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69期 2017-01-12

过度聚焦官员贪腐“35岁现象”,毫无意义

刘文昭  

昭昭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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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最近,中纪委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热播,第六纪检监察室副处长袁卫华将工作秘密拿来做交易,为自己承揽超过10亿元的工程项目的故事,令人震惊。由于他是北大高材生,今年只有37岁。不少媒体认为他是干部腐败“年轻化”的代表,认为官员腐败的“35岁现象”值得深入研究。实际上,官员能否贪腐与年龄无关,“35岁现象”的提法很容易混淆视听,遮蔽腐败的真正根源。…[详细]

贪腐与年龄关系不大,“XX岁现象”的提法无意义

中国官场的“35岁现象”,泛指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因经不住金钱、利益的诱惑触犯法律的现象,十几年前就有人提出这个说法。此说的支持者认为,年轻官员已成为贪腐的高发人群,并经常列举一些地方检察院的数据加以佐证,如2013年,浙江检察机关查办35岁以下年轻干部达291人,而56-60岁之间,只有64人。

一地一年或几年的数据具有特殊性,要想证明“35岁现象”具有普遍性,需要对全国的数据进行分析,中国在这方面仍是空白。结果,根据一地一时的个案数量和情况,专家们作出了“59岁现象”(有权不用,过期作废),“45岁现象”(事业处在黄金期,需要用钱上下打点),“35岁现象”(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26岁现象”(刚一上班,胆子大)等诸多界定,基本上涵盖了官员的所有年龄段。这反倒说明腐败面前,“人人平等”,和年龄关系不大。

更重要的是,把贪腐官员归为“XX岁现象”,一般是以官员案发时的年龄为准,这种划分并不科学。因为官员的贪腐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被发现。在《中国内地落马官员带“病”提拔现象研究》一文中,学者刘九龙指出,在43名落马的省部级官员中,被发现贪腐的平均年龄为58.02岁,而“发生初次腐败行为”的平均年龄为47.48岁,其平均经济腐败时间在10年左右。

37岁的袁卫华被当作“35岁现象”的典型代表,但他初次用工作秘密做交易是在24岁37岁的袁卫华被当作“35岁现象”的典型代表,但他初次用工作秘密做交易是在24岁

这意味着一个在30多岁有贪腐行为的官员,可能因为案发时间的关系,被归为“45岁现象”或“59岁现象”。这样充满偶然性的分类,除了提醒人们年轻官员也会贪腐(这是常识),对反腐并没有任何指导意义。

关注贪腐年龄这类细节,不仅剑走偏锋,还会让讨论失焦

近年来查处的贪污官员有些很年轻,其实原因很简单。在“干部年轻化”政策的指导下,很多人在35岁左右已经是单位的中下层领导干部,虽然不是大领导,但手中有权有资源,自然有贪腐的机会。干部职务犯罪年轻化,不过是干部年轻化的伴生现象。

有的地方却把“35岁现象”当成新课题研究,但研究结果不仅没有说服力,还常常自相矛盾。如2014年,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震屏曾表示,贪腐年轻干部反侦查能力强,犯罪手法隐蔽性更强;同年,浙江省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张友宝却认为,“35岁现象”中的很多人,贪腐手段毫无“技术含量”,无非是没钱花了就拿公款,花完了再继续拿,或者是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有多少拿多少。

新华网曾刊文指出,“多地检察机关介绍,从已查处的35岁以下年轻干部贪腐案看,他们多为高学历、高智商人群,普遍思维活跃、敢想敢干,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业务骨干,但他们作案更贪婪、更大胆,贪污、挪用公款动辄上百万元,受贿中主动索贿的也不鲜见。”

然而,有学者指出,与落马“大老虎”天文数字般的涉案金额相比,“贪污、挪用公款动辄上百万元”不足以说明年轻贪官“作案更贪婪、更大胆”,“主动索贿”更不是年轻官员的发明。至于一些专家给的年轻官员防腐建议,如加强廉洁教育,加强干部选拔等,完全可以套在任何年龄段的官员身上。

也许是因为反腐研究难以创新,类似剑走偏锋的讨论一直有颇有热度,如不少落马官员在接受调查或审判时会声泪俱下地说:“我是农民的儿子,出身贫困家庭……”,这本是为博得同情,过去倒无人在意。然而,在郭伯雄、周永康、徐才厚、谷俊山等出身寒门的贪官倒台后,一些媒体和专家竟开始煞有介事的讨论,贫穷出身的官员是否更易腐败。

总之,这种以偏概全的归纳,除了有些警示意义,只会让讨论失焦,遮蔽对贪腐根源的思考。

官员能否贪腐,要看他们能否掌权柄,手中是否有资源

官员贪腐和年龄无关,和出身无关,那和什么有关呢?著名历史学家葛剑雄对此曾有过精辟的论述:贪污之能否得逞,赃款之多少,与职务之高低、官阶之大小、衙门之是否清水,并无直接关系,更不成比例,古今中外莫不如此。真正起作用的无非是权、钱两项——实际权力有多大,实际能支配的钱是多少。只要存在着不受监督的权力,又有不受审计的财源,就存在着贪污的可能,而贪污额的大小正是与这样的权力和财源成正比的。

近年来的小官巨贪现象,正是这段话的生动诠释。以时任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供水总公司总经理、秦皇岛市城管局副调研员的马超群为例,他不过是一名副处级干部,但由于他手握水务的“特许经营权”,又有政府的审批管理权,既有资源又有权力,让他轻松成为“大贪”——在他家中搜出现金上亿元、黄金37公斤、房产手续68套。

办案人员在马超群家中搜出现金1.2亿元、黄金37公斤等财物办案人员在马超群家中搜出现金1.2亿元、黄金37公斤等财物

实际上,一个人只要手握资源,即使不是官员,也有大把的贪腐机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11月,全国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占同期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总数的22.3%,全国共查办35240人。

与其他领域相比,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生在乡、镇、站、所和农村基层组织,其中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这“两委”负责人是犯罪“重灾区”。

其实,村级干部在扶贫领域里的职务犯罪,其贪腐手段不过是截留、套取、冒领之类的伎俩,并没有多大的技术性含量。借鉴域外经验解决问题,比空谈贪腐与官员年龄和出身的关系,有意义得多。

遏制职务犯罪,要加强对官员的监督,更需要限权

如何遏制贪腐,相关研究不计其数,各路专家也给出了足够多的建议。加强对政府、官员权力的监督,早已成老生常谈。

监管不是不重要,但监督常常是事后监督,且再严格的监督也会有漏洞。如上文所述,官员之所以能贪腐,是因为手中有太多的权力和资源,因此遏制贪腐,必须限制官员手中的权力和资源。人大国发院副院长聂辉华就认为,减少腐败,尤其是遏制“一把手”腐败,限权是基础,比监督权力更重要。

原因也很简单,官员的权力大,自由裁量权自然也大。如罚款规定为100块钱,腐败空间很小(只有罚或不罚的区别),如果规定罚款100-1000元,腐败空间就很大了。

国家行政学院竹立家教授曾表示,如果政治生态和政治环境不改变,哪一代人掌权都会腐败。腐败并非是年轻公务员的“专利”。以“XX岁现象”分析官员腐败问题,也未免肤浅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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