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49期 2018-01-27

卖亲生孩子被公诉:判刑不如破除收养垄断

刘文昭  

昭昭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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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最近,一对夫妇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拐卖儿童,人人喊打,让网友更加气愤的是,他们卖的是自己的亲生孩子。等待这对夫妇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但有了严刑峻法就能杜绝“亲子亲卖”吗?…[详细]

在拐卖儿童犯罪中,“亲子亲卖”比例高,被判刑很正常

虎毒尚不食子,亲生父母却将出生仅5天的孩子卖给他人(收取了6.5万的营养费),不少网友感叹这对夫妻“突破了做人的底线”,“心肠坏透了”。

其实,在我国的拐卖儿童犯罪中,亲生父母贩卖儿童比例很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者李春雷曾对2000年以来媒体公开报道的133个拐卖儿童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发现,不论是团伙勾结还是单独作案,有67起案件都是亲生父母所为,占比超过一半(2015年)。

一位曾卖掉自己亲女儿的女子一位曾卖掉自己亲女儿的女子

于是,“亲子亲卖”成为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提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并公布了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四种情形: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此后,因“亲子亲卖”被判刑的父母逐渐增多,相关案件亦时常见诸报端。2015年,最高法公布了8个拐卖妇女儿童的典型案件,其中邢小强因4年内,先后售卖3个亲生孩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但儿童收养被垄断的背景下,严刑峻法也很难消灭“亲子买卖”

卖孩子的父母即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但一些网友仍不满意——既然法院认为买方也触犯了刑法,就不应该因“犯罪情节轻微,故作相对不诉处理”。他们认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买方一律入刑”才能从源头遏制拐卖儿童。

2015年,这条营销微博传遍了朋友圈2015年,这条营销微博传遍了朋友圈

这么想,就太小看了中国家庭收养儿童的刚性需求。20年前,中国育龄人口中不孕不育的平均发病率仅为3%,而到2011年底,中国不孕不育的平均发病率已飙升至12%。有学者估计不考虑失独、重男轻女、错失生育年龄等因素,仅此一项就意味着中国有上百万的收养需求。

按照我国的《收养法》,可以被公民合法收养的儿童有3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但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的学者赵川芳指出,2013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明文规定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收养散落在民间的孤儿,需要监护人提供孤儿身份证明,实际操作困难;“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相关规则不细,认定困难。

结果,官办儿童福利机构几乎是合法收养的唯一渠道,但由于儿童福利院中的残障儿童较多,无法满足收养家庭的需求(2013年,有媒体报道,某地福利中心共有510个孩子,健全的不到50个,排队等待领养孩子的家庭却有1000多户),不少人开始想其他办法“收养”孩子。

从非法渠道卖孩子要花钱,从儿童福利院领养孩子,花的钱可能更多。2011年,《新京报》等媒体报道了“邵氏孤儿”事件:在湖南省邵阳隆回县,从2000年以来,至少近20名婴儿被以“非法收养”的理由从农民手里交到当地儿童福利院,而这些孩子被统一改姓为“邵”,部分儿童已被海外人士收养。收养者是要交钱的——2011年额价格是35000元人民币。

有业内人士表示,在一些地方,从福利院是领养孩子交赞助费,已成惯例,公开的“赞助费”与暗中的“疏通费”相加,可能比在“社会上”买孩子还贵。于是,一些家庭更倾向于“有偿”收养孩子。

此外,有学者发现,由于中国有收养和过继的传统,不少买方家长即使知道“亲子买卖”违法,但只要确认孩子是“亲生父母”卖的,也不认为这是真正的“拐卖”,甚至认为自己是在“做好事”,因为自己让孩子过上了更好的生活。

而一些卖孩子的家长也不觉得自己有多坏。在他们看来,如果孩子被卖到条件更好的地方和家庭,对孩子以后也有好处。对“亲子买卖”的认同,也削弱了刑罚的威慑力。

被警方解救的儿童被警方解救的儿童

好的收养制度应关注儿童福利,别纠结于是否“有偿”

我国《收养法》对收养人和送养人要求苛刻,结果是官方儿童福利院垄断合法收养,很多家庭的收养需求得不到满足。

2015年,民政部公布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的收养数量已经连续10年呈现负增长,内地居民的收养数量从2005年的3.8万件下降到2015年的1.9万件,仅为10年前的一半。

很多人对“有偿”收养极为敏感,他们担心允许获利就会刺激儿童有偿转让,甚至会鼓励人们“生孩子卖”,儿童买卖就会变得更加严重。

但有学者指出,对民间送养现象进行分析后发现,那些未婚先孕、无力抚养的送养家庭,送出孩子大多是无奈之举。此外,对他们来说生产费用已经是一笔“巨款”,一些贫困家庭甚至借钱来生产。如果只允许他们无偿送养,有些强人所难。

由于收养制度不完善,很多女性意外怀孕后会选择流产,而不是把孩子生下来由于收养制度不完善,很多女性意外怀孕后会选择流产,而不是把孩子生下来

实际上,我们不必太过恐惧“有偿”收养,毕竟传统中国就存在“有偿”收养,国际公约规制的“人口贩运”是以“极端劳动剥削”为目的,并不包括以自养为目的的有偿送养。

在儿童收养市场上允许“有偿”,可以帮助供需双方更快达成“交易”。如果“收养刚需”合法的途径就能满足,收养者就会自觉回避那些以哄骗、偷盗、强抢等手段“真正拐卖”而来的儿童,动用刑罚手段堵塞这一具有客观疏解功能的“灰色管道”,反倒会让“真正的拐卖”更难治理。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赵军认为,中国的儿童收养制度应该放松管制,如取消收养人必须无子女且只能收养一名儿童的规定;让未婚先育、家境贫困的父母能够合法送养子女(过去,所谓“特殊困难”主要是指生父母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或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无力抚养子女的,这个范围太过狭窄);更重要的是,不再将是否“获利”、“有偿”,而将是否利于增益涉案儿童的实际生活利益作为送养、收养合法性的判定标准。

当然,即便不以“有偿”作为收养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司法机关仍需对短时间内多次送养子女的人进行核查,对邢小强这类将送养亲子作为“事业”的情况,仍可严惩。

此外,如果放宽前置条件,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对收养家庭的事中和事后监督。如对收养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增设试收养期;赋予一定年龄的被收养人在遭遇不利时,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权,即使确立了领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也应定时检查被领养孤儿的生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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