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15期 2017-02-27

重庆巫山童养媳事件:地方政府有了声明,一切尘埃落定?

刘文昭  

昭昭在目

2259
导语

重庆姑娘马泮艳的前半生异常坎坷:父亲家暴,被患有精神病的母亲打死。几年后,代养她的伯父以童养媳的方式将其“嫁人”。12岁“结婚”,14岁生女,四次逃婚后才逃离魔窟。当她费尽周折与丈夫离婚,准备向伤害过她的人讨公道时,当地政府发布的“马泮艳相关情况说明”,一下把马泮艳的维权努力推向了绝境。当地政府都说了什么?这份情况说明有说服力吗?…[详细]

当地政府的情况说明很详细,有一名退休公务员受到党纪处分

去年5月,马泮艳的悲惨遭遇一经曝光,立即引发网友关注,当地政府表示“获悉马泮艳的不幸经历后,县委县政府十分同情,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县纪委、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马泮艳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在与其前夫成功离婚后,马泮艳还有以下几点诉求:1、前夫陈学生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强奸;2、他的伯父将其遗弃和贩卖;3、当年她报案强奸时,警方未立案是不作为;4、给她和前夫办结婚证的工作人员渎职;5、当年政府部门渎职对她造成了伤害,申请国家赔偿。

然而,联合调查组2月24日发布的“情况说明”,把她的维权努力推向了绝境。

马泮艳本人马泮艳本人

首先,他的前夫未涉强奸罪。理由有二:1、时间久远,已无法提取到相关物证和生物检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2、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女方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学生在马泮艳未满14岁时与其发生过性关系。

其次,马正松家庭困难,主观上未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没有出卖行为,不能认定马正松涉嫌拐卖妇女儿童。马正松对马泮艳姐妹无法定抚养义务,不符合遗弃罪的犯罪主体,不涉嫌遗弃罪。

再次,当地警方也没有不作为。马泮艳表示,2001年曾到双龙派出所报案,诉陈学生强奸,并进行了检查。但当地政府认为马泮艳、马正英二人均不能辩认接警民警,双龙派出所无报案书证,时任民警均证实未接到报警,卫生院无法证实曾为马泮艳做过生理检查。因此,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实2001年马泮艳到双龙派出所报过警,也不能证实双龙派出所民警不作为。

唯一能证实有错的,是一名叫刘忠辉的退休民政人员。因为2008年在双方没有在场、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办理婚姻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去年8月8日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详细的情况说明却难平网友质疑

这份历时9个月,洋洋洒洒近3千字的“情况说明”,不但马泮艳不接受,很多网友也有质疑。

质疑1:警方是否渎职。去年《京华时报》在采访马泮艳时,曾对她在未满14岁时,是否报案这个细节进行过核实。当时派出所民警表示,马泮艳确实在2000年(当时马泮艳12岁)报过案,派出所对其做了医疗检查。派出所还与马正松取得了联系,马正松表示马泮艳已经嫁给了陈学生。派出所据此判断这是一起家庭纠纷,才没有管。

果真如此,当事警察不仅放任违法犯罪行为,还已涉嫌玩忽职守罪。近20年前发生的事情,马泮艳无法辨认当事民警,当地卫生院记录缺失,都可以理解;但按照常理,民警对一件没发生的事情,不可能有清晰的记忆,更不会主动“背锅”。政府认定的事实从何而来?难道是因为2000和2001年的差别?实在让人疑窦丛生。

质疑2:马正松是否涉嫌拐卖妇女儿童。民间送养和拐卖妇女儿童的认定,关键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按照司法解释,即使是亲生子女,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陈学生给马正松钱,明显不是为了抚养马泮艳,而是为了跟自己结婚。而且按马泮艳的说法,马正松不仅私吞了她和她姐妹的孤儿补助金,把她们“许配”给别人时,还拿了钱:1998年,大姐“出嫁”2500元钱;2000年,马泮艳“出嫁”3000元(陈学生家曾表示是7000元和500斤大米);2002年,小妹“出嫁”4000元。

3000元现在看起来不多,但据重庆市年鉴显示,2000年巫山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261元,马正松出嫁三姐妹的“总收入”算得上一笔巨款。此外,马泮艳还说过,初到陈家时,她三番四次逃跑,陈家觉得自己花了冤枉钱,来找大伯退钱。姑父和大伯代表马家出面,只说了一句:“人交给你了,你自己看管好。连个女人都管不住,你就去死吧。难道还要我给你往床上抱吗?”

