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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我们设想这么一种情况:一天,你去银行的ATM机(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取了10张百元大钞后,你查了查自己的帐户,惊讶地发现,帐户里只被扣了1元。这时,你开始心跳加速,臆想和贪念同时从心底涌出,再取一次试试,果不其然,ATM机坏了——于是,你决定冒一次险。你取出了千倍于自己帐户里实际支出的钱。事后,你忐忑不安,银行又不傻,万一查出来,一定会找我算账,我会被抓起来治罪吗?告诉你,你很可能会被重判,也许是无期徒刑,因为这里就有一个先例,当事人他叫许霆……[详细] [评论]
  推荐文章:[英国的银行丢了钱后怎么做的] [请将ATM机就地正法!] [钱·戒:等待下一台ATM暴富机]
  案发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在广州某银行用ATM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用同样手段反复取款多次,许霆共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侦破2006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挥霍一空,于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审判广州天河区法院认定郭安山构成盗窃罪,考虑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广州市中院判决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详细] [评论]
  质疑一:干嘛不判银行无期?
  
钱提多了,我们犯法;机子给少了,就是我们自己本身的事情,与银行无关?如果那样,银行失误造成客户损失,就该同样判无期或死刑![详细]
  质疑二:17.5万判无期,那些贪污几百万的呢?
  发生在广东的余振东贪污、挪用案,涉案金额高达4.82亿美元,而在数罪并罚之下,余振东也不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两案相互比照,其结局可谓是天壤之别![详细]
  质疑三:扪心自问:碰到这种事,你会不取吗?
  我在这里说一句:如果你碰到这种事,你会不会多取。如果是我,我一定取。[详细]
  质疑四:以后看见ATM,躲远点!
  ATM的故障是不可能避免的(只可能减少),因为没有一种电脑操作系统是没有漏洞的,这样一来,ATM也就时时处处有诱惑储户为盗窃犯的可能,它可能无时无刻不陷储户于不义,这难道不可怕吗? [详细]
   

IP 218.28.*.*:我取100元钱,可你银行的ATM愣是狂吐钱,还说我盗窃,我看应该判银行商业贿赂顾客!

IP 220.231.*.*
(1)ATM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2)网上银行被盗--->储户担责
(3)ATM机出现故障--->用户负责
(4)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5)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综上所述--->中国的银行=流氓机构

IP 58.61.*.*:这好事我怎么没遇到过。不过我聪明些,不会告诉别人的,自己一个人知道就行,哈哈。

IP 218.240.*.*:银行在那里挖个坑,让用户去跳。或者这么比喻:银行的ATM就是一个拔光了衣服的妓女,在那里诱惑你,旁边还没人。大多数男人禁不住诱惑,上了。于是老鸨出来说你强奸了她的女人。

