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人的隐私权与一群人的知情权,能否兼得 | ||
[知情权应指向彩票发行机构,有同样效果]
不错,彩票发行是一种公共事业,公众有知情权,但这种知情是有限度的,只能止于对程序、过程和制度的知情和监督,不能将抽象的怀疑反推到某个个案上。程序有问题,可以要求完善程序;监管有漏洞,可以要求补上漏洞,没必要令作为个体的中奖者本人做他不愿意做的事情。 [难道不该指向机构吗?看看这些年的不清不楚]
我国从1987年发行福利彩票,1994年发行体育彩票,时至今日,除政府之外,有哪个机构和民众知晓国家这些年累计发行了多少彩票?其中上缴国库的公益金总额又有多少?巨量公益金收入具体实施了哪些公益项目或“转移支付”?而总量同样惊人的3%的管理费又是如何花掉的?…[详细] [退而言之,知道了得奖人是谁,有什么用] 再说,这种情况下巨奖得主即使公开了身份,对证明彩票是否作弊也并无多少帮助,只不过满足了某些人的窥私欲而已———如果这么巨大的奖金真有人作弊,不至于傻到在中奖者身份上不作周密细致的安排。也就是说,如果无所不疑的话,公开身份并不能消除人们的疑心病…[详细] |
| 彩票业发达国家是如何做的 | ||
[哪些国家选择不公开]
【西班牙】这个人(或团体)身份没有公开,但中奖数额打破了欧洲纪录,达到1.26亿欧元。 【英国】“同一个月又有位拒绝公开身份者赢得了2,650万镑。”…[详细a] 【以色列】彩票背面印有内容称,MifalHapayis有权利披露中奖者的身份。但官方虽然有这个权利,却从未行使过。因为他们是从中奖者的角度考虑,如果身份暴露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媒体,彩票机构会提供一些中奖故事细节,但其中不包括中奖者的居住地址、工作等等…[详细b] [不公开之谜——有第三方监管在] 这个监管机构与彩票发行机构不可同根、同源而生,不能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而是在组织、利益上完全独立的中立监管组织。在公众对大奖质疑时,监管机构能独立、公正地进行调查。此外,还可以考虑成立民间的、半正式的监管组织。这个组织对于彩票发行等程序能经常性监管,可以独立调查,了解中奖彩民的个人信息,但对于其信息要保守秘密…[详细] |
| “要求公开”,这感情背后的千言万语 | ||
[无奈之下,竟有罪推断,让人自证清白]
从法理上说,现代法制理念所推崇的是对私权利的“疑罪从无”原则,而不像对公权力的质疑有理、“有罪推定”。彩票行业确实曝出过许多作弊丑闻,但并不代表河南此次的巨奖也一定有猫腻,不能让这个巨奖得主承担彩票公信力差的代价。可以提出疑问,但是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详细] [说到底啊,公信力] 因为某种程度上,公信力是彩票业的生命基点与活力之源,公众买彩票首先要有对其公信力的认可。福彩中心不但应当站出来为自己、为整个行业、为政府的信誉作出解释,更应当以此为契机,做出一些足以消除公众质疑的实际行动,比如加大监督力度,把每一个细节都呈现给公众等等…[详细] |
| 结语: |
| 平心而论,中大奖是一件幸福的事情。我们不应该因为运气平平,因为监管缺失,就群起消灭走运者。整顿!不要整人。 |
| 辩论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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