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60期 2017-04-13

敲打“铁公鸡”,鼓励分红,中小股民就可高枕无忧?

刘文昭  

昭昭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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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前段时间,中国神华590亿的豪气分红预案,让市场为之一振,监管层对上市企业现金分红的表态也多了起来。最近,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亲自上阵,强调企业要重视现金分红,对有一些有能力分红却长年一毛不拔的“铁公鸡”,会有相应的硬措施。消息传开,网上一片赞誉之声。有网友认为,应借此机会推行强制分红,让企业更好的回报中小股民。强制分红,真的是维护中小股民利益的好办法吗?…[详细]

点名“铁公鸡”,是一次精准打击

鼓励企业分红,回报中小股民,长期以来都为监管层所提倡。中国证监也会推出了一系列将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资格与分红挂钩的监管政策,并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半强制分红”制度。

以2008年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为例,其规定上市企业再融资时,“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以2008年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为例,其规定上市企业再融资时,“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很多学者研究发现,一系列“半强制分红”政策提高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派现意愿,但他们也承认该政策没法消灭“铁公鸡”。据Wind 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4月11日,A 股上的“铁公鸡”仍高达273 家,其中有90家未分红的时间超过10年。

“铁公鸡”不分红的原因也很简单:1、上市企业分红是“半强制性”的,监管力度不足,企业可以找种种借口;2、上市公司如公开发行证券再融资,才需要分红,“铁公鸡”可选其他融资方式,如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这也是近年A股市场定向增发融资额激增的原因之一。

此次,刘士余主席对“铁公鸡”的表态极为严厉:公司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分红,可能是财务数据造假、内部人控制的信号,对铁公鸡不能放任不管,会有相应的硬措施。这意味着监管层认为,“铁公鸡”不是单纯的责任感缺乏,还有违法犯罪之嫌;有业内人士认为,“硬举措”或许是将企业现金分红与定向增发挂钩,弥补之前规定的漏洞。

“铁公鸡”一直为中小股民所诟病,并被当作中国股市圈钱的铁证,而定点清除“铁公鸡”,不仅能完善分红监管制度,还能增强中小股民对股市的信心,一举两得。

但即使“强制分红”,也不一定能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刘士余主席的表态,让不少中小股民欢欣鼓舞。他们认为,为了堵住圈钱,必须强制上市公司分红,分红越多,自己的权益越能得到保障。

这个想法看似有理,但事实并非如此。要知道,现金分红并非公司回报股东的唯一方式。一个新兴公司处在快速成长的时候,其利润很高,公司不分红,帮股东再投资,股东获益更多。

以苹果公司为例,从1995年到2012年3月,它从未向股东分红。乔布斯曾表示与分红和回购股票相比,他更喜欢持有现金进行投资,因为“(我)无法预见下一个机遇到底何时才能到来,但如果想要收购一样东西,可以直接写一张支票,而无需东拼西凑地借钱。”

乔布斯时代的苹果公司,一直坚持不分红乔布斯时代的苹果公司,一直坚持不分红

结果呢?苹果的股价从1997不到5美元,到2012年超过400美元,其间股价涨了80倍。如果苹果从一开始就被强制分红,其增长可能不会如此迅猛,投资者也很难获得如此丰厚的回报。

已经成熟的企业当然应该分红,但如果分红“门槛”过低,也很难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2008年要求企业再融资,“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规定的本意是鼓励企业回馈投资者,但对上市公司来说,只要将每年净利润的10%左右用于派现即可获得再融资资格。

重庆大学刘星教授等人发现(研究对象为2004—2014年间沪深全部A股公司),较低的门槛让企业出现了“合规效应”和“门槛效应”。具体表现为,有的企业分红只是为了获得融资资格,他们只求合规,并不会超过门槛要求多派发现金股利;本来高派现却无需融资的公司,则受到了反向激励,减少派息只求达到“门槛”。结果其后几年,发放“门槛”股利的公司明显增加,拉低了上市企业总体派现水平。

即使是强制性的分红政策,也不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灵丹妙药。以巴西为例,有研究者发现,该国强制性股利政策会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企业可能用盈余管理等措施来应对外部监管。他们发现,大量巴西上市公司通过计提准备金的方式来降低公司当年利润,从而降低派现总额。

还要警惕企业和大股东借分红之机,变相圈钱

监管层提倡现金分红固然不错,但也要警惕上市企业借分红之名,变相圈钱。学者魏志华认为,过低的分红门槛,如2008年的再融资需要的分红派息,对某些企图通过配股、增发来“圈钱”的公司来说,正是他们“钓鱼式分红”的手段——上市公司先付出一点现金股利,在获得融资资格后,圈更多的钱。

2013年证监会发布的监管指引,提出了差异化的现金分红,但“钓鱼式分红”仍有操作的空间2013年证监会发布的监管指引,提出了差异化的现金分红,但“钓鱼式分红”仍有操作的空间

《红刊财经》则撰文指出,分红不是把企业“吃光、喝光”,企业不能“透支性分红”。而今年一些企业就有类似的苗头,如兰州黄河,年报每股收益-0.1351元,却推出10派0.66元(含税)的分红方案;中海油服年报巨亏114.56亿元,扣非后亏损116.71亿元,却也拿出2.39亿元派现。在亏损的状态下依然分红,让人们怀疑这是否会掏空上市公司。

著名经济学家陈志武则认为,中小股东可能会吃强制分红的亏。因为非流通大股东在不能出售股票变现的时候,分红是他们唯一合法圈钱的手段,而中小股东除了分红外还可通过出售股权变现。强制分红等于帮了大股东,相对牺牲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小股民能参与决定何时分红, 比强制分红更重要

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批评上市公司不分红的时候,曾特别提到一家90年代初上市,至今却没有分过红的企业。

网友稍加搜索后,目光就落在了金杯汽车身上。这家公司1988年成立,1992年上市,上市24年,坚持着不分红的传统。2016年,金杯汽车实现营业收入48.0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8亿元,看来今年分红也没戏。

金杯汽车24年坚持不分红,非常罕见金杯汽车24年坚持不分红,非常罕见

不过,第一财经的记者发现,金杯汽车只有8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为亏损。其中,1998年和1999年金杯汽车的净利润超过了5亿元,2010年为2.81亿元。亏损的时候,不分红可以理解;但赚钱的时候还一点不分,不免让人生疑。面对质疑,金杯汽车则屡次回应称是公司“解决流动资金和公司投资、生产发展的需要”。

在中国,公司不分红,除了监管层介入,中小股民只能干看着。这是因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股利分配权受损并没有赋予直接的救济手段,仅在第22条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合法或者不符合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学者龚博表示,这意味着股东获取股利的权利在分配方案出台前只是一种抽象意义的权利,只有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后,这种权利才能转变为具体的权利。在他统计的352个股利分配诉讼样本中,原告要求分配股利的诉讼请求的,有69%被法院驳回,最主要的理由是公司尚未作出股利分配的决议;参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行业利润水平和公司交易金额等方法灵活判决的极少。

在英美法系国家,获取股利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中小股东认为管理层或控制股东股利分配不公,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则能以合理期待为原则进行审理,并以此为基础给予强制股利分配、解散公司或其他替代救济。

上市公司不分配股利,中小股民却没有法律救济。这或许也是“铁公鸡”坚持不分红的底气所在。

要想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需要完善各类机制,提高资本市场的法制化水平……做好这些,并非一日之功,但给予中小股民参与决定何时分红的权利可以快些——如果他们觉得公司在成长,可以选择等待;如果他们觉得公司故意不分红,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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