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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的首次完整提出,是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这一思想,在此前的十六大报告论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已有体现,其中有两处比较明显:一是报告提出的到2020年我国将要实现的小康社会比2000年有六个“更加”,其中第五个“更加”就是“社会更加和谐”;二是报告第二部分论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提出,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要努力建立起“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详细]
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提出了和谐社会的目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一、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指数 社会秩序指数由刑事、治安、贪污、生产、安全等五项指标组成。社会稳定指数则由通胀、失业率、贫富差距、城乡贫困率等指标组成。 1979~2004年26年间,我国社会秩序指数年均递减1.7%;社会稳定指数增减相抵后年均递减1.1%。
二、社会发展总支出比例 国家财政用于文教科卫、社会福利的事业费和基建投资,统称为社会发展总支出。 2004年社会文教支出占GDP的比例提高到5.5%,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
三、收入差距 贫富收入差距扩大:从1978年的2.7倍扩大到2004年的7.2倍。 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从1978年的2.57倍扩大到2004年的3.21倍。 地区收入差距扩大:东西部人均GDP比例由1991年的1.86倍扩大到2004年的2.52倍。[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