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77期 2017-01-20

财政部晒娃哈哈账单难服众:正税之外更要“清费”

王月兵  

晴耕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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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继曹德旺之后,宗庆后也来吐槽企业的税费之重:“乱七八糟的税太多了,光我们就要交500多种费,今年(2016年)1到11月份,已经交了4000多万了。”随后财政部晒了账单,称2015年娃哈哈有支出数据的实际缴费项目为317项,且所有收费项目“有法可依”。这个回应看似有理有据,实则很难服众。…[详细]

娃哈哈的账单有代表性,是观察中国企业“缴费”的绝佳切口

“税”和“费”,是企业运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舆论关注企业税负痛苦,税和费总是连在一起说,但两者性质有根本不同。“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我们常说税收法定,就是征税要经过公民同意,征多少税也要经过公民的同意。“费”一般被定义为“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依照合理的规章制度,因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而征收形成的财政收入”,遵循有偿原则。现实中许多“收费”在征收依据、程序上很不完备,往往一纸红头文件就决定政府可以收费。

有观点认为,税费税费,对企业来说费才是最麻烦的。杭州纺织行业协会的资料显示:“一个企业从建设到投产面临的收费项目繁多:电力配套费、消防费、房屋质检费、测绘费、白蚁防治费、避雷费、人防费、自来水开口费、蒸汽开口费、燃气开口费、能评费、环评费、土地使用费、房屋使用费、排污费等,企业不堪重负。”

娃哈哈的账单,提供了观察的好样本。根据财政部公开的数据,娃哈哈2015年实缴212项费用,其中政府收费一共29项,即2项政府性基金,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1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这29项就占到了整体缴费数额的81.15%。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都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政府非税收入共包括12项,常见的还有罚没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等。目前,中央层面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92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23项)共115项,涉及33个部门,大项之下还有细分项目。此外,各级政府均有数量不等、名称不同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如果继续细抠,图表中显示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可能有部分也属于“政府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本应与政府无关,但不少提供这类服务的中介多为“红顶中介”,与政府权力行使甚至一些官员之间有着有关千丝万缕的联系。

非税收入比例在财政收入的逐年上升,部分证实宗庆后的抱怨并非空穴来风

在政府的非税收入中,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占绝大比例。所以狭义的“收费”主要是指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广义的收费还包括各类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社会组织提供各类服务收取的费用。

非财政收入在财政收入的占比,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企业税外负担的温度计。2015年,由社科院经济学部等共同发布的《经济蓝皮书春季号:2015年中国经济前景分析》指出,中国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呈现明显提高趋势,应防止各类“收费”加重企业税外负担。从数据上来看,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非税收入仅占财政收入的不足2%;2000年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仅为6%;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16609亿元,同比增长17.5%,占到当年财政收入的14.17%。到了2015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非税收入27325亿元,同比增长28.9%,占到当年财政收入的21.76%。

非税收入不应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在一地的财政收入中,如果税收收入比重高,说明当地经济结构合理,法治水平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当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与行政权力相关的非税收入占比较低,企业和居民负担较轻。

规费的数额未必很大,但却因名目繁多、未体现有偿原则,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中国式“收费”的特点是名目繁多、手续复杂,且许多收费项目并没有体现“有偿原则”,这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引发企业怨言。

城市公共事业附加基金城市公共事业附加基金

部分规费收取时间过长且无明确限期。比如政府性基金为例大多无明确的收取年限。有些项目已经建成,但仍在收取;有些项目征收周期极长,比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基金可以追溯至1964年,征收期限已超过50年。

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来源。目前,一些省份已经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来源。目前,一些省份已经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部分规费没有体现“谁受益谁花钱”的原则。根据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16年的调研,在政府收取的基金中,反映比较强烈的是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水利建设属于公共品,费用应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但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地方水利基金普遍向企业征收,与“营业税”无异,并没有体现“有偿原则”。

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构的罚金。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法》,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总数1.5%(各地略有不同,北京为1.7%,上海为1.6%)的用人单位,就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北京为例,如果用人单位未满足1.7%的要求,需每年缴纳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006年起,政府开始以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保金,比照地方税标准征收,进一步加强了残保金的强制性。但残保金一没有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变成了“为收费而收费”;二是忽视不同行业的特性,一刀切,给一些并不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增加了负担。且残疾人就业本来就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再另收一笔保障费,有重复收税之嫌。

除了政府性基金,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比如质量监督检验费,其实是政府在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并非什么“特定服务”或“额外管理”,其所需要的成本费用是普遍性的税收。对此,社会成员已经进行了支付,再另立名目重复向企业征收也毫无道理。

此外,部分规费虽然表面上跟政府无关,但实则也是依靠行政权力收费。诸如各种摊派的服务费、会费、协作费、咨询费,这在涉及环保、食品安全、检测领域尤其常见。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广东一家包装设备的企业负责人说:“一到岁末年初,各种会议、展览、评比、培训就找上门来了,都是找企业要钱的,企业哪敢不参加呀?”特别是一些行业协会收取的会费,“起步价”就是上万元。

“正税”之外更要“清费”,才能真正为企业减负

针对小微企业的收费削减一直有政策。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14年11月中旬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对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14年至2017年底,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5项政府性基金。

但从近几年企业家的发声来看,削减收费的政策效应并不明显。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认为,要以“正税清费”思路进行清理整顿,分类定性,凡是那些事实上已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可通过一定程序归并,纳入税收的整体管理之中;比如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文化、教育、公益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公共性。理论和实务部门对此的共识是,这些支出应当由公共预算承担,相关收入自然也应当纳入公共预算。对于价外加收的“费”和具有使用者付费性质的“费”,应归并到价格之中,通过价格来体现,属于一般性收费的,则应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对于部门间重复收取、搭车收取的,则应坚决取缔。同时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消除各类收费滋生的制度性根源。

但更重要的是,收费、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设立。只有法律才能真正厘清收费的法理,政府的边界。

政府向企业收取的每项费用都应是法定的。竭泽而渔,不是个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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