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中有多少国军将领牺牲?

抗战八年间,获得抚恤的国军士兵,仅占全部伤亡人数的9.2%。 …[详细]

来信一:有多少国军将领在抗战中牺牲?

本期《短史记》,继续回答网友来信之提问。

“霸王猪”问:“想了解下抗日时期国军究竟有多少高级将领因积极抗日而壮烈殉国。比如张自忠将军的事宜是否真实等。”

编辑回复:关于“高级将领”牺牲人数,刘国铭主编之《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政职官人物志》(春秋出版社1989年),统有125名;茅海建主编之《国民党抗战殉国将领》(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收录有少将以上将领80余位;党德文、杨玉文主编之《抗日战争国民党阵亡将军录》(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收录有64名国军将领事迹。简言之,目前学界尚缺乏精准的统计数据。综合上述材料,粗略估计,至少在200名以上,当无可疑。

上述阵亡将领中,军衔较高者,多出自杂牌军,如西北军张自忠、川军李家珏牺牲时任集团军总司令。此二人同郝梦龄、陈安宝、唐淮源、佟麟阁、赵登禹、饶国华、王铭章、周复等因被追赠上将,成为军衔最高的国军殉国将领。

至于黄埔系,因资历太浅,抗战初期担任要职者甚少——据国民政府军委会铨叙厅统计,抗战初期经铨叙之正式将官,共有1247人,其中出身黄埔军校者仅92人——直至抗战后期,才逐渐成为师、旅、团级将领的主体。故其殉国将领之较有名者,亦多集中在该级别,如黄梅兴(第264旅旅长)、蔡炳炎(第201旅旅长)、丁炳权(第197师师长)、郑作民(第2军副军长)等。黄埔系阵亡将领平均年龄仅38.4岁,较杂牌军之43.5岁,亦年轻不少。①

除“高级将领”外,尤能呈现抗战之艰苦程度者,莫过于中下级军官的伤亡规模。据军委会军政部统计,抗战爆发时,国军中下级军官(上校至少尉),共13.4万人。战时伤亡惨烈,中下级军官每年须补充4.5万人。因牺牲至速,正规军校培育已完全不能满足战争需求,及至1943年,军中正式军校出身之将官,已仅剩3758人,余者均来自各种速成班及行伍提拔。②

张自忠灵柩船运抵达重庆后,蒋介石、冯玉祥、于右任等国民政府要员登船祭奠张自忠灵柩船运抵达重庆后,蒋介石、冯玉祥、于右任等国民政府要员登船祭奠

来信二:国军抗日将士有无优抚政策?

“行者”问:“建国后,国民党系统的抗日将士,有没有享受什么优抚政策?”

编辑回复:虽未问及,但考虑到了解者不多,还是先谈一下1949年之前的情况。

1927年10月,国民政府设恤赏科,统一管理军人抚恤事项。1938年,为应对抗战,军事委员会又设立抚恤委员会。随后,陆、海、空军的抚恤条例也相应修订,日趋完善。以1940年之《陆军抚恤暂行条例》为例,规定:抚恤金包括“一次抚恤金”(给予阵亡将士遗属)和“年抚恤金”(给予伤者与阵亡将士遗属)两种。抚恤金包括平时和战时两套标准,每套标准下,又按不同军衔,规定了不同金额。③其后并随通胀情形有所调整。

此外,还制定有诸多对军人的优待政策。如《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规定:“出征抗敌军人,在应征召前所负之债务无力清偿者,得展至服役期满后第二年内清偿之”、“出征抗敌军人或其家属承租耕作之田地或自住房屋,在出征抗敌期内,出租人不得收回或改租于他人”、“出征抗敌军人在服役期内,其妻或未婚妻无论持何理由,不得离婚或解除婚约。”④

可惜的是,上述政策虽多,但长期难以落实。1937年,中国士兵伤亡约61万,只有8600多人被抚恤,占伤亡总数的1.4%;1938年情况依旧,伤亡120余万人,仅1.4万人受到抚恤,为伤亡总数的1.2%。此后,在抚恤委员会的努力下,被抚恤者的人数比例有所上升,但仍极有限,1939年时为10.2%,1942年是17%,战争结束的1945年,伤亡人数的26%获得抚恤。⑤总体而言,抗战八年间,有约46万士兵获得抚恤,只占全部伤亡人数的9.2%。

再谈1949年之后的情形。涉及国军抗日烈士的追认、褒扬的最早的政策文件,是1950年10月15日内务部颁发的《关于革命烈士的几点解释》,该解释规定:1、1937年之前,淞沪抗日战役,长城抗日战役、察北抗日战役、绥远抗日战役中牺牲的国军官兵,都属于抗日烈士;1937年之后,“国民党军官兵(包括空军)确因抗日阵亡者也包括在内,但在此期间因参加反共内战而死者不在内。”1951年,针对国军抗战负伤致残人员,内务部“内优字第69号文件”又特别规定:“国民党军队指战员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得以革命残废人员论”

1958年,陕西省民政厅向内务部询问“对辛亥革命和国民党部队抗日阵亡官兵是否给予烈士称号和抚恤”的问题,2月4日,内务部(58)内优字148号文件做出批复:“国民党抗日阵亡官兵也不需要和不应该由我们再去抚恤”。及至文革十年,许多国军抗日烈士纪念碑被推倒,陵墓被掘开,抚恤自然无从谈起。

文革结束后,1979年,在邓小平过问下,佟麟阁将军被重新追认为“抗日阵亡革命烈士”,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但1980年9月3日颁布的文件《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仍明确规定:“不再为他们(国军抗日阵亡官兵)办理追认革命烈士的手续”。直到1983年政策才发生变化,国务院发布民[1983]优46号文件,规定:“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1984年,民政部政策再进一步,规定:“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的国军官兵可“评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该政策遂沿用至今。⑥

一名阵亡国军士兵的档案一名阵亡国军士兵的档案

注释:

①何德廷、辜宗秀:《对抗战时期牺牲的国民党将领的统计与分析》,《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2年第10期;②《张发奎口述自传》,当代中国出版社2012,P218。③《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296号,1940年9月,转引自江红英《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抗日战争研究》2012年第1期;④江红英:《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⑤张瑞德:《抗战时期的国军人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第105页。⑥谌旭彬:《国军抗日烈士待遇变迁》,今日话题历史版第1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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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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