗的主人不在未能及时阻止才导致的危害后果的进一步增大。因此狗的主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详细]
浙江湖州3名打工仔在追小偷时,对其拳打脚踢,把小偷逼得跳河并眼睁睁看着他淹死;后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案中,如果众人在追赶小偷时有发出“打死他”之类的恐吓言辞,或追打该小偷时有毒打行为,也要负相应责任…[详细]
无。小偷咎由自取
有。小偷也有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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