[腾讯网友有话说]
这充其量只是一场民事经济纠纷
  侯登华 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许霆和郭安山与发银行卡的银行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所以可以肯定的是,二人的上述行为是在与银行之间进行民事交往的过程中发生的。此种情况相当于经济交往中一方超出合同的规定,多支付款项的行为,许霆二人此时实际上是一种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此,应由银行通过民事途径追回其多支出的款项…[详细] [评论]
这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
  李海波 北京英浩律师事务所主任
  从律师的角度,我对本案的定罪不持异议,但量刑却让我着实惊讶。裁判者们将量刑问题简单化为一场认字和识数的小学生智力游戏。他们会理直气壮的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自己依法判决的充分依据,但定罪量刑绝不是简单机械地套用某个具体法律条文,何况还是十年前的标准…[详细] [评论]
请将出错的ATM机就地正法
  喻德武:全球通三届短信文学大赛优秀奖得主
  我一听说这事,第一反应就是:可爱的金融机构们,你们平时那么安分守己,怎么就成了无辜的受害者呢?在对你表示万分同情的同时,我也不禁为你捏一把汗:咱们那么多的钱都存在你那,你自知责任重大,不辞辛苦,想方设法与国际接轨,于国于民,都是护钱有功的重臣那。这下,你们居然平白无故被人提走了17.5万,这么大一笔数目,如何得了?[详细] [评论]
银行是在“教唆”他人犯罪
  廖徳凯:时评作者
  ATM机出了故障,所吐出的钱都可视为将自己的财产遗忘于公共场所。小许将其取走,自可视为拾得他人的遗忘物,而非盗窃。有人要问,那么小许的恶意呢?他可是恶意取得现金,并且潜逃了一年,这怎么算?当然,从小许的行为来看,毫无疑问是一种恶意行为。但是,他的恶意行为,仅仅是他犯罪与否的“一念”,而不是区分罪名的关键。如果他没有这种恶意,他甚至连犯罪都不是…[详细] [评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娜认为,许霆利用ATM机漏洞多次盗取款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从现实上来看,盗窃金融机构并非把机构盗走,而是盗窃其拥有的财产。ATM机虽然不是银行的营业场所,但其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因此说其为延伸并不为过。在本案中,许霆不仅一再盗取,还将其告知他人一同犯罪,随后更在潜逃中将巨款挥霍一空,整个过程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详细] [评论]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认为,本案中许霆与银行只存在民事关系,充其量构成不当得利。另外,在犯案手段方面,许霆也只是用自己的借记卡进行合理操作,并没有像不法分子那样用假卡吞卡、读卡器等主动方式盗取,因此并无主动恶意。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建议银行自行追回。即便成立盗窃罪,以经济发达的广东来说,10多万的数额尚算不上特别巨大,判罚无期徒刑畸重…[详细] [评论]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我们都可能是下一个许霆
  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腾讯网专题评论部第一时间连线思想博客博主、法律专家、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请他对这一案件进行分析解读。作为权威的专业人士,王琳的分析和观点,值得认真一读…[详细] [评论]
1.法院是按“盗窃银行”判的
  许霆被判无期徒刑的法律依据在于,其一,法院认定许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二,法院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法院认定ATM机为金融机构)。而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仅有两档刑期,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罪名上没有错误, 那么适用无期徒刑就是合法和适当的。
2.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
  用刑事诉讼中的“警察圈套”理论来分析,ATM机的失常诱使了一个正常的公民临时产生了犯罪意图,而不是让一个本来就有犯罪意图的嫌疑人,在犯罪机会来临时充分暴露了其犯罪意图。如果是后者,抓之不冤,如果是前者,其实只是对人性的一次道德考查。如果说类似的取款行为构成盗窃犯罪的话,那么,造成ATM机故障的责任人就应该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3.罪刑相适是刑法基石,如此判决实在太重
  罚应当其罪,无期徒刑对于一个因意外发现了ATM机漏洞而被引诱犯错的公民来说,实在太重了。在“宽严相济”已成司法主题词时,不期而至的许霆案难道就是司法和谐的体现?[详细] [评论]
  Q Q  
对“许霆案”中法院的判决,你怎么看
判得太重了,简直难以置信
罪有应得,谁让他一时贪财
不好判断
如果你遇到相似情况,你会从ATM上多取钱吗
会多取,事后追究的话就说不是故意的
老实说,我是很想多取,但肯定不敢
我不会多取,我会给银行反映情况
不好说,真遇到这事我可能就昏头了
你觉得本期专题质量如何
不错,会继续关注腾讯今日话题
还可以,看后有一些收获
无聊,浪费我的时间
很烂,看后就想痛扁编辑
本期责编: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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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腾讯思想博客的几位博主关注这起特别的案件,并给网友们带去如此专业的解读。许霆确实有罪,我们决不是在这里为犯罪分子开脱,我们只是认为,犯罪分子也应当得到公正的处理。裁判者们如果将量刑问题简单化为一场认字和识数的小学生智力游戏,对法律来说,这是一种危险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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