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79期 2016-10-15

劳务税36年仍是800元起征,低收入者岂能缴税高

郭来顺  

特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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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实习生返校高峰,不少实习生发现人生的第一笔报酬被扣了很大一笔税。事实上,有相当多的公司给实习生的报酬依然按劳务报酬税扣除。劳务报酬税起征点为800元,税率20%,36年来未做任何更改。在通常情况下,取得劳务报酬的临时工、实习生等群体较之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将承担更重的纳税义务。显然,这并不是一个公平的现象。 …[详细]

同样3500元收入,正式员工不需要交税,临时工或实习生则要交540的税,形成实质的同工不同酬

进入实习生返校的高峰期,一篇题为《劳务报酬税36年未改 800元起征点挤压千万实习生群体》的文章引起关注。

文章认为实习生的实习报酬大多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这一税制规定800元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的起征点。如果实习报酬为2000元,按照劳务报酬税来算,则要缴税240元,但如果以报酬以工薪个税计税,则无需缴纳税费。

现实中,实习报酬绝大多数都是按劳务报酬税来算的。文章中举出了实例,“在北京某猎头公司实习英语翻译的博宇,日薪140元,2000多元工资被征收300多元税;在腾讯实习的邓妍方月收入2600元,缴税360元。”如果实习报酬达到工薪个税起征点3500元,那么需要交多达540元的税,而如果是同样工资的正式工,是一分钱个税都不用交的。

劳务报酬适用税率表劳务报酬适用税率表

由于劳务报酬通常是20%的固定比例税率(超过两万元会提高),而工薪个税是累进税率,在较低工资时适用税率较低,所以,当劳动所得超过3500元时,正式工和实习生之间在税收方面的待遇差别会进一步加强。比如同为8000元的税前待遇,假设不存在社保公积金,那么正式工仅需缴税345元,而实习生要缴1440元。这可以说是非常大的差别了。

这种不公平的差别是历史遗留问题,早该解决才对

劳动所得可以分为独立劳动所得和非独立劳动所得。前者是指个人以非雇佣的独立劳动者身份从事各种劳动或劳务而取得的报酬;后者是指个人因受雇或任职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如工资、薪金、奖金、补贴、津贴等。这两种劳动形式存在某些方面的差别,比如前者更加随性、后者相对固定,这是应该承认的。

但这种差别不应该通过税收方面这么大的差别来体现。劳务报酬不仅适用较低的起征点,而且还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劳务报酬这种形式适用的恰恰是收入水平较低的、且对这些收入依赖程度比较高的临时工和实习生。这样的税收政策确实是显见的不公平。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来自于历史遗留问题。劳务报酬税制定于36年前的1980年,当时几乎就没有如今意义上的临时工、实习生,城市人口基本都有正式工作,劳务报酬税主要针对的是正式工作以外的收入,因此税率制定的比较高。36年过去了,显然已经不适应如今社会的需要。

2012年的国税局公告中关于实习生临时工的的解释沦为空谈,企业为保险仍然采取劳务报酬纳税

开头提到的文章广为传播后,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作出了回应。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应文章表示,实习生薪酬800元起征,实则是误用税收政策。文章援引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认为实习生、季节工、临时工等灵活用工人员不应该依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反而应该按3500元起征的“工资、薪金”项目征税。

2012年当时确实有这么一项公告,这项公告也被视作临时工、实习生缴税改革的福音。然而,该公告仅对《企业所得税法》做出了解释,对于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法》未作任何说明。事实上,虽然总局发布公告,各地地税对于实习生如何缴纳个税的答疑仍然不一。

大连地方税务局在2012年5月24日答疑中明确表示,实习生需要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合同期间受雇者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单位为实习生支付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青岛地税在2012年8月29日回复疑问时也认为实习生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局在10月12日的回应中还提到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相关个人所得税区分应税项目的关键,文章认为:“作为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在企业临时打工,很显然是受雇于用工单位或在用工单位任职,因此,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等人员为雇佣方提供劳动所得的报酬,理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非劳务报酬所得。”在国家税务局眼里,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是“很显然”的雇佣关系,但企业可不敢随意使用“雇佣”两字,因为这两字承担了很多东西。而且,雇佣关系在法律上也确实没有明确定义。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企业并不敢冒险将实习生、临时工的报酬转为工资、薪金计税。

对于企业来说,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是最佳出路。因此多数企业仍然选择给实习生报酬按照劳务报酬税计税。少数采用工薪个税计税的,多找了第三方劳务公司派遣的方式来规避风险。

灵活就业者没有共同利益代言人,劳务税改革前景并不乐观

国税总局解决不了问题,那有没有别的出路呢?目前看起来难度较大。

要改革劳务税的问题,首要的是能够发出更多的声音。劳务报酬针对的是灵活就业人群,较为分散,没有共同的利益代言人。实习生这一人群虽然受教育程度高,话题度也高,但随着实习期结束签订劳动合同,切身之痛也会过去,他们对劳务税改革的呼声也会随之变弱。

除此以外,劳务报酬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也只占据很小的比例。根据2014年全国税收数据,当年全国税收中,劳务报酬税收仅占总数的0.2%,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3.7%。

另外,《个人所得税法》的法律级次比较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要对劳务税改革需要通过修改个税法来解决。这也是问题解决的一个难点。

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中国的分类所得税制度,税制改革迫在眉睫

为什么劳务报酬税一直未有变动,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曾说:“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但是没有同步调整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三个方而的情况:一是劳务报酬所得具有不平衡性、流动性、隐蔽性和临时性,税收监管难度大;二是劳务报酬所得对很多人而言是“第二职业”,其扣除是一种“成本扣除”,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生计费用扣除”不同:二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不同的计税办法,两者不具有可比性。”

然而,随着用工形式的丰富,劳务报酬在收入结构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特别是越来越多人选择辞职做自由职业者,劳务报酬成为他们的唯一生活来源。在当下的时代背景,还将劳务报酬视作“第二职业”,应该进行“成本扣除”是不合理的。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改革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度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改革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度

这其中更深层次待解决的矛盾在与中国的分类所得税制度,对不同性质的所得使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税种的“边界”问题越发凸显。分类所得税制在体现公平税负上的弊端已得到公认,改革分类所得税制应加快进程,向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经济情况与家庭负担、并以申报方式征收的综合所得税方向转变。

中国劳务报酬税的不公平实则只是分类所得税制弊端的一个体现而已,要根本上改革,有赖于更多的呼吁以及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代表委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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