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94期 2017-02-06

医生带64名精神病人转会,不必美化成“执业自由”

张德笔  

笔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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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最近,贵航贵阳医院精神科主任杨绍雷携64名患者集体出走,成为年后最受关注的一次“跳槽”。这种争议性行为,有没有问题,问题出在哪里,都值得探讨。…[详细]

离奇“出走”发生后,很多人表示理解

春节假期结束后,曝光出这则新闻,给人一种画面感很强烈的喜剧感:一个精神科主任,浩浩汤汤地带领64个患者,从一家医院投奔到另一家。而大多数媒体,刚开始也是以奇闻异事的心态来报道此事,但当更多细节出炉后,很多人对这位出走医生的行为表示理解。

这次出走事件,被媒体称作现实版“飞越疯人院”这次出走事件,被媒体称作现实版“飞越疯人院”

这些细节包括“病人和医生建立了长期感情”“新医院条件比旧医院要好”“政府批准了新医院40亩地,可以发展精神病患者的养老事业”,如此看来,一切都是以“患者利益为先”作为准则。

医生群体和一些医疗律师,更能理解出走医生的行为。因为在他们的脑海中,这和医生的自由执业有关,符合“医生人才自由流动的大趋势”。况且,事后证明,家属对“转会”行为是知情的,家属都没意见,你们外人凭啥有意见?

医生执业自由长期受限,很容易得到共鸣

强调医生自由执业难这个点,很容易得到人们的理解和同情。长期以来,医生自由执业受限屡见报道。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国内医生的医师资格证书,全都扣押在医院或上级主管部门,医生只能在一个医院内定点行医。除非是医术比较高明且和医院关系不错的医生,可以去别的医院“走穴”。

虽然目前已经放开了医生多点执业。但限制依旧很多,比如要想多点执业必须取得原单位同意,就这一条,就把很多医生多点执业的路堵死了。

类似的案例,以前不是没有。2016年5月,北京某知名眼科医院的两位主任,在未经医院批准的情况下,在多家医院执业。同时,他们还多次将患者介绍到其他医院做手术。事发后,院方免去二人主任职务,并扣罚奖金。这样的处理方式,医生群体肯定是不理解的,因为损害了医生的利益。

从总体上看,医生自由执业是个好东西,应该坚定地推进。也必须承认,很多医院确实在阻碍医生进行自由执业,就以此案的当事医生为例,据他陈述,去年10月曾提出过辞职,但遭到了医院的拒绝。

但是,带着病人集体出走,真的是“执业自由”所赋予的正当权利吗?

但此事和自由执业无关, 家属知情,医院不知情,显然不对

所谓执业自由,仅仅指医生不必和体制内医院捆绑,可以多点执业,可以开办诊所,可以自由流动。而绝无可能指在不通知原医院的情况下,自行把患者迁移到另一家医院,不管打着什么旗号。

出走医生不妥之处非常明显。其一,他是自行通过医院的系统,给患者开具了出院证明、医嘱,而医院方对此一无所知。2016年,该医院辞职的医生有50人,也没见谁把病人全拖走。个人背着和医院的合同,医院背着对病人的看护责任,招呼都不打一声,就消失了60多个病人,这叫“自由执业”?

其二,出走医生正式递交辞职申请是在1月29日,但并没有递交给院方,而是给了一个熟识的护士长。而该护士长正在休产假,直到2月3日才看到这封辞职信。可是,出走医生在1月30日就私下给病人办理转院手续。也就是说,他和原医院的劳务合同还没结束,就开始为新医院干活。

很多人替出走医生辩护,认为患者(患者家属)对转院知情就足够了。首先,从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患者确实是知情的,但这种知情,说起来有点尴尬。据一位患者家属披露,出走医生是这么和他说的:“其他病人都同意转院,你看你家母亲要不要转到那边去?”这种问法,你让患者家属如何回答?

很多人在转下面这张图,认为原医院对转院一事是知情的。但细看不难发现,此申明的行文问题很大,内容是医院对医院的形式,落款却只有监护人,而没有医院的盖章。

这个申明反而证明,原医院对患者转院一事并不知情这个申明反而证明,原医院对患者转院一事并不知情

另外,出走医生口碑好、能得到医护团队跟随,这都是出走医生的底气,但并不构成他不告而别带走病人的理由。

而且,这种做法有可能涉嫌不正常竞争

出走医生违反人事合同的责任,没有争议,但问题可能不仅如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出走医生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病人的相关信息,能否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没有先例。2001年10月,北京某医疗中心的一名牙科医生“不辞而别”,转而受聘于另一家诊所,与此同时,他还带走了一些“病人资料”。随后,这家医疗中心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并给自己单位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将这名牙医和诊所一并告上法庭,并索赔一百多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医疗中心的客户名单,治疗计划和价格,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属于经营信息。同时,病人是和诊所建立医患关系,并非与医生本人建立医患关系。最终裁决,这家诊所和医生向该医疗中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新加坡也曾经做出过一个裁决,认定医生有权把顾客转去新诊所,但是不能擅自从旧诊所的资料库抄录病人资料。

当然,带领精神病患者集体出走的事例和上述案例有所不同,最大的不同是,出走前后的两家医院可能都带有公办性质,不是纯粹的营利性机构,病人资料能否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存在更大的争议。

为了避免以后出现类似争端,各行各业可以参考私企的处理办法: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及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将给予员工适当经济补偿。目前,在私企领域,竞业禁止协议普遍存在。能否应用在医生身上呢?值得考察。竞业禁止可能会和医生的多点执业产生冲突,但至少可以让医生和医院自己决定要不要签署这样的协议。

自由执业和合同意识并不矛盾。不管是什么自由,都建立在对规则敬重,对契约遵守的前提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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