有法律人士认为,是否已非法获利为目的,可以从行为人实施行为的背景和原因,行为人对收养人家庭是否关注,收取钱财数额多少,收取钱财用途进行判断。从这个角度看,马正松是否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值得商榷。

质疑3:调查是否公正。陈学生是否涉嫌强奸,虽“时间久远,已无法提取到相关物证和生物检材”,但根据马泮艳女儿的出生日期可以倒退她和陈学生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如果陈学生在马泮连14岁前和其发生性关系,也是强奸。

有网友指出,当地政府对马泮艳和其女儿生日的认定,采取了明显的“双重标准”。首先,当地政府根据户籍资料,认定马泮艳的公历生日为1988年1月24日,对其女儿却没以户籍资料为依据,而是认定其户籍资料上的9月21日是阴历生日,将10月26日定为其公历生日。

医生则根据其女儿的出生日期(10月26日)推测出,马泮艳第一次产女的受孕时间在2002年1月至3月期间,当地政府认为,马泮艳到2002年1月24日已满14周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学生在马泮艳未满14岁时与其发生过性关系,不能证明陈学生涉嫌强奸罪。

2016年6月,巫山县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中,还认定马泮艳的女儿是9月21日出生2016年6月,巫山县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中,还认定马泮艳的女儿是9月21日出生

实际上,马泮艳对自己的生日很清楚——1月24日是自己的阴历生日,自己的阳历生日是3月11日。因为“在80年代的重庆农村山区,99%的人都是按照农历计算日期的,我的父母都是文盲,怎么可能按照公历日期记住我的出生日期?”对马泮艳的这一说法,当地政府以无法核实为由,不予承认。

有网友猜测,当地政府之所以采取双重标准,是为了把马泮艳的生日往前推,把她女儿的生日往后拉(阴历和阳历生日相差1个多月),以便让马泮艳生女儿的那次性关系,更完美地躲过“与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都是强奸”的法律红线。

此类事件的调查不应政府出面组织,司法机关本应尽早介入

联合调查组声势浩大,但这不是马泮艳维权最需要的。微博用户“sven_shi ”认为,人口买卖有一般有三方:卖方,买方和被买卖者。这个特性就决定了类似案件的断案极难。因为一旦买方和卖方成为了利益共同体,找到买卖证据就非常困难。

这样的案例机会往往只有一次,就是一定要在女童成年后第一次报案时就要求警方强力介入,分化卖方和买方。隔离并且诱使他们为了互相推卸罪责而相互指控。所以我们国家在操作时时常默认买方无罪,利用买方去咬出卖方,尽可能给卖方定重罪。

实际上,虽然当地早早地成立了调查组,但在立案上却磨磨蹭蹭。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般情况七内决定是否立案;特别重、复杂线索经(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延至六十日。

而据《红星新闻》报道,去年5月4日,马泮艳就到双龙派出所报案,控告陈学生在自己未成年时强行发生性关系,强奸幼女;大伯马正松、姑父罗元道拐卖幼女,但当地警方直到今年2月17日也没有立案。当地公安和检察院表示,案件情况要由县委宣传部统一发布。

我国法律明确定,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公安局)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此类案件,如果司法机关能迅速介入,主动介绍案情,这样不仅有利于受害者维权,还能树立司法权威。然而,司法机关并没有这样做,这就难怪有网友怀疑这是在统一口径了。

本案具有标杆意义,不能以政府声明为终了

像马泮艳一样的童养媳在中国有多少,并没有权威的统计。但可以肯定的是,童养媳在中国农村绝非个案。2011年,公益人士张菁发布了《中国福建莆田童养媳问题调查》,她根据调查数据推测,仅莆田地区的童养媳人数就在12万到60万人之间。以东海镇坪洋村为例,这个离莆田城区30公里有900多户、4300多人的村庄,竟有近千名“童养媳”。

童养媳长大后开始寻亲,图为在福建福田举办的大型寻亲活动童养媳长大后开始寻亲,图为在福建福田举办的大型寻亲活动

1949年以后一度销声匿迹的童养媳现象,为何死灰复燃?张菁认为,中国儿童出生率中男女比例失调,父母担心儿子找不到媳妇,以及当地政府对大量存在的童养媳现象不闻不问,助长了这一社会问题的蔓延。

马泮艳的悲惨遭遇引起了轰动,这本是一个弥补法律漏洞的好机会:民间收养,行为人收受财物是否应有标准和上限;如何完善农村孤儿救济;地方政府如何遏制童养媳现象……这也是我们关心这一案件进展的原因所在。当地政府看似详尽,却有诸多疑问待解的调查,不应是事件的终了,更不应成为马泮艳继续维权的阻碍。

中国的童养媳很多,但像马泮艳一样敢站出来维权的人很少,她理应获得更多道义上的支持和帮助。

每添加一个题目需要新建一个ID,填写规则是ID之间用英文逗号分开。
如两个题:10600867,106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