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54期 2016-09-18

法官异地执法遭群殴,干预司法的地方领导岂能逃脱惩罚

奚应红  

是小溪不是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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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日前,山东曹县上演了一出“30余人围殴法官”的戏码。被围殴的执行法官来自山东寿光,他们依法到曹县农商银行查封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而围殴的30余人则来自于这个被查封账户的公司。此事经媒体曝光之后,迅速引发热议。除了暴力抗法外,该事件吸人眼球的是曹县政协副主席韩宝亮直接出面威胁执行法官。然而,在目前的通报中,这位韩主席却置身事外了。如何看待这起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呢?…[详细]

法院异地执行顽疾难除,地方保护是“拦路虎”

法院判决执行难,异地执行更难。

地方保护主义是横在法律判决执行道路上的巨大障碍,本次事件显然不是孤例。这里举一个典型案例:

2007年,湖南新邵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李明,带领其他两位法官,驱车前往广东罗定,对该地信用社园前分社执行司法判决,不料却遭到罗定市人民政府的阻挠,该市副市长肖达新带领20多名公安民警以及部分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围追堵截,双方僵持不下。后来李明等人前往云浮市委、人大和政府反映情况,希望领导能够出面协调,但是无法达成一致,协调会也无果而终。李明等人还不放弃,他们继续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却被挡在了门口,还被旁边一位上访的妇女误以为是“上访户”,被询问“怎么你们法官也来上访”。最终,这次“上访”没有结果。

当年在广州异地执行的湖南法官(图右)当年在广州异地执行的湖南法官(图右)

执行法官在异地执行时摇身一变,成了“上访户”,委实让人尴尬。虽然该案例具有特殊性,但是也真实反映了异地执行的困难之处,地方保护的威力可见一斑。

讽刺的是,异地执行的本身还是被寄托了打破地方保护的希望,却容易遭受暴力抗法

这里先介绍一个概念——委托执行。委托执行是指某地法院在执行判决时,发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本辖区,遂让出全部或部分执行权,委托对方法院代为执行。这一执行机制最初得到包括立法者、决策者以及学者在内的很多人的欢迎,认为它可以抵制地方和部门保守主义的干扰,而且由于受委托法院更熟悉当地情况,因而执法更加便利。另外,从成本和效益的角度来看,委托当地法院执行也会节省很多人力、经费和时间成本。

不过,充满理想化的委托执行,在现实环境中却显得无力和尴尬。一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影响,另一方面被执行企业也会通过各种渠道与地方法院进行联系。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要么装聋作哑,不理睬兄弟法院,要么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拒不执行。在之前发生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中,北京通州区法院就曾两次向河北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但始终都没有下文。

与此相对,异地执行因为是直接派驻司法人员去当地进行判决执行,所以确实在有效斩断地方法院和地方政府、部门以及被执行人之间利益关系上表现出色,有人甚至建议应该把现在的“委托执行为主、异地执行为辅”修改为“以异地执行为原则,委托执行为例外”。不过,异地执行打破地方保护的作用并不彻底,本案就是一个例子。而且,由于异地法院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员之间的直接正面对抗,反而更容易产生恶性抗法的行为。以曹县的这次事件为例,试想一下,如果采用的是委托执行,恐怕该县政协副主席就不用亲自出面,与法官周旋了,只需跟当地的法院打声招呼即可。无论是隐性地通过法院来消极对抗,还是直接暴力抗法,都是让人无法接受的。

山东曹县执行法官被“群殴”

所以,司法判决的异地执行出现两难:要么在委托执行的机制下,被委托的法院消极抗法,要么在异地直接执行的影响下把地域之间的矛盾对抗直接公开化。

破除异地执法困境,需要加强区域间的司法协作,建立垂直统一的执法机制

在我国,虽然司法是统一的中央事权,但是具体的判决和执行过程中还是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执行,到了异地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强制力的羁绊。这是因为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可都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中,所谓“端人的碗,受人的管”,这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看来十分自然。

面对这样的困境,从司法制度的角度来看,需要加强各地司法机构的跨区域协作。事实上,这样的协作已经产生。根据媒体报道,今年有17家高等法院决定联合打造异地执行“共同体”。有的地方甚至走的更远,例如,广东早在2012年就出台了一项政策,规定广东省法院在接受外省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时,一律由省法院统一指定非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

除了相互协作以外,还需要改革的是司法执行机制。由于现有的法律判决执行庭一般都设在法院内部,很容易加深被执行人心中“判决不公+执法不公”的印象,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所以建立审执分离的制度就很有必要。从去年开始,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对分离的制度已经在唐山开始试点,根据当地法院提供的数据,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唐山全市共结案6810件,结案数同比上升19.2%,执行结案率84.5%,同比上升12.1%,执行标的到位率52.8%,同比上升12.7%。当然,审执分离还只是初步的设计,有学者直接呼吁把执行机构从法院剥离,建立中央垂直管理、全国统一的司法执行体系。

这些制度变革有的在设想中,有的只是试点,有的已经部分实施,它们最终会带来怎样的效果,能否真正打破地方保护,解决司法判决异地执行难的问题,还需要更多观察。

不过,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面对曹县案,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惩罚干预司法的地方领导

司法机构对阻挠执行的惩处力度不够,缺少有效的反制措施。一般情况下,阻挠法院执行,法院只能给予司法拘留处罚,对当事人的威慑力明显不够。虽然法律规定上有暴力抗法罪或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对异地执行者来说,真正启动刑事程序,追究抗法者的责任,还要面临很多难题。

司法惩罚力有不逮,倒是可以换个角度来思考问题。具体到曹县围殴法官的案例,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该事件可以拆分成两个部分,一个是被执行企业的老板和员工对执行法官进行暴力抗法,另外一个则是地方领导对司法过程的简单粗暴的干预,前者也是在后者的支持下才能进行的。据媒体报道,事件中的地方领导就是该县政协副主席韩宝亮,他不仅利用公安系统管制执行法官,而且在与两位法官见面时直接加以威胁,“算你们两个人倒霉,我看你们寿光法院谁还敢来”。如此明目张胆的司法干预行为理应受到惩处。

并非没有惩罚的规定。此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应该受到处分。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也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这些规定并非虚设,中央政法委日前就公开通报了7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曹县事件中,政协副主席身为党员和领导干部,岂能逃脱惩罚。

用行政规定和党员纪律来规范地方保护中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也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然而目前的情况如导语所言,曹县发布的两个官方通报里并未提及政协副主席的名字,而对于30余人围殴执行法官的行为也轻描淡写用了“阻碍”两个字,如此欲盖弥彰,刻意袒护的行为也引发法律工作者的集体愤怒。期待上级有关部门能够深入调查,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惩处。

今年,最高法誓言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司法执行难,异地执行难是其中难啃的骨头。要完成这个目标,除了制度建设和改革外,还需要加大执法惩罚力度,以威慑藐视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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