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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3月31日,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就在148天前,2007年11月6日,同是此案,同在广州中院,被告人许霆随后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公众追逐关注下,许霆案业已成为中国司法界的一个标本案件,承载着诸如权利、伦理、公平、正义等等诉求。但是,许霆案仍无法成为公正判决的标本…[详细]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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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我本意是想把钱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左右,我去提款机取钱时,按100元,不能确认,就重新按,不小心又按了‘00’键,变成‘1000’,取消不了,我就确认,结果出来1000元。我又输入了一次1000元,结果又吐出1000元来。我想这个机子没多少钱,本想把钱全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哪知道我取啊、取啊,越取越多……”[详细][评论]
公诉人:有从轻处理的情节,也有从重的情节
  从轻:许霆盗窃ATM机里面的资金,这与盗窃传统金融机构是有区别的;其次,从盗窃手段看,许霆是利用自动柜员机的程序错误而予以盗窃…
  从重:在22日的庭审中,许霆推翻了其之前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辩解不实,态度不好,无彻底悔罪表现…[详细][评论]
许霆父:若判我儿十年以上就不给银行退钱
  许彩亮说,去年6月家人就打算给银行还钱,但由于银行不同意撤销控罪,所以这项承诺至今仍未兑现。“现在即使退钱,检察院仍指控盗窃金融机构,若‘减轻处罚’还判我儿子十年或以上,我不还钱,宁可把这笔钱用在宣传上!儿子被判无罪了,我自然就会向司法机关退钱…”[详细][评论]
辩护人:取款不构成犯罪,仅可算为不当得利
  许霆的行为不具备构成盗窃罪的条件,理由有三:许霆并未进入金融机构内部;许霆的行为不具有秘密性;许霆的行为应当是民法意义上的“无效交易”行为,刑法保护的对象是财产本身,而不是“无效交易”的后果,因此许霆的行为不应在刑法调整范围内,仅可算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详细][评论]
网友:听了许霆的庭辩,众多支持者纷纷“倒戈”
  许霆案重审经媒体报道后,不少网友在看了许霆的“我替银行保管钱”等经典自辩语录后,第一时间在网上留言“倒许”,之前几乎是一面倒的支持局面悄然发生改变。有网友指责道:狡辩不能让你很伟大,别把自己搞成人民的斗士…[详细][评论]
   

●2006年4月21日

许霆利用广州市商业银行取款机故障,171次恶意提款,取出17.5万元。

●2007年5月22日

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抓获。

●2007年11月6日

许霆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公诉人称,被告人明知取款机出故障,恶意取款属盗窃。

●2007年11月20日

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2008年1月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2月22日

许霆案重新在广州中院开庭。

   
广州市中院院长吴树坚:
法官断案不应受“民愤”影响
……[详细]
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
我很理解一审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的难处
……[详细]
尴尬之一:法官为何对许霆案避之不及
  法谚云:棘手的案件,或者诞生伟大的法官,或者创造恶劣的先例。据称英美国家的法官对棘手的案件趋之若骛,唯恐自己的司法技艺无以展示。而中国的大多法官在对待棘手的案件上,总是避之唯恐不及。在法学学者王琳看来,二审法院将许霆发回重审,无非是不愿接下这烫手的山芋,或者说,二审法官缺乏依法裁判并一锤定音的自信。因为在二审终审的制度背景下,若二审裁判一下而舆论非议仍然无法平息,各个方面的压力必将集中于二审法院——这等骑虎难下的态势,是广东高院绝不想遇到的…[详细] [评论]
尴尬之二:法官和法律,谁是谁的“奴隶”
  北大法学教授陈瑞华批评原审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以及裁判结果中,法官们完全充当了法律条文的“奴隶”,简单地套用“盗窃金融机构”的刑法条文,法官成为行政化管理模式下的驯服机器。对此,法学教授贺卫方反驳说:批评法官“机械适用法律”,成了法律条文的奴隶。这不免令人困惑:到底法官是否严格适用了法律?依照我们现行体制,法官果真能够成为法律条文的奴隶,那岂非国之大幸…[详细] [评论]
尴尬之三:司法掉进了立法的“陷阱”
  宪政学者秋风指出:法官不管通过什么方式得出判决,都要让人们相信法院是在维护正义,他的判决就必须大体上合乎人们普遍的正义感。因此,法律的自动售货机送出来的判决要获得当事人和民众的认可,需要具备一些条件。比如,法律关于犯罪要件的规定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为此,法律就必须持续不断地修订。否则,法官根据过时的法律自动作出判决,会严重偏离人们的正义感。审理许霆案的法院正是在这一点掉进了法律的陷阱…[详细] [评论]
  许霆案确实是个烫手山芋。判重了公众不答应;判无罪,似乎也没有法条可以适用。而作为成文法国家,我们的法官没有造法权,也没有拒绝裁判权。因此,法院对许案的裁判将会成为法治的试金石,无论结果如何都将记入审判史。这种压力之下,法院何以作为,我们拭目以待。亲爱的网友,您认为此案如何判决才是最合适的,请您填写下面的“判决书”吧。  
有罪或无罪(必填):
罪名(无罪则不填):
判决结果(必填):
网友给许霆案的判决结果:
  qq  
你认为许霆案该如何判
盗窃罪,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盗窃罪,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侵占罪,酌情判处有期徒刑
属不当得利,无罪释放
其它
你认为银行该不该承担责任
应该
不应该
说不清
你觉得本期专题如何
不错,会继续关注腾讯今日话题
还可以,看后有一些收获
无聊,浪费我的宝贵时间
很烂,看后就想痛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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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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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霆案究竟怎样一个判决结果才是最好的呢?按照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的解释,这个案子只有判得合法、合情又合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是最好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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